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防爆防泄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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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规范公司内防火、防爆、防泄漏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防火、防爆、防泄漏的管理。 3 职责
3.1 安全科为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对防火、防爆、防泄漏管理要求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3.2 生产车间负责易燃易爆场所设备设施的运行、检维修工作的监督管理。 3.3 公司电工负责易燃易爆危险场所防雷防静电设施、防爆电器的监督管理。 3.4 安全科负责易燃易爆场所设备设施检维修工作置换方案的监督管理。 3.5 生产车间负责人对本装置的防火、防爆、防泄漏工作全面负责。 4 定义
4.1 可燃气体系指气体的爆炸下限浓度(V%)为10%以下或爆炸上限与下限之差大于20%的甲类气体或液化烃、甲B、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或其中含有少量有毒气体。
4.2 火灾分类: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厂房(仓库)火灾危险性分类,火灾分类见附件9。 5 工作内容
5.1 防火、防爆、防泄漏区域的辨识与分类
5.1.1 安全科依照厂房(仓库)火灾危险性分类标准,具体见附件9.1-9.3,组织各车间(界区)辨识、评审、确认防火防爆区域,建立《防火防爆区域清单》。 5.1.2 结合《危险源识别与评价表》、《重要危险源清单》及工作实际,明确防火防爆、防泄漏管理要求。 5.2 进入生产区防火、防爆要求
5.2.1 厂区内加强明火管理,严禁吸烟,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作业场所,生产区域内未经批准不准动(用)火和进行产生火花、高温的作业。
5.2.2 禁止无阻火器的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区域。 5.3 易燃易爆区域防护用品穿戴要求
从事明火作业和属于易燃易爆岗位工作的各工种职工严禁穿着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生产岗位。
5.4 易燃易爆区域一般作业要求
5.4.1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5.4.2 禁止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设施、用具和衣物。
5.4.3 禁止在易燃易爆场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在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禁止使用金属链。
5.4.4 在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铁制工具敲打设备或管道,禁止抛掷、拖拉和滚动铁制品。
5.4.5 动火作业执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5.4.6 建立健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4.7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5.4.8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5.4.9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4.10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4.11 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5.5 易燃易爆物品存放管理要求
5.5.1 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办公室和更衣室内不准存放汽油、酒精等易燃液体
5.5.2 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安全通道内搭建筑物或堆积各类物资。 5.5.3 严禁在管廊高压线下方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5.5.4 设备、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阻燃材料,并应防止可燃液体渗入保温层。 5.5.5 严禁在禁火区和附近燃放烟花爆竹。
5.6 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具体见《防雷、防静电接地管理办法》。 5.7 防护防爆安全间距
5.7.1 厂区道路布置,装置内消防道路的设置,见附件9。
5.7.2 厂房的建筑、易燃物品的贮存与生产工艺装置的平面布置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要求。 5.8 防火防爆监控管理
5.8.1 在生产系统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设置温度、压力等检测仪表、声光报警器和事故停车联锁装置。
5.8.2 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5.8.3 应根据需要在厂房等处设有事故照明、事故排风和备用安全电源。 5.8.4 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应按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见附件9.7条款。
5.8.5 在火灾危险区域设置火灾报警系统,现场烟感、温感探头、报警器处于完好,24小时有人值守。
5.9 防火、防爆、防泄漏重点环节管理 5.9.1 防爆泄压
5.9.1.1 各装置对设备管道易腐蚀冲刷部位进行辨识,制具体的测厚周期计划和无损探伤检验,防止危险物料泄漏着火爆炸。
5.9.1.2 在高低压系统之间要有装设止逆阀等安全措施,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及设备,应安装必要的自控监测仪表、自动调节报警装置、自动和手动泄压排放设施。
a) 所有放空管均应引至室外,并高出厂房建筑物、构筑物2米以上。若设在露天设备区的放空管,应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米以上。
b) 可燃气体的放空管,应设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应有向管内加氮气或蒸汽的措施,同时应有良好的静电接地设施,放空管应在避雷设施的保护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