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 下载本文

中共中央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央决定,在国家行政机关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同时,党的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党的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与国家行政机关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同步进行。中央组织部负责研究制定党的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实施方案。各级党的机关,要按照中央组织部提出的实施意见和制定的实施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党的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是党的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组织纪律,防止随意增设职务、高定级别、突击提拔干部等现象发生。要注意解决参照试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使各项管理制度在实践中逐步规范和完善。要通过这项工作,进一步加强党的机关建设,精干工作人员队伍,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党的机关工作者的积极性,提高党的机关工作效能。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机关参照试行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

(1993年8月24日)

一、试行范围

党的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范围是:

(1)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

(2)街道、乡、镇党委机关。

上述党的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之外的工作人员(简称\党的机关工作者\,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各级纪委派驻的纪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实行所在部门的人事管理制度。

二、职务设置与人员分级

党的机关设置领导职务序列和非领导职务序列。

各级党的机关选任的领导职务的设置、任免,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办理。非选任的领导职务序列为:副科长、科长、副处长、处长、副局长、局长、副部长、部长。设置其他名称

的领导职务,与上列职务层次相对应。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常委,地(盟)委委员、省辖市(州、直辖市的区)党委常委,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党委常委,分别为副省级、副地级、副县级职务。

非领导职务序列为: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设置其他名称的非领导职务(如纪律检查员等),与上列职务层次相对应。

党的机关工作者的级别划分,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执行。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1)中央总书记,中央政治局常委:一级;

(2)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纪委书记:二至三级;

(3)中央各部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书记,中纪委副书记:三至四级;

(4)中央各部副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副书记、常委,中纪委常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书记:四至五级;

(5)中央各部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部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书记,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副书纪,巡视员:五至七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