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工商机关对于公民申请个体营业执照的申请,应当在一个月内给予书面答复,作出准予或不准予从事该营业活动的行政决定。公民A欲在其居住的社区内开办一个面向社区居民经营日常用品的零售店,向该社区所在的B工商局依法提交了相应的申请材料,但过了一个月,A仍未收到B工商局的任何书面答复。在此期间,A曾多次通过熟人到B工商局及其上级行政机关多次询问此事,但均为提出正式的书面材料,也没有收到B工商局及其上级行政机关的正式书面答复。为此,A欲寻求法律救济。 结合本案的案情,运用行政许可法律知识,请回答以下问题: (1)本案中,A要求法律救济有哪些途径?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法律依据是行政法第38条。 (2)B工商局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哪些规定?
答:一个是否受理申请,没有出具凭证,二是时间期限的问题 。违反32条和42条规定。
(3)本案中,A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应对哪些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答:一个是材料的完整、合法性,二是材料递送的时间 、三是B工商界提供是否受理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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