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11年修正本) 下载本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11年修正本)

(1991年3月7日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1年5月3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1992年1月1日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实施 2010年12月27日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11年5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2011年7月1日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1年7月1日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是甘肃省酒泉市管辖的阿克塞行政区域内哈萨克族人民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县的辖区和行政区域界线受法律保护,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动。

自治县下设乡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设在红柳湾镇。

第三条 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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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自治机关团结和带领自治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改革开放,继续解放思想,推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把自治县建设成为富裕、民主、团结、文明、和谐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五条 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县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机关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六条 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本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

自治机关在贯彻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过程中,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

第七条 自治机关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合理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人民生活水平。

第八条 自治机关继承和发扬优良的民族文化传统,改革妨碍民族兴旺和人民勤劳致富的陈规陋习,倡导文明、健康、节俭的生活方式,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第九条 自治机关不断巩固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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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尊重自治机关的自治权,遵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接受自治机关的监督。同时,自治机关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条 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中,各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依据有关法律由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哈萨克族代表所占比例应略高于哈萨克族在全县人口中所占的比例。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哈萨克族成员所占比例应略高于哈萨克族在全县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其他民族的成员也应当有一定的比例。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哈萨克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本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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