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锅炉炉膛安全监控系统设计技术规定.doc 下载本文

火力发电厂锅炉炉膛安全监控系统

设 计 技 术 规 定

DLGJ116-93

主编部门:电力工业部西南电力设计院 批准部门:电力工业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施行日期:1994年1月1日

电力工业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总院 关于颁发DLGJ116-93《火力发电厂 锅炉炉膛安全监控系统设计技术规定》的通知

电规发(1993)255号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我院委托西南电力设计院编制了《火力发电厂锅炉炉膛安全监控系统设计技术规定》,现批准颁发DLGJ116—93《火力发电厂锅炉炉膛安全监控系统设计技术规定》。自发行之日起施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要注意积累资料,及时总结经验,如发现不妥和需要补充之处,请随时函告我院。

1993年9月22日

1 总则

1.0.1 本规定为实施《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热工自动化部分的补充和具体化。 1.0.2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或扩建火力发电厂220~2000t/h燃煤粉锅炉炉膛安全监控系统设计,不适用于纯燃油、气和流化床式锅炉,也不包括防止锅炉内爆、液态排渣炉的防氢气爆炸等内容。

1.0.3 制粉系统的防爆只涉及与燃烧直接有关的部分,不完全包括制粉系统监控设计的内容。 1.0.4 火力发电厂锅炉炉膛安全监控系统的设计,宜采用通过审定的标准设计、典型设计和通用设计。

1.0.5 火力发电厂锅炉炉膛安全监控系统的设计,应采用可靠性高的设备和成熟的技术。新产品和新技术应经过试用和考验,鉴定合格后方可在设计中采用。 2 应用功能

2.0.1 完整的锅炉炉膛安全监控系统包括下列功能: (1)锅炉炉膛吹扫及燃油泄漏试验; (2)锅炉点火; (3)锅炉火焰监视;

(4)锅炉炉膛压力(正、负压)和灭火保护,以及主燃料跳闸; (5)燃烧器控制。

2.0.2 容量为220t/h及以上锅炉的炉膛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有炉膛吹扫功能;容量为1000t/h

及以上锅炉还宜具有燃油泄漏试验功能。

2.0.3 容量为220t/h及以上锅炉的炉膛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有锅炉炉膛压力(正、负压)保护、锅炉火焰监视及灭火保护功能。

容量为670t/h及以下锅炉,可采用全炉膛火焰监视和灭火保护;容量为1000t/h及以上的锅炉,宜采用基于单个燃烧器的火焰监视和灭火保护。

2.0.4 锅炉至少应具有“就地点火”功能;容量为670t/h及以上锅炉,还应具有“远方点火”功能;对具有燃烧器控制功能的锅炉,还应设置“自动点火”功能。 当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点火功能时,控制室内应具有选择点火方式的手段。 2.0.5 容量为670t/h及以上锅炉,宜设置单个油枪吹扫顺序控制功能。

2.0.6 容量为1000t/h及以上锅炉,当采用中间贮仓式制粉系统时,可装设根据负荷(在负荷大于最低不投油稳燃负荷范围内)自动切投燃烧器的燃烧器控制系统。

2.0.7 容量为1000t/h的锅炉,当采用直吹式制粉系统时,可装设单套制粉系统正常顺序启停及“快速减负荷”(Run Back)时自动停止的燃烧器控制系统。

2.0.8 容量为2000t/h的锅炉,当采用直吹式制粉系统时,可装设根据负荷(在负荷大于最小不投油稳燃负荷范围内)自动启停制粉系统的燃烧器控制系统。 2.0.9 容量为410t/h及以上锅炉,宜装设监视炉膛火焰的工业电视。 3 逻辑设计 3.1 炉膛吹扫

3.1.1 锅炉点火前必须对炉膛进行吹扫,吹扫开始和吹扫过程中必须满足一定的吹扫条件。吹扫条件应根据锅炉容量和制粉系统的类型按表3.1.1所列确定。

表3.1.1 锅 炉 炉 膛 吹 扫 条 件 中间贮仓式制粉系序 号 1 2 3 4 5 6 7 8 吹 扫 条 件 统 220~ 670t/h 主燃料跳闸条件不存在 锅炉炉膛安全监控系统电源正常 至少有一台送风机在运行,且相应送风挡板打开 至少有一台引风机在运行,且相应引风挡板打开 至少有一台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在运行,且相应挡板未关 炉膛通风量在25%~30%额定负荷风量范围内 总燃油(或燃气)关断阀或快关阀关闭 全部油枪(或气枪)关断阀或快关阀○ 直吹式制粉系统 220~ 670t/h √ √ √ √ √ △ √ ○ 1000~ 2000t/h √ √ √ √ √ √ √ √ 1000~ 2000t/h √ √ √ √ △ 关闭 9 10 11 12 13 全部一次风机跳闸 全部排粉机跳闸 全部给粉机跳闸 汽包水位正常(达到点火规定的水位值) “吹扫”手动指令启动 √ √ √ √ √ √ √ √ √ √ √ √ √ √ 3.1.2 锅炉炉膛吹扫时间应不少于5min或相当于炉膛(包括烟道)换气5次的时间,取其中较大值。

在吹扫计时时间内,若吹扫条件中任一条件失去,则认为吹扫失败,再次吹扫时应重新计时。 3.2 主燃料跳闸

3.2.1 锅炉主燃料跳闸条件应根据火焰监视和保护方法以及制粉系统类型确定,至少应满足表3.2.1规定。

锅炉炉膛压力保护逻辑应按“三取二”设计。汽包水位保护逻辑也宜按“三取二”设计。 锅炉炉膛压力,汽包水位和再热气温高、低报警值,主燃料跳闸动作值以及延迟时间,应由锅炉厂提供设计依据,在运行中再作修正。

表3.2.1 主燃料跳闸条件 序 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中间贮仓式制粉系统 主燃料跳闸条件 全炉膛火焰丧失 炉膛压力过高 炉膛压力过低 汽包水位过高 汽包水位过低 全部送风机跳闸 全部引风机跳闸 全部一次风机跳闸 全部炉水再循环泵跳闸 给水丧失(直流炉) 单元机组汽轮机主汽门关闭1) 手动停炉指令 全部磨煤机跳闸且总燃油(燃气)阀或全部燃油(燃气)支阀关闭 全部给煤机跳闸且总燃油(燃气)阀或全部燃油(燃气)支阀关闭 全部给粉机跳闸且总燃油(燃 √ 全炉膛 灭火保护 直吹式制粉系统 全炉膛 灭火保护 √ √ √ √ √ √ √ √ √ √ √ √ √ √ 单燃烧器 灭火保护 √ √ √ √ √ √ √ √ √ √ √ √ √ √ 单燃烧器 灭火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