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修订后的《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8日
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加强系统性风险防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依据本指引健全压力测试体系,提升压力测试能力,定期开展压力测试并确保压力测试结果得到有效应用。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压力测试是一种银行风险管理和监管分析工具,用于分析假定的、极端但可能发生的不利情景对银行整体或资产组合的冲击程度,进而评估其对银行资产质量、盈利能力、资本水平和流动性的负面影响。压力测试
有助于监管部门或银行对单家银行、银行集团和银行体系的脆弱性做出评估判断,并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指引对商业银行压力测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二章压力测试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建立与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和风险状况相适应的压力测试体系,并将其纳入各个层次的风险管理活动,成为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商业银行压力测试体系应包含以下基本要素:治理结构、政策文档、方法流程、情景设计、保障支持以及验证评估。
第七条压力测试应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中发挥以下作用:
(一)前瞻性评估压力情景下风险暴露,识别定位业务的脆弱环节,改进对风险状况的理解,监测风险的变动。
(二)对基于历史数据的计量模型进行补充,识别和管理“尾部”风险,对模型假设进行评估。
(三)关注新产品和新业务带来的潜在风险。 (四)评估银行资产质量、盈利能力、资本水平和流动性承受压力事件的能力,为银行设定风险偏好、制定资本和流动性规划提供依据。
(五)协助银行制定改进措施。
(六)支持银行内外部对风险偏好和改进措施的沟通交流。
第二节治理结构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压力测试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以及相关部门在压力测试管理中的职责及报告路线。
第九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承担压力测试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并批准压力测试政策。
(二)监督高级管理层对压力测试进行有效管理。 (三)审阅经高管层审定有重大影响的压力测试报告,了解压力测试的关键假设,关注压力测试的结果及其影响,审议后续的重大改进措施,了解改进措施的风险缓释效果,在确定银行风险偏好和风险管理目标时考虑压力测试的结果。
(四)其他有关职责。
董事会可以授权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履行部分职责。 第十条商业银行的监事会(监事)应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在压力测试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至少每年向股东大会(股东)报告一次。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外部监管和董事会要求,制定并修订压力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