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可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九) ;】 【(十) ;】 (十一)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五章 服务期限
第十三条 服务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六章 合同的续签、终止和解除
第十四条 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如有意向续签合同,应当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向对方提出书面要求,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在合同期限届满1个月前续签合同。一方书面提出续签合同的意见,另一方没有提出明确的书面答复的,合同继续有效,自动顺延 年。
第十五条 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因故没有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乙方有权选择同意或不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乙方同意继续提供服务,本合同自动延续至业主大会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为止。乙方不同意继续提供服务,本合同期满即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共同做好交接事宜,包括物业服务费的清算、对外签订的各种协议的执行、物业共用部分查验交接以及移交相关档案资料等,见附件八。
第十七条 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本合同可以解除,彼此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八条 在乙方入驻 日前,甲方为乙方无偿提供符合使用要求的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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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乙方入驻 日前,甲方为乙方无偿提供保安宿舍,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位置 。】
第十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在本物业管理区域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乙方在物业服务过程中应当配合甲方开展维修资金申请使用工作。
第二十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及续筹【按政府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一条 乙方发现物业危险情况并向甲方提出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当甲方不同意列支或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甲方又不筹集或筹集不及时导致物业损害的,应当免除乙方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业主自用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其他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存在安全隐患的业主不履行维修养护责任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委托乙方负责维修养护,费用由该业主承担。造成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受损的,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业主应对乙方开展物业维修养护、清洁卫生等物业服务工作提供通行和工作便利,如因不配合工作给乙方或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协议约定。
第二十五条 乙方对业主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或其他特约服务的,按乙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的收费标准或按双方的约定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乙方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委托代收使用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二次供水、供电设施设备运行中产生的漏(损)耗、电费等相关费用,由业主按实际发生额据实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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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其物业时,应当将本合同、管理规约以及有关费用缴纳情况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自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买卖或者出租情况告知乙方。业主转让物业前,应当与乙方结清相关费用。业主出租物业的,对承租人按时缴纳相关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乙方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租赁、商业促销等经营活动,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征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后,每半年向全体业主公布收益情况,接受全体业主监督。
乙方经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得收入,扣除经营成本、税费及管理费用后的收益部分归业主所有,其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乙方不得擅自将业主所有的共用部分用于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制定施工方案,开工前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施工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业主的影响,并及时恢复原状。
第三十条 当乙方将部分专项物业服务委托给专业性公司时,乙方与受托企业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约定。同时,乙方应当对受托企业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受托企业的服务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乙方实施锅炉、电梯、电气、制冷以及有限空间、高空等涉及人身安全的作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委托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内容和物业服务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经业主大会依法表决通过,有权解除本合同,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不得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为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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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乙方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内容和物业服务标准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如双方不能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保有向违约方追索损失赔偿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对超出标准的部分,业主有权拒绝支付;已经支付的,业主有权要求乙方返还。
第三十五条 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擅自停止物业服务的,甲方可要求乙方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前述行为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三十六条 业主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每天按欠费总额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七条 业主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实施妨害物业服务行为的,应当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三十九条 乙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属于以下情况的,可不承担违约责任:
(一)由于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自身责任导致乙方的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要求的;
(二)因维修养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三)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四)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抢劫、破坏、爆炸、火灾、盗窃等),但因乙方故意或违反本合同义务而直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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