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人员的实绩,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课题)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 (一)预算编制要求

1.项目(课题)经费预算编制应当严格遵守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和任务完成的可行性原则。

2.项目(课题)经费预算编制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指用于同一项目(课题)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包括市财政科技经费、单位自筹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预算支出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3.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课题)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4.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应当由项目(课题)负责人与主持单位(承担单位)财务人员共同参与编制。

(二)预算方案的形成

主持单位、承担单位、专业机构按照市财政局编制部门预算的规定以及本办法要求,编制项目(课题)经费预算,报送市科委审核。 第十四条 经费预算评审

项目(课题)的市财政科技经费预算应按要求参加预算评审,属下列范围之一的项目(课题)可不参加市财政预算评审:

(一)采取股权投资、后补助(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项目(课题)除外)、资本金注入、风险补偿金、基金、贷款贴息支持方式的项目(课题); (二)招标项目(课题);

(三)政策法规已明确补助标准、范围等定额方式,并已制定相关经费管理办法的项目(课题);

(四)按有关规定其他可不参加预算评审的项目(课题)。 第十五条 预算审批及拨付

市科委根据预算评审意见编制项目(课题)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复后按进度拨付,延续项目(课题)应根据业务检查和经费检查(或审计)结果,确定后续经费的拨付。 第十六条 经费的使用管理 (一)经费核算

1.主持单位、承担单位、专业机构应当具备健全的财务制度,以及项目(课题)财务管理制度,由专职的财务人员负责项目(课题)经费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工作。

2.主持单位、承担单位、专业机构应当对不同来源的项目(课题)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即在单位适用的会计制度一级科目统括之下,按照市科委规定的项目(课题)支出范围设置明细科目,按开支范围与标准执行,并进行会计核算。 (二)资金结算方式

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课题)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实行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企业承担的项目(课题),上述支出也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 (三)市财政科技经费的预算调整

严格执行经市财政局批复后的市财政科技经费预算,经费预算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1.项目(课题)预算总额调整、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变更应报市财政局批准。 2.项目(课题)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项目(课题)组和项目(课题)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审批,市科委或相关主管部门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审核。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之间可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总额若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

于项目(课题)其他方面的支出。设备费、劳务费、咨询费预算原则上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课题)其他方面的支出。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四)项目(课题)经费实行决算报告制度,分为年度决算和总决算。 (五)项目(课题)经费中市财政科技经费结转、结余资金,视不同情况执行: 1.项目(课题)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2.对于参加了市财政预算评审的项目(课题),按要求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市科委对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课题)结余资金由承担单位按规定在项目(课题)结束后一定时间之内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3.其他结余资金全部收回,按照北京市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六)涉及政府采购事项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七)承担单位使用市财政科技经费购置(试制)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原则上由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国家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其处置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市财政科技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市财政科技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参与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开放共享,避免重复购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八)承担单位应当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严禁使用项目(课题)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十七条企业承担项目(课题)取得财政性资金的税务处理,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经费监督管理与处理原则

第十八条 主持单位、承担单位、专业机构在项目(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中,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1. 未对项目(课题)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2. 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3. 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课题)经费。 4. 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课题)经费。

5. 擅自变更项目(课题)承担主体,未获市科委批准。 6.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虚列支出。

7. 虚假承诺配套资金、自筹资金到位率低于60%。 8. 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9. 发生设备购置、租赁,测试、化验、加工,对外合作等事项未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 10. 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出现上述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将采取暂停项目(课题)拨款、终止项目(课题)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课题)资金、取消项目(课题)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课题)申报资格等措施。对于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建立责任倒查制度,针对出现的问题倒查项目(课题)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经查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对主持单位、承担单位、专业机构及关联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在项目(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中的问题,按照市科委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记录。存在上述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记入相关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记录。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京财文?2010?18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