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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培训材料

纪检监察审理工作是根据《党章》、《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和《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承担的案件审理、申诉复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三项工作,以及为完成好这三项主要工作而开展的业务指导、执行纪律、组织协调、监督制约、制度建设、调查研究、教育帮助等工作的总称。

从以上定义我们能看出审理部门的职责其实是十项,不过为了结合我们乡镇纪委的工作实际,我从和我们日常工作联系紧密的案件审理、执行纪律两项职责展开阐述。

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内容 一、纪检监察案件审理的概念。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是指对调查结束的违犯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案件所进行的审核处理工作。这是案件审理工作的概念,注意,它对象主要是两项,一个是违反党的纪律的案件,另一个是违反行政纪律的案件。另一方面注意的是审理的案件须是调查结束的案件,只有调查结束,才能进入案件审理的程序。它既是办案工作的最后一道关口,也是处分决定的出口,更是反映执纪水平的一个窗口。做好案件审理工作,对于正确处理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端正党风政风;对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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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的贯彻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有着积极的作用。

二、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专门活动之一,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能之一;它是对调查案件的活动及其结论的再审查,是查处案件工作最后一道“工序”,是保证案件质量的必然要求,担负整个案件查处的把关定向,在整个纪检监察工作中处于重要位置。为了保证案件质量,所审案件就必须符合“二十四字”办案方针的要求,这就是案件审理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二十四字办案方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前提、是基础,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是关键、是目的,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是要求、是保证。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互相联系,互为条件,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忽略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难以保证所办案件都办成铁案,案件质量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三、案件(自办)审理工作的工作程序

审理案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程序是用纪检监察条规的形式固定下来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监察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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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行政处分申诉办法》、《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直接行使行政处分权的程序问题的通知》等纪检监察条规,对审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和审理申诉案件的审理程序、批准程序、执行程序都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审理案件一定要按照这些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办理。

(一)受理自办案件的条件

一是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受理范围;二是已经调查终结的违纪案件;三是已经构成违纪,需要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四是案件材料齐全并经过整理;五是经有关领导批示同意移送审理的案件。违纪案件只有具备了受理条件,审理部门才能受理。

(二)受理自办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受理案件做到“四个必看”,即:看移交审理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受理要求;看事实是否清楚,来龙去脉是否存在疑点;看证据是否确凿,证据之间是否能相互印证;看证据是否合法,搜集证据的要素是否齐全。对材料不全或证据不足的案件,及时退回补充调查,完善手续。

受理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对待:一是对于手续不完备、材料不齐全的自办案件,一般应暂缓受理或不予受理,由案件检查部门补齐相关手续和材料后再予受理。在时间要求紧急等特殊情况下,审理部门也可先行审核已有案卷材料,检查部门同时补办相关手续。二是案件审理部门已经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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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介入的自办案件,待案件达到移送审理条件时,案件检查部门仍要将案件移送审理部门,由审理部门履行正式的受理程序。

(三)自办案件的审核

自办案件的审核,是指承办人在确定移送案件符合受理条件后,通过审阅案卷材料、补充调查、与受审查人谈话等方式,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将案件提交集体审议的工作。

1.自办案件审核的内容

一是对违纪事实的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了解受审查人员的基本情况;处分决定或调查报告认定受审查人员犯有什么错误;行为违反了什么规定,是否能构成处分依据;违纪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违纪行为及后果的主客观原因等。如发现事实不清,要提请或协同案件检查部门补充查证。

二是对证据的审核。在审理工作中,审查证据是否确凿,应按照中纪委下发的《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和监察部《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等纪检监察法规的要求去做。审核证据是否真实,是否和案件有联系,来源是否合法,证据是否充分,证据之间的矛盾是否能得到合理排除。

三是对违纪行为性质的审核。审核案件的定性是否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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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是否符合违纪构成的要件。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公正有效,用语是否准确严谨。要做到定性准确,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定性要有依据:①党章、准则和党纪、政纪条规。这是我们定性定性的主要依据。②国家的法律、法规。③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标准。

(2)所定错误性质要符合违纪构成条件。即违纪客体、违纪客观方面、违纪主体、违纪主观方面。

四是对处理意见的审核。审核受审查人员是否应该给予处分,是否有从轻、从重、减轻、加重的情节,所给的处分是否恰当,如不恰当,要提出处理意见和依据。要做到处理恰当应注意两个问题:(1)在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的基础上,对犯错误人员的处理应当与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应负的责任相适应。(2)注重案件处理的综合效果。在严格掌握党纪条规的处理幅度前提下,要考虑处理的影响以及对比其它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来进行综合平衡,防止处理结果出现畸轻畸重。

五是对办案程序和手续的审核。主要是审查调查案件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履行了规定的手续,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是否依纪依法等。

2.审核的程序和要求

(1)指定承办人。收到或移送的案件后,审理部门负责人应及时指定承办人办理。情节简单的案件,可由一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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