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清缴通知 下载本文

各缴费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海宁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9号)和《关于调整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比例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海政发〔2011〕48号)规定,请各缴费单位于2012年5月31日前在海宁财税网(网址:www.zjhnltax.gov.cn/)和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龙版中对2011年度五项社会保险缴费进行年度结算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社会保险费结算范围、费种、所属期限 海宁市范围内实行“五费合征”自行申报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七人以上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单位、自谋职业者和社保部门核定缴费数额导入征收单位除外)均纳入社会保险费结算范围。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费种包括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大病统筹)、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结算内容为以上各险种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不作结算。 社会保险费结算费款所属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二、社会保险费结算政策和计算方法 2011年我市社会保险费结算的总体原则为:按各企业实际工资、规定的打折比例和我市各险种最低参保比例直接结算。具体结算政策详见海政发〔2011〕48号和《2011年社保征收结算政策解释》(已在2011年7月份挂在地税申报网上)。企业必须以每月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进行申报,如人均月工资额低于市个人最低缴费基数的按市个人最低缴费基数计算。市最低缴费基数按海政发〔2011〕48号、海政发〔2010〕51号规定执行。有补缴上年度、以前年度或补足以后年度缴费年限的应在系统中如实填写申报。当年度有社会保险漏申报月份的,应先将漏报月份补缴入库,再进行结算。 适用市政府海政办发[2006]178号第二十三条结算的企业,结算时必须分清省内、省外,省外人员参加五险其中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生育四险已缴纳数必须按实际予以填写。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缴费实行按工资总额自行申报,如未100%全额自行申报的,年度结算后一般不予退费。三、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流程 2011年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通过海宁财税网社保结算软件和网税

龙版二次自行申报完成,企业只需自行录入各项基本数据,由软件自行计算产生各项应申报表,自行计算应补(退)费额。具体结算申报工作可归纳为“填一张表,分两步申报”完成。填一张表:即企业结算工作手工报表只需填制一张“2011年度社会保险费结算基本情况表”,具体填制要求见表下说明。分两步申报,即: 第一步,登录海宁财税网(www.zjhnltax.gov.cn)进行基本情况表申报录入,产生“2011年度社会保险费结算计算表”、“ 附表2:2011年度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调整项目汇总表”二张表。 具体步骤:①登录海宁财税网(www.zjhnltax.gov.cn),打开“海宁市社会保险费网上结算申报”模块,输入用户名(企业地税纳税编号全号)、密码(企业地税纳税编码后6位)后登录(注意核对一下企业名称是否是本企业);②然后点击“2011年社会保险费结算基本情况表”下的“编辑”键,将手工编制的基本情况表相关数据输入到本表中(也可下载表式填写数据后再导入),注意行次填列,输入完成后点击右上角的“保存”键,保存后可点击“返回”键返回主界面;③查看“2011年度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计算表”,核对一下企业的结算情况即可;④查看“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调整项目汇总表(附表2)”,审核并打印该表。⑤核对后,认为上述二表已准确后,即完成第一步工作。并请在主界面上点击上面的“提交”键(提交前,企业仍可修改表中相关数据,提交后,企业不能自行进行修改,建议企业在纸质资料上交分局后,再登录该申报软件,点击“提交”键)。 适用市政府海政办发[2006]178号第二十三条结算的企业,应符合规定条件并在系统中提交申请(即在进入申报系统后,点击“申请适用23条政策”),并将纸质备案证明资料报送规费管理科(也可报送各分局由分局受理后上报),经批准后方可在系统中选择按第二十三条结算模块进行年度结算。 第二步,在日常的网税龙版上进行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具体步骤:按正常网上申报方式进入网税龙版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龙版,在“纳税申报”模块的“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模块下进行填报两张申报表(即附表: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调整

项目汇总表,主表: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先根据第一步工作中产生的“附表2社会保险费结算调整项目汇总表”按项目数据对应填报“附表: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调整项目汇总表”,申报返回后再填报“主表: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中的工资总额申报即可,主表其余五个险种的数据都会自行产生。 四、申报时间和报送资料要求。 申报时间:各企业应在2012年5月31日前完成社会保险费的结算申报工作,逾期未申报的将按未申报处理。 报送资料要求:盖章的纸质基本情况表、计算表、附表、附表2、主表共五张一套,12月工资清册(须签名或银行打卡清册)和企业2011度应付工资总账账页复印件及相关扣除证明,适用23条的还需提供适用23条的证明材料和12月份社保参保缴费人员清册(包括身份证号码)。 五、社会保险费结算抽查 各缴费单位自行进行社保费年度结算申报后,2012年7月份起市地税部门将组织对各缴费单位进行2011年度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抽查。未达最低参保比例、零申报、负申报、未按实际工资总额足额申报的企业和未按期申报《社会保险费结费算申报表》的企业将列为结算抽查对象。 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