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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重大经营环境变化

为提高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特制定本备忘录,请遵照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1.11.4条规定当公司重大经营环境变化时应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重大经营环境变化涉及内容

(一)对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内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政府政策的调整,如税收、环保等方面。

(二)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包括:新的行业标准影响市场竞争格局;产品价格大幅变动;市场出现的替代产品严重损害公司产品销售;自然灾害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与上市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的贸易环境出现重大变化,如反倾销、新的技术标准、环保标准等。

(三)公司内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包括:公司产品结构或市场结构重大调整;主要供货商或关键客户变化可能导致利润大幅变动;获取新的资质或市场准入证明;新产品得到生产许可;提供新的服务以及进入新的业务领域;新的销售模式可能导致销售收入大幅变动;原材料、燃料、动力成本变化对公司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关键生产技术革新;公司内部新的重大项目建设;非正常停产、生产事故、产品事故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等。

(四)其他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二、重大经营环境变化的披露原则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经营环境的变化时,应当把握以下原则:

(一)公司在发生或知悉上述事项时,应当及时评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程度,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

1、对净利润的影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2、对净利润的影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万元;

3、对净利润的影响占上市公司上年同期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万元;

4、可能导致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异常波动; 5、预期对公司未来期间的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6、如果不披露该事项,可能引起投资者普遍猜测或者重大误解。

上述净利润指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不包括少数股东损益金额。 (二)公司披露前述重大事件后,应当关注事件的进展情况,并在定期报告中进行持续披露。如有关重大事项发生变化或影响已经消除,公司应当及时履行持续披露义务。

(三)严禁上市公司及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重大经营环境的变化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证券市场。

三、信息披露豁免及披露特别规定

(一)上述重大经营环境的变化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向本所申请信息披露豁免:

1、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情形时,上市公司可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9条或第2.20条的规定向本所申请暂缓披露、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2、以下比较基数较小的上市公司出现第二部分第(一)条第1项、第2项和第3项情形的,经本所同意可以豁免披露重大经营环境的变化:

(1)上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5元; (2)上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3元; (3)上年前三季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4元; (4)最近一期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1元。

(二)如果对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内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政府政策的调整适用于大多数企业,如企业所得税调整造成的影响等,上市公司只需在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