理等方面知识和创业企业扶持政策,提升创业者的经营管理能力和市场决策能力。
(四)其他创业活动。参加政府部门、高校或有关机构组织的其它创业相关活动,如创业大赛、创业论坛、创业宣讲等,共同营造全民创新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四条 建立导师服务绩效档案。
(一)创业导师委员会办公室要建立导师服务情况收集制度,记载每个导师开展每次创业指导的情况,并负责收集创业者对指导效果的意见反馈(《南京市创业导师服务效果反馈表》参考附件2),建立导师参与创业指导服务满意度调查档案,为导师续聘及考评提供依据。
(二)创业导师指导创业企业参加各类项目申报、评比、竞赛、科研等活动中获得相关荣誉或业绩的,应如实记入导师帮扶档案,并作为导师续聘和考评的重要指标。
第六章 创业导师激励措施
第十五条 市“大创办”会每年对创业导师开展创业指导服务工作反馈情况进行评定。
第十六条 创业导师参加企业诊断、项目评估、现场指导
等创业帮扶活动,应根据活动时间标准支付创业导师劳务报酬。
第十七条 创业导师参加创业专题培训、创业论坛等创业扶持活动,邀请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按800元/天(特殊情况下不超过2000元/天或一事一议),标准支付创业导师劳务报酬。 第十八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创业导师参加全市各类优秀人才评选、晋升培训、学习考察等活动。
第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大力支持创业导师开展创业者能力提升、业务拓展及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相关项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青年大学生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