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社会阶层划分剖析 下载本文

《中国古代社会阶层划分》

士:

始指商、西周、春秋时最低级的贵族阶层。惟周初的士占有土地和奴隶。春秋的士在军事上是军队的主力,政治上任卿大夫的家臣,经济上或有食田,或有俸禄。春秋战国期间,由于社会经济的变动,失去了贵族特权,取得了小块土地所有权,逐渐转化为地主阶级或自耕农的一部分。同时,出现了大批专门以思想、教育为职业的文士,中国知识分子阶层开始形成。《书.酒诰》:“庶士有正,越庶伯君子,其尔典听朕教。”《诗.小雅.祈父》:“祈父,予王之爪士,胡转予于恤,靡所底止。”《论语.里仁》:“士志于道,而耻恶衣恶食者,未足与议也。”《左传.昭公七年》:“大夫臣士,士臣阜。”杨伯峻注引俞正燮《癸已类稿.仆臣台义》:“士则卫士之长。”

农:

亦称“农人”、“农民”、“农夫”等。包括自耕农、佃农和雇农。中国封建时代主要的生产者,中国历史上受压迫受剥削的基本阶级。春秋时隶属于封建领主,其地位和奴隶差不多。战国始受地主统治。地主阶级剥削农民的方式,赵宋之前以劳役地租为主,之后则以出租田地榨取实物地租为主。《诗.小雅.甫田》:“倬彼甫田,岁取十千。我取其陈,食我农人。”毛传:“尊者食新,农夫食陈。”《谷梁传.成公元年》:“古者国家,百官具,农工皆有职以事上。古者有四民,有士民、有商民、有农民、有工民。”《汉书.食货志上》:“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晦,百晦之收不过百石。春耕夏耘,秋获冬臧,伐薪樵,治官府,给繇役;春不得避风尘,夏不得避暑热,秋不得避阴雨,冬不得避寒冻,四时之间,亡休息;又私自送往迎来,吊死问疾,养孤长幼在其中。勤苦如此,尚复被水旱之灾,急征暴赋,赋敛不时,朝令而夕改。当具有者半贾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债者矣。”《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七一九引《黄志》:“上农资累巨万。次农自足产业,不仰给于人。下农无寸土一椽,全仰给于人。”

众人: 简称“众”。商、西周时的下层平民。一般从事农业生产。与奴隶不同,其身分是自由的,有当兵的权利和对政的机会。西周的“众人”大多数原来是殷商本族的成员,其中或最初即为劳动群众,或则逐渐由贵族地位下降而来。《殷虚书契续编》卷二第二十八叶第五片:“王大令众人曰:勰田,其受年。”“勰田”谓协力耕作。《殷虚书契前编》卷四第三十叶第二片:“贞惟小臣令众黍。”《书.盘庚上》:“凡尔众,其惟致告,自今至于后日,各恭尔事,齐乃位,度乃口。罚乃尔身,弗可悔。”《诗.周颂.臣工》:“命我众人,庤乃钱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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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鬲:

亦简称“鬲”。亦作“献民”、“献臣”。西周灭殷时所俘获的罪人,亦即奴隶。天子常大量赏赐臣下。《令簋铭》:“姜商(赏)令贝十朋,臣十家,鬲百人。”《大盂鼎》:“易(赐)女(汝)邦司四白(伯),人鬲自驭至于庶人六百又五十又九夫。易(赐)尸(夷)王臣十又三白(伯),人鬲千又五大夫。”《书.大诰》:“民献有十夫。”又《酒诰》:“越献臣百宗工。”

臣妾:

商周至战国对奴隶的称谓。男奴叫臣,女奴叫妾。主要是掠夺俘获的他国人民。无人身自由,和商品一样。早期还用于祭祀和殉葬。秦汉则称给公家服役的男女罪恶犯为隶臣妾,境遇同奴隶相似。《卜辞通纂》第四七九片:“贞勿乎多臣伐鬼方。”《殷契粹编》第二一八片:“自祖乙又妾。”《易.遁》:“畜臣安吉,不可大事也。”《吕氏春秋.察微》:“鲁国之法,鲁人为人臣妾于诸侯,有能赎之者,取其金于府。”《史记.商君列传》:“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云梦秦简释文.金布律》:“及隶臣妾有亡公器、畜生者,以其日月减其衣食,毋过三分取一。”《汉书.刑法志》:“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

百工:

西周时工奴的总称。从事礼器、乐器、玉器、衣服、车旗和兵器的制作。世代相继,地位低下,春秋时可当作礼物送人。各诸侯国均有工正、工师等官职,以管理百工,是谓官府百工。直至战国,官营手工业组织中的百工仍具有奴隶性质。《师毁簋》:“司我西扁东扁仆驭百工牧臣妾。”《伊簋》:“官司康宫王臣妾百工。”《周礼.天官.大宰》:“以九职任万民......五曰百工,饬化八材。”

人有十等:

我国古代社会较早的一种等级制度。《左传.昭公七年》:“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下所以事上,上所以共神也。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台。马有圉,牛有牧,以待百事。”其中王、公、大夫和有采邑的士是各级奴隶主,大小政权的代表,自皂至台是各级奴隶,马夫牛牧不列等,比台更贱。

皂:

古代对养马奴隶的称谓。春秋时列为“人有十等”的第五等。皂为马厩而有员额者,因其衣皂色得名。后泛指从事贱役地位低下的人。《左传.昭公七年》:“士臣卑。”杨伯峻注引俞正燮《癸已类稿.仆臣台义》:“卑者,《赵策》所云‘补黑衣之队’,卫士无爵而有员额者,非今皂役也。“《国语.晋语四》:”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皂隶食职。”《汉书.货殖传》:“昔先王之制,自天子公侯卿大夫士至子于皂隶抱关击柝者,其爵禄奉养宫室车服棺椁祭祀死生之制各有差品,小不得僭大贱不得踰贵。”颜师古注:“皂,养马者也。隶之言著也,属著于人也。”《晋书.陈群传》:“其起义以来,依格杂猥,遭人为侯,或加兵伍,或出皂仆,金紫佩士卒之身,符策委庸录之门,使天官降辱,王爵黩贱,非所以正皇纲重名器之谓也。”

舆:

古代奴隶之一种。春秋时列为“人有十等”的第六等。后泛指供人驱使地位低贱的人。《左传.昭公七年》:“皂臣舆,舆臣隶。”杨伯峻注引俞正燮《癸已类稿.仆臣台义》:“舆则众也,谓卫士无爵又无员额者。”《吕氏春秋.为欲》:“夫无欲者,其视为天子也,与舆隶同。”《汉书.严助传》:“厮舆之卒有一不备而归者,虽得越王之首,臣犹窃为大汉羞之。”颜师古注:“厮析薪者。舆,主驾车者。此皆言贱役之人。”《元史.选举志一》:“捕盗者以功叙,入粟者以赀进,至工匠皆入班资,而舆隶亦跻流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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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

古代称一种服杂役的奴隶。春秋时列为“人有十等”的第七等。有官家隶和私家隶。后指供人使唤、趋走的差役,身分低下,为贱民之一。《周礼.秋官禁暴氏》:“凡奚隶聚而出入者,则司牧之,戮起犯禁者。”《左传.昭公七年》:“舆臣隶。”杨伯峻注引俞正燮《癸已类稿.仆臣台义》:“隶则罪人,《周官》所谓入于罪隶’,汉之城旦舂输作。’《国语.周语下》:”子孙为隶,下夷于民。”韦昭注:“隶,役也。”《后汉书.樊宏传》:“其营理产业,物无岁倍,至乃开广田土三百余顷。”《古今小说.金玉奴棒打薄情郎》:“若数着‘良贱’二字,只说娼、优、隶、卒,四般为贱流,到数不清着那乞丐。”

僚:

古代奴隶之一种。春秋时列为“人有十等”的第八等。《书.皋陶谟》:“百僚师师,百工惟时。”《诗.小雅.大东》:“私人之子,百僚是试。”《左传.昭公七年》:“隶臣僚,僚臣仆。”孔颖达疏:“僚,劳也。共劳事也。”杨伯峻注引俞正燮《癸已类稿.仆臣台义》:“僚,劳也,入罪隶而任劳者,其分益下,若今充当苦差。”

仆:

古代一种奴隶,春秋时列为“人有十等”的第九种。初从事家内贱役。殷商之后,由于生产的需要,领主、地主和商人大量用于农业和工商业。西周以来,天子常把臣仆赏赐下级。封建社会里,仆的身分一直是依附和侍从主人,为贱民之一。少量奴仆由于各种原因处于特殊地位,成为主人的帮凶,地主阶级的一部分。《叔夷钟》:“余易(锡)女(汝)马车戎兵,厘仆三百又五十家,女(汝)台(以)戒戎作。”《诗.大雅.既醉》:“君子万年,景命有仆。其修养维何?厘尔士女。厘尔士女,从以孙子。”毛传:“仆,附也。”孔颖达疏:“以仆御必附近于人,故以仆为附。”《明史.孝义传.阿寄》:“阿寄者,淳安徐氏仆也。徐氏昆弟析产而居,伯得一马,仲得一牛,季寡妇得阿寄,时年五十矣。”清俞正燮《癸已类稿.仆臣台义》:“仆则三代奴戮,今罪人为奴矣。”《清稗类抄.奴婢类.康熙初八长仆婢自尽之多》:“主仆之分,满洲尤严。康熙初,大司寇朱之弼疏言:‘臣见八旗仆婢,每岁报部自尽者不下二千人,岂皆乐死恶生哉?由其平日教不谨而养不备,饥寒切于中,鞭扑加于外,饮恨自尽,势固然也。’”郭沫若《卜辞中的古代社会》:“仆即古人所用以司箕帚之贱役。”商承祚《说文中之古文考》:“甲骨文仆象人冠首而两手奉箕。”

台:

古代一种奴隶。春秋时列为“人有十等”的第十等。后泛指供人驱使地位低贱的人。《叔德簋》:“王益叔德臣台十人。”《左传.昭公七年》:“僚臣仆,仆臣台。”杨伯峻注引俞正燮《癸已类稿.仆臣台义》:“谓之台者,罪人为奴,又选亡复获之,则为陪台。”唐罗隐《投永宁李相公启》:“生禀五常,早知恩义。迹居十等,不至舆台。”

圉:

养马的奴隶。春秋时作为“人有十等”以下的等级。后泛指供人驱使地位低下的人。《左传.僖公十七年》:“男为人臣,女为人妾,故名男曰圉,名女曰妾。”《尉缭子.武议》:“赏及牛马童马圉者,是赏下流也。”唐欧阳詹《唐天志》:“贿贿器物,惟意是役;牧圉台隶,惟意是用。”

牧:

殷周时代牧畜的奴隶。春秋时作为“人有十等”以下的等级。《铁之藏龟之余》第二而:“戊戌卜大占奴。癸已卜令牧坐。”《周礼.地官.闾师》:“任牧,以畜事贡鸟兽。”《左传.昭公七年》:“马有圉,牛有牧。”牡预注:“养马曰圉,养牛曰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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