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信贷风险预警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某银行信贷风险预警管理办法

为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优化信贷资产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定期(不定期)预警制度

对于宏观产业政策、行业政策风险实行定期(不定期)预警制度,风险管理部门每半年预警一次。对贷款期限内客户出现的经营、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异常情况由各层面贷后管理人员随时进行风险提示。 二、预警信号风险提示

(一)与客户品质有关的信号

1、客户关键人员如经营决策人员、主要执行人员和技术人员失踪或无法联系; 2、客户拒绝提供与信用审核有关的文件;

3、客户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如隐瞒资产、债务或抵(质)押品真实情况; 4、客户无恰当理由突然改变会计政策或核算方法以及折旧计提方式、存货计价方式等; 5、客户无正当理由撤回或延迟提供与财务、业务税收或抵押担保有关的信息或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6、客户的竞争者、供应商或其他客户对授信客户的负面评价,以及媒体的负面报道; 7、客户改变主要授信银行,向许多银行借款或不断在这些银行之间借新还旧; 8、客户频繁换会计人员或主要管理人员; 9、客户卷入法律纠纷;

10、客户破产和解或破产重整经历。

(二)企业业主及主要股东个人的风险预警信息

1、有赌博、涉毒、嫖娼等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2、持有外国护照或拥有外国永久居住权,或在国久开设分支机构; 3、被公众媒体披露的其他不端行为;

4、社会公众对客户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个人品质、行为反映不良; 5、客户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个人纳税额大幅度下降。 (三)客户在银行账户变化的信号

1、客户在银行的存款不断减少或出现异常变化; 2、对授信的长期占用;

3、缺乏财务计划,如总是突然向银行提出借款需求; 4、短期授信和长期授信错配;

5、经常接到供货商查询核实存款情况的电话; 6、突然出现大额资金向新交易商转移。 (四)客户管理层或关键技术人员变化的信号 1、关键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行为异常; 2、财务计划和报告质量下降; 3、主要业务频繁变化;

4、对竞争变化或其他外部条件变化缺少对策; 5、核心盈利业务削弱和偏离; 6、以往的合作伙伴不再与其合作; 7、不遵守授信承诺;;

8、管理层能力不足或构成缺乏代表性;

9、缺乏技术工人、工资不能正常发放或有劳资争议。

(五)业务运营环境变化的信号 1、存货异常变化;

2、工厂维护或设备管理落后; 3、主要业务发生变动;

4、缺乏操作控制、程序、质量控制等; 5、主要产品线上的供货商或客户流失;

6、水电费或其他公用事业收费的支出显著减少。 (六)财务状况变化信号

1、付息或还本拖延,经常申请延期支付,或申请实施新的授信,或不断透支; 2、申请实施授信支付其他银行的债务,授信抵押品情况恶化或再次用于抵押; 3、客户或其业主或其主要股东向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抵(质)押担保或保证; 4、客户主要股东向其他人转让或拟转让股权; 5、客户财务比率指标恶化,包括:

(1)流动性比率如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过低;

(2)杠杆比率如负债比率过高,经常用短期债务支付长期债务或作为长期资金使用; (3)保障比率如利息保障倍数过低,现金流不足以支付利息; (4)获利能力比率如资产收益率、资本收益率等大幅下降。 6、应收、应付项目发生异常变化;

7、支票收益人要求核实客户支票账户的余额; 8、定期存款余额减少;

9、授信需求增加,短期债务超常增加; 10、客户自身的配套资金不到位或不充足; 11、其他银行提高对同一客户的利率;

12、客户申请无抵(质)押授信产品或申请特殊还款方式; 13、银行无法控制抵押品和质押权;

14、客户无形资产占比过高或者无形资产估价过高; 15、客户或有负债大幅增加; 16、客户关联交易增多。 (七)客户履约能力变化信号 1、客户现金流出现问题;

2、客户产品或服务的市场需求下降; 3、客户还款记录不正常或未按合同还款;

4、客户欺诈,如在对方付款后故意不提供相应的产品或服务; 5、客户弄虚作假;

6、客户主要业务或经营环境的重大变动。 三、风险预警处理

(一)借款人出现下列预警信号之一的,禁止进入,存量贷款应采取退出措施。 1、已经拖欠到期贷款本金或利息;

2、产品积压滞销、出现非正常停工停产; 3、严重亏损或资不抵债(企业名存实亡);

4、已经或准备申请破产或清算,以及正在破产清算;

5、发生了重大损失的安全事故、泄密事件或重大人事变动,可能或已经严重影响企业生存发展或债务清偿能力;

6、涉及重大法律诉讼、仲裁或重大经济纠纷,不能正常经营和还贷;

7、未经银行同意擅自处理抵(质)押物;

8、借款人及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违法乱纪、走私贩私、商业侵权贪污腐败以及生产经营伙伪劣假冒产品;

9、被吊销(或停止使用)贷款卡、法人营业执照、专营权、主导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被勒令停产整顿,补查封、冻结财产;

10、借款人被外管局、人民银行等权威机构列入“黑名单”或取消有关资格; 11、抵(质)押物市场价值大幅下降(下降幅度超过评估抵押价值35%);

12、抵(质)押物出现破损、变质及其他影响价值的变化(减值幅度超过评估抵押价值的35%)

13、抵押物被物权持有人以各种方式转移,可能影响债权实现。

(二)借款人出现下列一项预警信号的,应分析预警信号发生的原因,对贷款人风险进行评价并采取必要的风险弥补措施,应谨慎的有条件进入;企业同时出现下列二项预警信号的,应对贷款采取保全措施,禁止进入;企业同时出现下列三项或三项以上预警信号的,应采取退出措施。

1、其他金融机构对企业实行退出政策; 2、无法解释的应收款、存货增加;

3、负债迅速增长(特别是短期银行借款的增长超过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4、销售额度增长但利润减少; 5、准备实施重大的经营决策;

6、净现金流量大量减少或出现负值,不足以支持正常业务; 7、关联企业间非正常大量转移资金;

8、借款人出售、变卖主要的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 9、坏账损失增加;

10、转盈为亏,亏损额呈逐步增加的态势; 11、国家出台了不利于企业的法规政策;

12、企业业主或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突然出国、死亡或失踪;

13、准备进行兼并、收购、分立、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等重大改制; 14、或有负债接近或超自身承受能力; 15、借款人建设项目突然取消或停缓建; 16、贷款保证人出现财务风险支付风险; 17、因较为严重的不良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 18、以种形式悬空或逃避债务(包括非银行债务); 19、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20、借款企业的上下游企业存在较大经营风险或出现预警信号,或反映借款企业信誉不良; 21、企业主要经营者存在不良嗜好或个人信誉不良记录;

22、企业主或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亲属、密友中出现重大经济问题; 23、国家相关政策出现不昨同类抵(质)押毁损。 24、因不可抗力造成抵(质)押物毁损。 四、本办法由银行制定、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