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学前教育公建民营办园模式幼儿园 下载本文

河南省学前教育公建民营办园模式幼儿园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新学前教育发展机制,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在全省积极尝试、开展 “公建民营”办园模式幼儿园(以下简称“公建民营”幼儿园)的试点工作。

第二条 “公建民营”幼儿园是指由政府无偿划拨土地,按照国家幼儿园建设标准,政府出资兴建,委托具有办园资质的社会团体、社会机构或个人管理运营,具有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幼儿园。

第三条 为规范我省“公建民营”幼儿园的管理,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编制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建设规划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11?1303号)精神,以及《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等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公建民营”举办的幼儿园。

第二章 幼儿园的资产性质和管理原则

第五条 “公建民营”幼儿园的土地及政府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国有,承办者在办园期间投资购买的设备等归承办方所有。在委托办园之前,政府负责对幼儿园的全部资产进行清产核资、造册登记。承办方在办园期间负责对幼儿园固定资产进行维护维修,不得擅自处理幼儿园国有资产,不得以幼儿园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等活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

第六条 政府资金投入主要支持幼儿园活动、生活、户外活动场地等土建设施建设,提供基本的办园条件。承办者投资主要用于购置与办园规模相匹配的教学、生活设备,包括教玩具、室外活动器材、桌椅、床具、厨具以及卫生保健消毒器具等必备设备。

第七条 “公建民营”幼儿园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其他部门协助的管理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幼儿园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八条 “公建民营”幼儿园实行“管办分离”,参照公办幼儿园管理模式委托管理。

第三章 准入和退出

第九条 建立准入机制。各县(市、区)制定严格的资格审查制度和审批程序;制定具体的选择办法,以公开、公平的方式择优选择和委托有办园资质的社会团体、机构或个人办园。被初步确定为承办“公建民营”幼儿园的团体、机构和个人,需要在县(市、区)内进行公示。

第十条 被确定为承办“公建民营”幼儿园的团体、机构和个人,需要与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委办合同或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合同或协议内除正常的条款外,还必须包含有办园宗旨,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资产归属、资产管理、收费标准、经营时限等内容。办园法人及有关资料需要在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缴纳一定的保证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登记注册,颁发办园许可证。

第十一条 建立退出机制。各县制定委托办园退出约束机制和审批制度。承办者退出时,须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教育、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对其资产、财务等进行审计,符合要求时,办理解除合同等相关手续,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建民营”幼儿园,由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解除合同协议,收回办园许可证。

(一)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擅自变更法人代表或承办者的; (二)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租借、损毁园舍或改变园舍用途的;

(四)无法保障园舍、设施设备维修维护,影响正常运转的; (五)违反有关收费规定的;

(六)无法保障教职工工资及福利待遇的; (七)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的; (八)年审不合格的。

第四章 幼儿园管理

第十三条 幼儿园园舍的维护、修缮和设备保养、添置等要纳入正常管理范围内。承办者每年要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进行园舍的维护保养、设备更新,保证幼儿园正常的运转。

第十四条 严格“公建民营”幼儿园园长、教师和工作人员的准入制度,明确准入条件,实行持证上岗,合同管理。幼儿园依法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 “公建民营”幼儿园实行分级管理,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规定。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由各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核定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报上一级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备案。也可参照同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不得自行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发改、物价、财政、审计、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对“管办分离”幼儿园的收费监管,规范收费行为。

第十六条 “公建民营”幼儿园的经费管理实行独立核算。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幼儿园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对以任何名义挪用幼儿园保教费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建民营”幼儿园的财务监督和指导,保证各项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其他保育保教、卫生健康、安全等管理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公建民营”幼儿园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幼儿园教职工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表彰奖励、教龄及工龄计算、社会活动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教职工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条 “公建民营”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培训要纳入公办幼儿园园长、教师培训计划中,享有同等机会。

第二十一条 “公建民营”幼儿园在园幼儿与公办幼儿园幼儿享有同等权利,享受同等政策。贫困家庭幼儿纳入国家资助范围。

第二十二条 各地可设立学前教育奖励专项经费,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用于奖励办园方向明确、普惠性和公益性突出、办园成效显著的“公建民营”幼儿园。

第六章 考核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定期对“公建民营”幼儿园的教学计划、园务管理、安全卫生、资源配置、经费投入、教职工待遇和保教质量等进行专项督导。

第二十四条 对因管理松懈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食品卫生事故的,除解除合同协议,收回办学许可证外,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县依据本办法制定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