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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10531
栏目
化药药物评价>>化药质量控制
标题
FDA人用药品和生物制品包装用容器密封系统指导原则(三)
作者
高杨
部门
化药药学二部
正文内容
按语:
美国FDA于1999年5月发布了人用药品和生物制品包装用容器密封系统指
导原则(Container Closure Systems for Packaging Human Drugs and Biologics),继而于3年后再次发布了人用药品和生物制品包装用容器密封系统指导原则--问与答(Container Closure Systems for Packaging Human Drugs and Biologics--Questions and Answers),该指导原则代表了FDA关于人用药品和生物制品包装用容器密封系统的现行观点,对于我国药品注册申请者和药品监管当局都具有很高的借鉴意义。EMEA直接接触塑料包装材料指导原则的中文版已经于2011年4月在药审中心网站上以电子刊物发表。此次将FDA 的相关
指导原则翻译成中文,供业界参考研究。
本文在翻译过程中得到了百特(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金天明女士和龚明涛博士的大力支持,在此表示诚挚谢意。尽管译稿经过笔者认真校核,但是由于水
平有限,文中错误再所难免,恳请批评指正。
限于电子刊物的篇幅,将该指导原则将分为四篇连续刊出,前三篇为人用药品和生物制品包装用容器密封系统指导原则,最后一篇为人用药品和生物制品包
装用容器密封系统指导原则--问与答,本文为第三篇。
Ⅳ.批准后的包装变更
对于已批准的申请(NDA,ANDA或BLA),如果容器密封系统发生变更,或者容器密封系统的组件发生变更,或者组件的组成材料发生变更,又或者涉及上述内容的操作发生变更,均须在申请中进行报告。对于NDA或ANDA,具体的资料要求请见21CFR 314.70(对已批准申请的补充申请和其他变更),对于BLA,请见21CFR 601.12(对已批准申请的变更)。提交的材料应包括本指导原则Ⅲ.B和Ⅲ.C节中描述和讨论的内容。监管当局打算将来提供更多的关于容
器密封系统批准后变更的指导原则。
Ⅴ.第Ⅲ类DMF A.总体说明
提供包装组件信息的首要责任在于NDA,ANDA或BLA的申请者,或IND的赞助者。这些信息可能由包装组件或组成材料的生产商提供给申请者,可能直接被置于申报资料之中。任何包材生产商不愿意与申请者或赞助者共享的信息(例如被视为保密资料的信息)可能被放置于第Ⅲ类DMF中,通过包材生产商提供给申请者的授权信才可以引用DMF中的信息,并作为申报资料的一部分。
授权信件须指定获授权的公司,组成成分或材料的描述和文件中这些信息和/或数据所在的页码和/或递交的日期。文件中最后一项包含多组件的信息,或许有好几
卷,尤为重要。
第Ⅲ类DMF中的信息不局限于一些特定数据,其持有者也可以根据需要或多或少地加入一些其他的信息。另外,监管当局没有要求包装组件的生产商必须拥有第Ⅲ类DMF。当然,如果没有DMF,监管机构将没有办法审核特定信息,
除非在申报资料中一并递交这些信息。
监管机构一般只审核与申请(IND,NDA,ANDA或BLA)有关的DMF。如果申报资料和DMF 中的相关信息不足以支持申请获得批准,或者不足以支持IND的安全性时,那么监管机构可能视具体情况要求申请者和/或DMF持有者提
供更多的信息。
当DMF发生变更时,DMF持有者必须通知该DMF所支持的每一个申请的持有者(21CFR 314.420(c))。必须确保在DMF变更获得批准前将通知发给申请者或IND赞助者,以使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对受此影响的申请作相关补充申请
或进行修改。
DMF和LOA(译者注:授权信)的格式与内容可参考CDER发布的药品主
文件指导原则(1989年9月发布)。
B.第Ⅲ类DMF中的信息
本指导原则的第Ⅲ章已经对需要说明情况的种类、适用性和质量控制等信息进行了阐述,这些通常是监管机构在审核药品包装组件和组成材料时需要了解的
信息。以下是已经以第Ⅲ类DMF形式被递交的项目的举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