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全文 下载本文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1、行政:是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职能而进行的公共管理活动及其过程。 (一)行政的特征:①行政具有主体特定性。行政的主体是一定的国家组织或社会组织。 ②行政具有公益性。行政管理的事务乃公共事务而非私人之事,行政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的职能。

③行政具有整体性与能动性。行政活动与国家职能和政策的整体相关联,必须在整体上保持统一性和连续性。行政可应时势的需要主动出击,以保护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及其实现。 ④行政具有过程性。行政不仅是一种实体活动的过程,而且是一种程序的过程,它具有实体与程序的统一性。

⑤行政具有法定性(合法性)与(自由)裁量性。法定性,要求行政活动的主体、行为及其过程等都必须要有法律(或授权法)的依据。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

⑥行政应受到监督。行政活动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这种监督是多维度和多层级的。 (二)行政的种类

(1)公权力行政与私经济行政(国库行政)

①公权力行政又可称为“高权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统治权而从事的行政活动。 ②私经济行政,又称为国库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利用私法规定的方式来完成国家任务的行为。私经济行政分为行政辅助行为、行政营利行为和行政私法行为。 (2)秩序行政、给付行政与计划行政

①秩序行政又称干涉行政或侵害行政,该类行政旨在维持社会秩序,防止他人遭受非法侵害和维护公共利益。

②给付行政又可称为福利行政或服务行政,它旨在改善公民的生存环境及生活条件,为公众提供各种生活需要上的服务。

③计划行政是指为实现行政上的预定目标,在兼顾各种利益的调和以及斟酌相关情况下,准备或鼓励将各项手段及资源作合理运用的行政活动。计划依其内容可分为规制性、给付性与开发性三种类型。 (3)内部行政与外部行政

①内部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只针对其组织内部的人员、事务而不对社会上的人发生效力的行为。

②外部行政,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对社会上的人具有权利和义务效果的行政行为。

2、行政法:简单地说就是有关行政(以及与行政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言之,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主体、职权、行为及程序、违法及责任和救济关系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①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这是行政法在性质和内容上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区别所在。 ②行政法的内容主要涉及行政权的行使及其后果方面。 ③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行政法的性质

行政法性质是国内公法,这一性质也体现了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1)是公法而非私法。行政法是公认的典型的公法形态。行政法所规范的内容是国家公共管理问题,它所调整的对象是政府与公民间的关系,它所规定的行政主体、行政活动往往具有公益性的特点。

(2)是国内法而非国际法。行政法基于一国国家主权而制定,效力及于本国领域,因此在性质上属于国内法而非国际法。 (二)行政法的特点

(1)行政法是政治性与技术性相统一的法。这是行政法在规范内容与应用上的特点。 (2)行政法既是控制法又是保障法。这是行政法在观念和功能上的特点。

(3)行政法是具有多元性的法。行政法的多元性具体表现为:形式多元,内容广泛、易变,效力多元。

(4)行政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综合。行政法既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

(三)行政法效力等级

①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③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④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或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包括省会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四)行政法主体:是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

①作为行政法主体的组织首先指国家行政机关,除了国家行政机关以外,也包括作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其他国家机关、可与行政机关一道作为行政主体的社会公权力组织,作为行政

相对人的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

②作为行政法主体的个人包括在行政机关和其他公权力组织中行使职权的国家公务员、其他行使国家公权力和社会公权力的人员以及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等。 3、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力活动与非权力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①行政法律关系是受法律调整或约束的一种社会关系。 ②行政法律关系是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各种社会关系。 ③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化性。行政法律关系是基于行政活动而形成的,只有行政主体(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才能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主体同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一方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是不能相互转化或者互换位置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

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2)主体资格的受限制性。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只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才能作为行政主体,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构成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除了一般年龄和精神上的要求外,还有特殊的行政法律关系所要求的特别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主体地位“平等下的不对等性”。不对等性具体表现为:主体双方各自权利义务的性质不完全相同;主体双方各自权利义务的数量不能相等,且一方所具有的权利义务是另一方不具有的。 (二)分类

(1)权力关系与非权力关系

①权力行政: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凭借权力手段而施行行政活动。 ②非权力行政: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使用非权力手段而施行行政活动。 (2)对内行政法律关系与对外行政法律关系

①对内行政法律关系:只发生在行政组织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系统内部,是指行政权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