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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及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考勤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员工行为,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公司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二条 公司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00;午间工作餐12:00开始,下午13:00上班。

第三条 各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专人对本部门员工出勤情况进行真实记录,每月1日将经部门经理签字确认的部门月度考勤表交至人力资源部。公司高管考勤由办公室负责记录。

第四条 请假制度及审批权限

(一)员工请假必须遵守事前请假原则,提前填写《请假审批表》,出示相关证明,按照审批程序办理请假手续。请假经批准后,应在休假前将《请假审批表》交至人力资源部备案,确因特殊原因未能提前请假的,应及时电话告知人力资源部及直接上级,并于休假开始后2天内或休假结束后上班当天补交《请假审批表》。如未按上述规定请假的,按缺勤处理。

(二)一般员工休假一天以内(含),由部门经理批准;一天以上、三天(含)以下,由主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由总经理批准;部门经理休假一天以内(含),由主管领导批准;二天以上需经公司总经理批准;高管休假需经总经理批准。

(三)请假时间至少以一小时计,不满一小时者,按一小时计算,一日计为八小时。

(四)员工工作时间内因公外出,必须进行外出登记,部门经理签字确认后方可外出,否则视为缺勤。

第五条 考勤分级管理

(一)部门经理、主管领导应按照审批程序负责主管部门人员的考勤及休假审批工作。

(二)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考勤休假的统计汇总工作,并据此调整相应的工资待遇。考勤统计时间为每月1日起至30日或31日止,依据各部门考勤表及《请假审批表》统计员工的出勤情况。

第六条 如遇特殊情况公司或部门安排加班,执行标准工作时间的员工,由部门内部酌情安排倒休。

第七条 员工在休假期间要保证通讯联络的畅通,如遇公司有重要工作需要立即返回公司,应服从公司的安排,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 考勤及休假内容

考勤及休假包括:旷工、迟到、早退、事假、病假、工伤、婚丧假、产假、有薪休假、家长会假、献血休假等。

第八条 对旷工、迟到、早退的处理

(一)旷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到岗者; 2、假期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不到岗者;

3、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不到岗位报到者;

4、月度内累计迟到、早退三次(含)以上者视为旷工一次;

旷工期间扣发工资、当月各类补助及当月绩效工资。连续旷工三日(含)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六日(含)以上,予以辞退。

(二)迟到、早退:

9:05分之后仍未到达工作岗位或未进入工作状态,视为迟到;未到规定时间,提前离开工作岗位或结束工作,做与工作无关之事务,视为早退。迟到或早退30分钟(含)以内,扣20元/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扣50元/次;迟到、早退超过2小时(含),扣除半日工资。

第九条 事假:

(一)上班时间内,员工非因公事中途外出,按事假处理。 (二)事假期间不发放工资。 第十条 病假

(一)员工因病必须治疗或休养的,可请病假。员工当月病假累计一天(含)以下的,工资照发;员工当月病假累计二天以上的,需出具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必须有医生签章及医院盖章)。当月病假二天(含)至五天(含),病假待遇为日工资的60%;当月病假五天以上的,病假待遇为日工资的40%,并扣发病假期间绩效工资。

(二)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休假的,一经查出,予以辞退。 (三)法定的医疗期限标准及待遇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工伤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