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安全规范防范措施(八大作业) 下载本文

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 7.2 起重器具的维护保养

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 7.3 危险告知

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8.作业票证的管理

吊装质量大于10t的重物应办理《作业证》,《作业证》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项目单位负责人从安全管理部门领取《作业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作业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本标准3.3规定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作业证》批准后,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将《作业证》交吊装指挥。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应按《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

二、 动火作业

1. 术语和定义 1.1 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1.2 易燃易爆场所

本标准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硫酸二甲酯: 闪点 83℃

甲醇: 闪点 11℃ 爆炸下限6% 硝基甲烷 : 闪点 35℃ 爆炸下限7.1% 2.动火作业的分级 ? 2.1 特殊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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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 2.2 一级动火作业

?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 2.3 二级动火作业

? 2.3.1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 2.3.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 2.4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3.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 3.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 3.1.1 办理《动火证》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AQ 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 ? 3.1.2 现场环境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在铁路沿线(25 m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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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 3.1.3 专人监火(后面还会讲监火人的职责和要求) ? 3.1.4 处理设备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以下3.2规定执行。

凡处于GB 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 3.1.5 动火分析(后面会讲到合格的标准) ? 3.1.6 动火器具的检查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 3.1.7 完工验收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3.2 特殊动火作业的要求

3.2.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3.2.2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3.2.3 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分厂)应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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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4.动火分析级合格标准

? 4.1 取样点具有代表性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 ? 4.2 取样分析的时机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 4.3 分析合格的判定标准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5.职责要求

? 5.1 动火作业负责人的职责(申请人)

5.1.1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5.1.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5.1.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 5.2 动火人的职责

5.2.1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5.2.2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5.2.3 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5.2.4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5.2.5 应随身携带《作业证》。 ? 5.3 监火人的职责

5.3.1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5.3.2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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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5.3.4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 5.4 动火部位负责人的职责

5.4.1 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5.4.2 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5.4.3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 5.5 动火分析人的职责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 5.6 动火审批人的职责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5.6.1 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5.6.2 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6.《动火证》的管理

? 6.1 《动火证》的区分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 6.2 办理和使用要求

6.2.1 办证人须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

6.2.2 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6.2.3 《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6.2.4 《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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