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调研报告3篇 下载本文

干部职工民主推荐。“一考”即区委根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三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对考核指标所应达到的标准进行硬性量化,超过标准的才能确定为考察对象,派出考察组进行考察。 “三推一考”方式的实施,明确了推荐干部的主渠道,干部推荐工作更加公开、民主,有利于防止“跑官要官”现象;制定了确定考察对象的具体标准,按规操作,有利于避免选拔任用干部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充分发挥了区分管领导、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单位干部职工对干部熟悉了解的优势,有利于较全面地了解干部,并把工作责任与人事建议权紧密结合,提高选人用人的准确性。 3、新任领导干部,实行谈话制和廉洁责任状制

为防止领导干部“带病”上岗,同时增强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建设的自觉性,从XX开始,该区对新任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实行廉洁谈话制和廉洁责任状制。对新任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在任前考察期间,由区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的领导组成考察组,由考察组人员找有关的群众和本人进行面对面地谈话,通过谈话,主要了解该同志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和廉洁性等方面的情况,以防新任的领导干部“带病”上岗。通过考察合格后,该同志还要签订廉洁责任状,保证本人自己在今后领导岗位上的廉洁性,签订的廉洁责任状将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这不但加强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建设,而且也增强了领导干部反商业贿赂的防预能力和

抵抗能力。XX年,新任的16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全部签订了廉洁责任状。

二、商业贿赂出现的新特点及长期存在的原因 (一)、商业贿赂的新特点

从调研中发现,当前商业贿赂问题在一些地区和部门表现比较突出,商业贿赂的手段和花样不断翻新,呈显出新的问题和特点。其主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1、现象普遍化。商业贿赂现象在一些行业渐趋普遍化,甚至被认为是“行业惯例”和“潜规则”。从行业看,以商贸流通行业最多,其中尤以商贸交易频繁的大商场、药品业最为突出,作为商业贿赂的药品回扣,每年都给国家带来相当大的损失;其次是金融行业、建筑行业。从分布的范围看,以民营公司、企业为最多;发生在国有、集体公司的次之;再次是外资公司和企业。从主体上看,主要是公司、企业部门经理以上人员最多,其次是经营、销售业务人员。

2、目的明确化。经营者给予对方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目的是希望在经营活动中排斥正当竞争,获取交易机会,从而将自己的产品或服务销售出去,或者以更优惠的条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

3、手段多样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查处力度的加大,商业贿赂的花样不断翻新,手段越来越隐蔽。经营者通常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如经营者假借促销费、宣传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现金或实物;有的为对方单位中的有关人员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甚至性贿赂等等。

4、查处难度化。经营者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是商业贿赂中一种比较常见的行为。所谓账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目或者做假账等。由于商业贿赂名目繁多,无账可查或账目虚假,具有极大的隐蔽性,给查处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二)、商业贿赂长期存在的原因

经调研,当今章贡区的商业贿赂现象还普遍地存在,究其原因,其原因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财产权在经济体制改革中逐渐得到确立。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初步形成了市场竞争的格局,由于每个经济主体有着自己的独立

经济利益,在竞争中不良经营者就会运用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同时实施商业贿赂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

2、市场体系还处在发育不成熟阶段。新旧体制转轨的时期,由于管理经验不足,行政干预经济的现象依然存在,原料和辅助材料短缺的条件下,以各种手段获得行政的支持、获得项目、获得特许、获得物资成为必要和可能。商业贿赂是商品经济发展中市场不成熟,物资不够丰富等条件下滋生的一种丑恶社会现象。 3、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大量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他们没有较固定的供销渠道,在原料供不应求的条件下,他们为获得物资供应就有可能行使商业贿赂行为;他们没有稳定的销售对象,为推销商品,他们会买通采购人员,争取交易机会。另外,私营企业,乡镇企业的账目管理制度不严,也为商业贿赂开了方便之门。

4、当今的商业规则形态受脱胎于熟人社会商业习惯和计划经济时代商业规则残余的影响。熟人社会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商业交易行为的全过程过度依赖人情因素,而不是出于对公共契约的信赖与遵守,而随着社会交往的日益复杂,昔日基于地缘、亲缘上的人情关系又不得不借助行贿等手段来维持,也就是说,在脱胎于熟人社会的商业规则中,商业贿赂是市场生存必不可少的法宝。计划经济时代的政府权力还掌握着多余的资源配置权,许多可以由市场来配置的资源,仍然须看权力的眼色行事,如此一

来,通过向权力者行贿获取市场收益,就成了某些企业心照不宣的生财之道,这种商业贿赂的本质仍是以人情关系替代公共契约。

三、治理商业贿赂问题的对策

针对该区商业贿赂出现的新点及其长期存在的原因,为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进一步取得实效,笔者在此,对治理商业贿赂问题,从以下几个方面谈点的治理对策。 (一)依法治理商业贿赂行为

xx强调:治理商业贿赂根本要靠法制,依法治理要贯彻全过程。因此,我们治理商业贿赂行为必须依法而治。主要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

1、先厘清相关法律,以更有效地遏制商业贿赂现象。 对于商业贿赂,我国并不缺法律。早在1993年,禁止商业贿赂的法律条款就写进了《反不正当竞争法》;1996年,国家工商总局又颁布《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在《刑法》中则规定,行贿罪可处XX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但纵观这些法律法规,都未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专门界定。“商业贿赂”这一概念的模糊,就容易导致企业把“回扣”与正常折扣混为一谈,同时也成为有关部门执法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