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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化我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部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结合我部实际,现就我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原则

(一)我部所属的各级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中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均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在实施范围之内。

(二)岗位设置要遵循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三)各单位应以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流域机构所属单位为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控制数)为基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本单位的岗位总量。

二、岗位类别设置

(一)我部事业单位岗位分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类(以下简称三类岗位)。根据事业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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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各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

(二)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应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三)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四)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部直属事业单位司局级领导岗位设置,由部党组研究确定;中层领导岗位设置,按照我部核定的岗位职数执行;五级职员以下的管理岗位设置,由各单位提出意见,经部人事劳动教育司审核,报部领导批准。

2、事业单位现行的司局级正职、司局级副职、处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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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单位的功能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2、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主体系列可设置正高级岗位,非主体系列原则上不设置正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改革办法待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后另行通知。

3、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4、专业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设置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进行确定。

2、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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