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 州 省 能 源 局 文 件
黔能源煤炭〔2012〕56号
贵州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实施意见 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煤矿中介评估机构、有关煤矿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国能煤炭〔2011〕414号)精神及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切实抓好我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评估职责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省能源局负责全省范围内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审查、公示和备案。 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县(市、区、特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评估机构(具备资质)对辖区内煤矿企业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开展瓦斯防治能力的评估工作。 二、评估机构 1、原则上由同时具备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和瓦斯等级鉴定资质,煤矿设计咨询乙级资质和瓦斯等级鉴定资质,煤矿设计— 1 —
咨询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对全省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治能力评估工作。
2、评估机构要根据评估“管理办法”,按照“基本标准”对全省范围内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企业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评估。
3、承担评估的中介机构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组成的专家组主要成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其中:采矿2人、通风与安全2人、地质1人、机电1人,并不得在其他评估机构兼职,人员调整时须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三、评估对象
1、在贵州省境内从事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
2、煤矿企业所属矿井全部是瓦斯矿井,即低瓦斯(以本年度或上年度瓦斯等级鉴定结果为准)矿井,可暂不申请评估。经鉴定有升级为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应于鉴定批复之日起180日内,提出评估申请。
四、时间安排
1、2012年3月25日前各煤矿企业必须完成材料申报。 2、各县(产煤)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在3月28日前将已申请评估的煤矿企业名单上报省能源局。省能源局将根据各煤矿企业分布情况进行任务分解,并在6月底前完成所有评估上报工作。
3、未能按时申报并通过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的煤矿企业,必须停止生产和建设,待评估通过后方可恢复生产和建设。
五、评估申请
1、申请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的煤矿企业,须是从事煤炭生产建设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煤矿企业,其所属有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控股子公司须纳入评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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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两个及以上煤矿(含控股煤矿)的企业,向省能源局申请评估;单个煤矿的企业向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评估。
3、对于跨省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规模超过1000万吨或所辖(含控股)矿井在25个以上,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经营5年以上的煤矿企业,通过评估后,还须向国家能源局推荐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4、对尚未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拟建设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须在新建矿井项目核准前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5、申请材料:
(1)煤矿企业发展概况、从事煤炭生产年限及近三年安全生产情况说明,企业及矿井相关负责人从业经历证明。
(2)煤矿企业纳入评估范围的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名单,及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名单。
(3)煤矿企业和纳入评估范围的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及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防治机构及人员配备文件复印件。
(4)反映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防治系统设施情况的说明。
(5)煤矿企业瓦斯防治管理权限、管理程序规定,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规划、生产规划、年度目标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煤矿企业瓦斯防治工作检查考核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
(6)煤矿企业瓦斯防治方案、防治效果评价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的说明。
(7)近三年煤矿企业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实际提取、使用和瓦斯防治资金投入的财务报表。
(8)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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