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印章。
(1)国务院的印章,直径6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3)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4)行政公署印章,直径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发。
(5)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制发。
(6)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所属的单位,以及工厂、矿山、农场、商店、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厘米,中央一律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的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行,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制发,或者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另行规定制发办法。
(7)钢印直径最大不得超过厘米,最小不小于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经上级领导机关批准后自行刻制。
地税发票专用章新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的规定,现就发票专用章的式样公告如下:
一、发票专用章式样
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
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字样字高、字宽3mm;发票专用章新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的规定,现就发票专用章的式样公告如下:
一、发票专用章式样
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
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字样字高、字宽3mm;纳税人名称字高、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纳税人识别号数字为Arial体,数字字高为,字宽。
二、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
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
本公告发布之前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 附件:《发票专用章》样章
发票专用章尺寸规定: 一、形状为椭圆形,尺寸为40×30(mm); 二、边宽1mm;
三、中间为税号, 18位阿拉伯数字字高,字宽,18位阿拉伯数字总宽度26mm(字体为Arial);
四、税号上方环排中文文字高为,环排角度(夹角)210-260度,字与边线内侧的距离(字体为仿宋体);
五、税号下横排“发票专用章”文字字高,字宽3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字顶端距离(字体为仿宋体);
六、发票专用章下横排号码字高,字宽,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号码顶端距离10mm(字体为Arial),不需编号时可省去此横排号码:
新章样式;
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与尺寸的通知
尊敬的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精神,现就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重新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7号公告精神,新式样发票专用章2011年2月1日起启用。现使用的旧式样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
二、纳税人在2011年12月底前,依照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7号公告中规定的发票专用章式样及要求,按照公安部门规定办理印章准刻手续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新式样发票专用章。
三、从即日起,主管国税机关对持新式样发票专用章办理领购发票的纳税人,要在发票领购簿留存发票专用章印模。对纳税人未刻制新式样发票专用章的,自2012年1月1日起不得领购发票。
四、我局2011年1月26日下发“自2011年2月日起,开具发票一律在发票联加盖带有税务登记号的发票专用章”的通知第四条中,有关发票专用章式样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7号公告执行。
七、新式样发票专用章式样:
2011年新版发票专用章
发票专用章尺寸规定:
一、形状为椭圆形,尺寸为40×30(mm); 二、边宽1mm;
三、中间为税号, 18位阿拉伯数字字高,字宽,18位阿拉伯数字总宽度26mm(字体为Arial);
四、税号上方环排中文文字高为,环排角度(夹角)210-260度,字与边线内侧的距离(字体为仿宋体);
五、税号下横排“发票专用章”文字字高,字宽3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字顶端距离(字体为仿宋体);
六、发票专用章下横排号码字高,字宽,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号码顶端距离10mm(字体为Arial),不需编号时可省去此横排号码。
国家税务局
2011年2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 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的规定,现就发票专用章的式样公告如下:
一、发票专用章式样
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
[1]
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字样字高、字宽3mm;纳税人名称字高、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纳税人识别号数字为Arial体,数字字高为,字宽。
二、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
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
本公告发布之前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 附件:《发票专用章》样章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1年1月27日印发 校对:征管和科技发展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