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栏目 标题 作者 部门 正文内容
20110531
化药药物评价>>化药质量控制
FDA人用药品和生物制品包装用容器密封系统指导原则(三)
高杨
化药药学二部
按语:
美国FDA于1999年5月发布了人用药品和生物制品包装用容器密封系统指导原则(Container Closure Systems for Packaging Human Drugs and Biologics),继而于3年后再次发布了人用药品和生物制品包装用容器密封系统指导原则--问与答(Container Closure Systems for Packaging Human Drugs and Biologics--Questions and Answers),该指导原则代表了FDA关于人用药品和生物制品包装用容器密封系统的现行观点,对于我国药品注册申请者和药品监管当局都具有很高的借鉴意义。EMEA直接接触塑料包装材料指导原则的中文版已经于2011年4月在药审中心网站上以电子刊物发表。此次将FDA 的相关指导原则翻译成中文,供业界参考研究。
本文在翻译过程中得到了百特(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金天明女士和龚明涛博士的大力支持,在此表示诚挚谢意。尽管译稿经过笔者认真校核,但是由于水平有限,文中错误再所难免,恳请批评指正。
限于电子刊物的篇幅,将该指导原则将分为四篇连续刊出,前三篇为人用药品和生物制品包装用容器密封系统指导原则,最后一篇为人用药品和生物制品包装用容器密封系统指导原则--问与答,本文为第三篇。 Ⅳ.批准后的包装变更
对于已批准的申请(NDA,ANDA或BLA),如果容器密封系统发生变更,或者容器密封系统的组件发生变更,或者组件的组成材料发生变更,又或者涉及上述内容的操作发生变更,均须在申请中进行报告。对于NDA或ANDA,具体的资料要求请见21CFR 314.70(对已批准申请的补充申请和其他变更),对于BLA,请见21CFR 601.12(对已批准申请的变更)。提交的材料应包括本指导原则Ⅲ.B和Ⅲ.C节中描述和讨论的内容。监管当局打算将来提供更多的关于容器密封系统批准后变更的指导原则。 Ⅴ.第Ⅲ类DMF A.总体说明
提供包装组件信息的首要责任在于NDA,ANDA或BLA的申请者,或IND的赞助者。这些信息可能由包装组件或组成材料的生产商提供给申请者,可能直接被置于申报资料之中。任何包材生产商不愿意与申请者或赞助者共享的信息(例如被视为保密资料的信息)可能被放置于第Ⅲ类DMF中,通过包材生产商提供给申请者的授权信才可以引用DMF中的信息,并作为申报资料的一部分。授权信件须指定获授权的公司,组成成分或材料的描述和文件中这些信息和/或数据所在的页码和/或递交的日期。文件中最后一项包含多组件的信息,或许有好几卷,尤为重要。
第Ⅲ类DMF中的信息不局限于一些特定数据,其持有者也可以根据需要或多或少地加入一些其他的信息。另外,监管当局没有要求包装组件的生产商必须拥有第Ⅲ类DMF。当然,如果没有DMF,监管机构将没有办法审核特定信息,除非在申报资料中一并递交这些信息。
监管机构一般只审核与申请(IND,NDA,ANDA或BLA)有关的DMF。如果申报资料和DMF 中的相关信息不足以支持申请获得批准,或者不足以支持IND的安全性时,那么监管机构可能视具体情况要求申请者和/或DMF持有者提供更多的信息。
当DMF发生变更时,DMF持有者必须通知该DMF所支持的每一个申请的持有者(21CFR 314.420(c))。必须确保在DMF变更获得批准前将通知发给申请者或IND赞助者,以使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对受此影响的申请作相关补充申请或进行修改。
DMF和LOA(译者注:授权信)的格式与内容可参考CDER发布的药品主文件指导原则(1989年9月发布)。 B.第Ⅲ类DMF中的信息
本指导原则的第Ⅲ章已经对需要说明情况的种类、适用性和质量控制等信息进行了阐述,这些通常是监管机构在审核药品包装组件和组成材料时需要了解的信息。以下是已经以第Ⅲ类DMF形式被递交的项目的举例。 1.描述性信息
a.组件的概括描述和生产厂地址
b.包装组件的生产工艺,生产完成后和运输前所执行的操作(清洗,覆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