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遭受反倾销的现状及应对措施
摘要: 本文分析了国际反倾销制度的合法性与欧美等国对这一制度的滥用问题,指出反倾销制度的滥用使中国遭受重大损失,笔者认为国外利用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使我国的反倾销诉讼问题更加复杂化。
关键词:反倾销 替代国 市场经济地位
随着中国市场化取向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国的国际贸易地位不断提高。在中国加入了WTO以后,中国的外贸更是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发展。商务部2007年的秋季报告表明2007 年前3个季度对外贸易继续保持较快增长态势,前三季度进出口总值达到15708.3亿美元,同比增长23.5%。我国进出口贸易的总额稳居世界第三位。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增长,针对中国的贸易摩擦也继续升温。从总体上来看中国与其他国家的贸易摩擦越来越多。不仅增长速度加快,而且发达国家对华启动贸易摩擦的手段也多种多样,但其中最主要的还是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问题.
倾销是指一项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反倾销是针对倾销行为而采取的贸易保护措施,是世贸组织允许采取的、各国公认的维护公平贸易和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的合法手段。自1979年8月,发达国家频繁对华启动反倾销措施,到2004年6月底,世界各国对华反倾销案累计高达584起,直接影响国内500亿美元的出口。对华反倾销所涉及的商品类别也不断扩展,涉及产品约有4000多种,涉案金额不断攀升,到目前为止,超过1亿美元的大案共约20起。中国已成为世界上遭遇反倾销最多的国家.目前,我国的企业遭遇反倾销案件越来越多,涉及的面越来越广,如:纺织、机电、服装、大蒜、果汁、钢铁、彩电、海鲜、家具、皮鞋等等,大部分都是我国出口支柱产品,出口量逐年上升,反倾销工作任重而道远。
一、我国遭受反倾销的现状
目前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反倾销调查与制裁的“重灾区”:我国遭受的反倾销指控居高不下。自1996年以来,我国年年成为世界上出口产品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而且受反倾销指控的案件有增无减。我国出口产品频遭反倾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我国经济发展和出口增长撼动了旧有世界贸易格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一直保持高速增长,综合国力不断增强,出口产品的数量和种类增长迅速,特别是加入WTO以后,其他WTO成员国对我国原有的单边设限、产品配额等将逐步取消。为保护自身利益,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国内产业必然会变换手法转而通过反倾销案件阻止我国产品大量进入。
欧美等国还对我国实行歧视性反倾销政策。在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已取得实质性成就的今天,大多数国家仍然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我国出口产品的正
常价值不是按照我国的实际生产成本确定,而是依据“替代国”的成本价格来决定,常常被判定为倾销而课征高额反倾销税。这种歧视性的反倾销政策和做法不但使大量我国产品因征税而退出当地市场,更严重的影响在于它客观上诱导了进口国当地产业不断通过反倾销手段限制我国产品的进口,从而使我国出口产品的现实竞争力受到压制,未来潜力遭到窒息。国际上对中国是否是“市场经济国家”的分歧,导致中国在加入WTO议定书中确立了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并在入世15年后取消的承诺。这一承诺不仅使中国面临的反倾销风险增多,影响中国企业的长期出口,而且成为制约国有企业出口的重要因素。由于WTO是市场经济国家的贸易组织,其运作遵循着市场经济规则,因此,一种产品的“正常价值”当然是以市场经济国家形成的产品价格来衡量。欧美国家理论界认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一切活动都是由政府安排和操纵的,因此不应当也不可能将适用于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的反倾销法规定同等条件的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产品。于是在WTO《反倾销协定》第2条7款规定,该条的其他规定均不影响关贸总协定第6条1款的注解。该注解是:“对来自贸易完全或实质上完全垄断、且国家确定所有国内价格的国家的进口产品,为确定倾销与否而进行的价格比较存在特别的困难,为此,进口国可认为,与这种国家的国内价格比较并非合适。”
长期以来,欧美国家一直以总协定中的这个注解,作为它们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实施特殊反倾销法律的多边依据。许多国家的反倾销法中的“非市场经济”条款由此应运而生。美国率先于肯尼迪回合后,发明创造了寻找替代国来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正常价格的方法,从而开始扭曲倾销本义,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实施歧视的反倾销法律。欧盟于1979年采纳此方法。依照这种条款,欧美国家对非市场经济国家, “只要用来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是合适与合理的”,就可用某一市场经济国家相似产品的价格作为标准。
换言之,一旦一国认定从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的货物存在倾销可能,并且立案调查时,反倾销案发起国就可以以出口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为理由,引用与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替代国)的成本等数据,计算所谓正常价值并进而确定倾销幅度,施以对应的增税措施。 这就是所谓的第三国参照。其理论依据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资源由政府控制,企业多属于政府或受政府干预,其产品的价格是扭曲的,不能反映真实价值。当这些产品流入市场经济国家,即构成对后者相关企业的不公平竞争。可以说,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不仅已成为我国在应诉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中大量败诉的一个重要原因,让中国企业屡次蒙冤受屈以至于被动挨打;而且严重的是,它阻碍了中国企业更深更广地参与和融入世界贸易和国际经济中去。
二、我国应对反倾销的措施
国际贸易不仅是国家利益的互换,并且是国家实力的体现,反倾销作为一种贸易保护手段,从长远看,不仅严重损害出口国的利益,而且造成进口国的利益损失。因此,我国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倾销与反倾销的发生。
(一)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
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很不完善,存在着各种行政性垄断,作为市场经济特征的货币自由兑换、劳资工资谈判等还未确立,我国政府的职能还保留着计划经济的一些痕迹,在不同程度上还存在着越位、错位和缺位的现象。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明确政府的职责范围,严格依法行政,分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使政府成为市场的完善者、保护者,为企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应对反倾销的作用
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需要保护公平竞争,反对垄断和政府干预。行业协会、商会具有民间组织性质,在这方面能发挥重要的作用。在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行业协会可以收集本行业市场经济运作的资料和证据,统一对外开展本行业的市场经济运作的宣传,积极争取行业获得市场经济地位。行业协会作为企业利益的代言人,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反倾销预警机制是行业协会维护产业经济安全,有效运用反倾销手段所不可缺少的前瞻性工作。通过建立起来的反倾销预警机制,一方面对企业的出口规模和速度进行指导。另一方面帮助企业提前做好应对反倾销调查的准备。在反倾销应诉方面,由行业协会去应诉效果会更好。从各国的实践看,行业协会作为反倾销提诉人的案件占绝大多数,而以政府反倾销机构或单个企业作为提诉人的情况十分罕见。由单个的企业应对有组织的反倾销申诉者,存在涉案反倾销主体不均等的问题,由行业协会出面代表企业发起反倾销应诉,至少从主体资格的对等性上解决了这一问题。行业协会容易拥有处理倾销和反倾销案件的经验以及相关信息,而且由行业协会做这方面的工作也不会耗费企业太多的精力,有利于提高应对反倾销的效率和效果。
(三)加强国际交往与合作,改善国际贸易环境
在《中国入世议定书》中我国曾对非市场经济地位作了期限15年的承诺,而今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成了我国出口商品遭受反倾销调查的最主要原因。在中国政府的努力下,关于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已经有了突破:2004年4月14日,中国和新西兰同时宣布,新西兰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新西兰也成为第一个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西方发达国家。截止2008年2月27日几内亚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为止,已有包括新西兰、俄罗斯、澳大利亚在内的77个国家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部分国家也承诺不对中国适用非市场经济条款,可以预见,随着中国经济的稳定增长,在有关各方的努力下,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最终能够得到较为彻底地解决。
参考文献:
1、何秀荣.对华反倾销与非市场经济地位.农业经济问题,2005
2、唐宇.中国面临贸易摩擦之根源探析.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4
3、王磊.中国产品被反倾销的几个深层次问题.WTO经济导刊,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