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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陈述书 请按照“注意事项”正确填写本表各栏 本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填写 ① 递交日 专 专 申请号或专利号201310129060.9 利 或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预分支柔性矿物复合绝缘防火电缆及其制作申请号条码 方法 申 请 利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航天电工集团有限公司 挂号条码 ② 陈述事项: 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02月03日发出的 第一次审查意见 通知书(发文序号 2015012901076230)陈述意见。 ③ 陈述的意见: 具体陈述意见请见附页。 ④附件清单 已备案的证明文件名称: ,证明文件备案编号: ⑤ 当事人或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 ⑥ 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00012 2010.2

注意事项

一、本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字迹为黑色,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提交一式一份。

二、本表第①栏所填内容应当与该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内容一致。其中,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为第一署名申

请人或专利权人。如果该申请或者专利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

三、本表第②栏中的“发文序号”位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通知书地址栏下方。 四、本表第③栏,填写不下时,应当使用规定格式的附页续写。

五、本表第②、④栏中的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情况的,应当在方格内作标记。 六、本表第⑤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人

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有多个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由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 七、申请文件修改替换的格式要求:

对权利要求修改的应当提交相应的权利要求替换项,涉及权利要求引用关系时,则需要将相应权项一起替换。如果申请人需要删除部分权项,申请人应该提交整理后连续编号的部分权利要求书。

对说明书修改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说明书替换段,不得增加和删除段号,仅只能对有修改部分段进行整段替换。如果要增加内容,则只能增加在某一段中;如果需要删除一个整段内容,应该保留该段号,并在此段号后注明:“此段删除”字样。段号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回传的或公布/授权公告的说明书段号为准。

对说明书附图修改的应当以图为单位提交相应的替换附图。

对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修改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替换页。 同时,申请人应当在意见陈述书中写明修改涉及的权项、段号、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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