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下载本文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

库安全评价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核定爆炸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收费标准的函》(晋公函[2011]3号)收悉。依据《价格法》、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晋价综字[2002]290号)有关规定,为规范安全评价机构对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收费行为,减轻我省企业负担,现就规范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安全评价机构对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并收取服务费用,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应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评价机构为爆破作业单位提供服务并收取服务费。 二、在我省境内开展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的安评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甲级资质,同时在省公安厅备案,并经省物价局批准后方可收取服务费(安全评价机构名单见附表)。

三、安全评价收费标准暂定为:安全预评价6000

元/1个库区,安全验收评价5000元/1个仓库,安全现状评价5000元/1个仓库。

四、初次安全验收评价和同一评价周期内初次安全现状评价不合格,需再次评价的,按上述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五、安全评价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安全评价机构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六、本批复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到期前一个月,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附:

山西省境内从事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 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

序号 1 2 3 4 5 6 7

机构名称

浙江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研究院 兵器工业安全技术研究所 兵器工业卫生研究所 北京国科安联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国泰民康安全技术中心 南京理工科技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8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爆破技术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