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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车管理办法

1、 1.1

总则 制定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商品车的进销存管理流程,特制定此办法。 1.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汽车事业部及下属全资、控股或管理的公司。 1.3 管理单元

本办法由汽车事业部负责解释,修改亦按原审批程序办理签呈。 1.4

商品车定义:商品车是指所有权属于本集团的所有车辆,包括库存于本集团各经营单元内部、库存于各经营单元二级网点、库存于集团内其它各经营单元的所有商品车,所有权属于各经营单元的厂家在途商品车也属于商品车的范畴。所有权转移的条件是商品车已收齐车款,并办理了交车确认手续。 1.4.1 A级商品车是指:库存时间在30天(含)以内。

1.4.2 B级商品车是指:库存时间在30天(不含)以上,60天(含)以内。 1.4.3 C级商品车是指:库存时间在60(不含)天以上。 1.4.4 库存时间是以从厂家采购入库的时间为起点进行计算。 1.5

商品车调拨定义:商品车以各经营单元为中心进行调入、调出,办理调拨时商品车尚未确认销售给终端客户;收付款的手续是先以保证金的形式办理,或确认销售后才办理。 1.6

商品车的实物管理责任人为各经营单元销售部,账务管理责任人为各经营单元财务部,为了加强对商品车的核对与监管,各责任人均要建立台账对商品车进行管理。 2、商品车的管理原则 2.1

先进先出原则

2.1.1 先进先出原则是指先购入的商品车原则上要优先销售出库,避免商品车在库时

间长,使其品质受到影响,对终端销售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 2.1.2 各经营单元应实行分类管理,以便于店内清点。

2.1.3 各经营单元应加强库龄管理,B级、C级库存车辆应采取措施尽快销售。 2.2

商品车检查原则

2.2.1 所有入库、出库的商品车必须进行PDI检测,以确保商品车的品质。各经营单

元对于PDI检测员应按商品车检测台数计算提成。

2.2.2 在库商品车必须定期检查、维护(尤其是C类库存),检查周期为30天一次,

严格按照北京现代主机厂的《库存车在库期间管控表》执行。

2.3

安全原则

2.3.1 入库、出库、移库的工作人员务必保持小心驾驶,保证商品车完好无损。 2.3.2 关注当地气象预报,如遇雷暴等恶劣气候,应提前对库存商品车采取保护措施,

以免造成车损。

2.3.3 露天摆放的商品车应关闭好门窗,以保证车身不受损坏,移动后需恢复原位,

并检查门窗、雨刮。

2.4

凭单移动原则

2.4.1 商品车的转移必须同时办理相关的单据手续,无单据移动属于违规操作,一经发

现从严处理(按《员工处罚细则》进行处罚),经办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法律责任。

2.4.2 属于本经营单元的所有商品车在二级网点间的调拨,均应经本公司办理调入、

调出手续。

3、 商品车管理细则

3.1 商品车管理涉及的单证、账簿:《商品车合格证》、《商品车入库单》、物流公司《运

输单》、《车辆出门证》、《车辆调拨单》、《机动车销售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合同》、《PDI检查单》、《提车证明书》、《商品车进销存台账》、《商品车盘点表》、《商品车库存确认书》等,其中《车辆出门证》、《机动车销售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合同》、《车辆调拨单》、《提车证明书》,已有印刷本,各单元销售部可直接到本单元财务部领取,《商品车合格证》、《物流公司运输单》、《PDI检查单》按厂家的规定格式,《商品车入库单》、《商品车盘点表》、《商品车库存确认书》格式如附件,各经营单元使用电子版或自行打印,《商品车进销存台账》格式由各经营单元自行设计,但内容必须清晰、准确。

3.1.1 出入库依据:《商品车入库单》、《车辆调拨单》、《车辆出门证》、《提车证明书》

以《商品车进销存台账》为依据,成本会计需按商品车进出库的性质备注填写

购入、调入、换入、销售、调出、换出,对于原未结算的商品车后来进行收付款结算时需要及时更新商品车进出库的性质,以便通过筛选确认不同性质的商品车数量,《车辆调拨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为:调出经营单元联,第二联为:调入经营单元联,第三联为:财务联,财务联由商品车调出经营单元财务部存档,并作为商品车出库的依据,调入经营单元财务部保留调入单元联。 3.1.2 《提车证明书》是二级经销商、其他经销商、其它经营单元提车的重要凭证,

由提车经营单元的财务部保管、填开,财务部需按顺序使用、装订,作废的全部收回。未提交《提车证明书》的调车需求,调出经营单元应拒绝放车,未收取《提车证明书》放车给他人,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放车单元承担。《提车证明书》或二级网点的提车委托书,是车辆调出经营单元财务部办理出库的重要证明,需要与《车辆调拨单》、《车辆出门证》装订在一起归档。《提车证明书》统一盖财务专用章或公章。

3.1.3 《商品车进销存台账》是各经营单元财务部管理商品车的重要账簿,各经营单

元财务部可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设置台账格式,台账核算必须清晰、准确,主要内容要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要求。

3.2

商品车入库的管理,包括采购入库和调拨入库。

3.2.1 采购商品车入库分为厂家采购和其他经营单元采购。

3.2.1.1从厂家采购的商品车运抵各经营单元后,由销售部与售后部对商品车进行

PDI检查,并填写《PDI检查单》,检查中如发现商品车在运输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则由索赔员与厂家沟通进行索赔,确认厂家索赔后,由售后部进行维修,维修合格后由销售部办理入库手续。检查合格或经维修合格的商品车,由销售部填制《商品车入库单》,经销售部经理(或总监)签字后与物流公司的《运输单》、《商品车合格证》、以及商品车《PDI检查单》财务联一起转交给财务部成本会计签收,(商品车合格证顺应各经营单元所使用的融资方式进行管理)。

3.2.1.2成本会计收到《商品车入库单》、物流公司的《运输单》、《PDI检查表》、《商

品车合格证》后,应进行单证的核对,单证一致后登记《商品车进销存台账》,记录此次商品车入库明细。

3.2.1.3直接采购的非各经营单元厂家的商品车,如其它经销商或集团内其它各经营

单元的商品车,付款后与厂家采购的入库管理方式相同。

3.2.1.4成本会计应根据《商品车入库单》,对厂家或其它经销商、集团内其它各经营

单元开出的增值税发票进行及时的跟进,如已收到发票了,应在商品车入库单上进行核销,保证当月入库的商品车,基本能当月收到厂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各经营单元与厂家的距离,一般只允许在月末3-4天内入库的商品车暂收不到发票。

3.2.2 商品车调拨入库的管理

3.2.2.1商品车调拨入库是指尚未办理收付款结算车辆的入库,未办理收付款结算的

车辆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原调给各经营单元二级网点、其它经销商、其它经营单元的所有权属于本公司的商品车又调回,一种是各经营单元从其他经销商或集团的其它各经营单元调入所有权不属于本公司的商品车,调入的车辆尚未确认销售行为,二级网点的操作详见汽车事业部发布的《二级网点管理办法》。

3.2.2.2由二级网点、其它经销商、其它各经营单元调回的属于本公司的商品车,或

从其它经销商或各经营单元内其它公司调拨入库的商品车,调拨入库的流程相同,由各经营单元销售部填写《车辆调拨单》、经销售总监(经理)确认、总经理(特殊情况销售总监/经理)审批后到财务部盖章,同时财务部填开《提车证明书》,盖章后将《车辆调拨单》和《提车证明书》交回销售部相关经办人,作为销售部调拨、调出单元放车的凭证,负责车辆调拨的工作人员应对拟调回的商品车质量进行鉴定,检查完毕后将相关信息填写在《车辆调拨单》上,经调出单元盖章签确后,将《车辆调拨单》的财务联和调入单元联交给本公司财务部和销售部,办理商品车入库手续。财务部需跟进已开《提车证明书》的商品车的返回情况,未及时返回的需要提请销售总监(经理)/总经理跟进。

3.3

商品车出库的管理

3.3.1 商品车出库的条件:已实现销售,完成交车手续,或已按《二级网点管理办法》

收取了保证金,按如下的交车条件办理出库手续。

3.3.1.1零售客户现款购车:收齐全款后办理出库交车。

3.3.1.2刷卡购车:当天刷卡交车的情况,可以发放《机动车销售发票》的发票联和

《商品车合格证》;但对于转账的客户必须待款到帐后才能办理交车手续。 3.3.1.3零售客户按揭购车:收足首付款、手续费并收到银行同意按揭的承诺书正本、

客户签署的《按揭开票保证书》后出库,待收到银行按揭款后才可交车,并为客户办理保险及上牌手续。(第三方金融公司按揭车辆可特殊处理) 3.3.1.4二级经销商购车:收齐全款后交车出库;使用非全款保证金方式提车:需签

呈汽车事业部同意,并按《二级网点管理办法》的要求与经销商签订汽车事业部统一格式的经销合同,收齐批准的保证金后,才可出库交车。

3.3.2 商品车销售发票的管理:商品车收齐车款或首期款,填开《机动车销售发票》

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的操作如集团的《发票管理办法》。

3.3.3 《商品车合格证》的管理:《商品车合格证》作为商品车的重要凭证,按以下的

规定管理和发放。

3.3.3.1《商品车合格证》应由财务部专人专柜保管,下班后,应存放在保险柜中。 3.3.3.2《商品车合格证》发放前必须确认收齐全车款,如按揭的,则是收齐首付款

以及银行同意贷款承诺书正本,其它没有收足全款,但特殊情况需发放《商品车合格证》的,必须有各品牌单元总经理签名同意后才可发放。 3.3.3.3成本会计发出《商品车合格证》时,应设领用登记本,让领用人签名确认。

商品车零售时,由客户或客户经理代签收;二级经销商批售时,一般由经销商指定人员签收。

3.3.3.4调拨出库的商品车实现销售并收齐全款后方可发放合格证,销售部在领取合

格证时需要补填《销售合同》,调出单元开增值税发票的,销售合同的购车单元为二级网点或其他公司名,调出单元填开车销票的,销售合同的购车单元为客户名。

3.3.4 《车辆出门证》的管理:商品车实现销售或需调拨出库的,需要开《车辆出门

证》,《车辆出门证》分为两种,一种是《交车出门证》,另一种是《临时出门证》,《交车出门证》在收齐客户车款的时候开立;《临时出门证》是指调拨、按揭上牌、试车、展出时开立;《车辆出门证》需要按以下规定进行的管理和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