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规定 下载本文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规定

1 目的 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公司员工的安全与健康。2 范围 全公司。

3 职责与分发部门 公司各车间(部门)负责人对此SOP负责,分发至公司各部门。 4 程序

4.1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公司为员工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4.2公司按照《化学防护服的选择、使用和维护》(AQ/T6107—2008)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规定,为员工配发劳动防护用品。

4.3安全环保部对全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4.4劳动防护用品指工作服、安全帽、护目镜、工作鞋、手套、口罩、围裙、袖套、防尘、防毒面罩等。

4.5个人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工作服、工作鞋、护目镜;按季度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手套、口罩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带、防毒(尘)面(口)罩、绝缘雨鞋(靴)、绝缘手套,电焊面罩、镜片、鞋套,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等;公用、备用和借用的劳动防护用品,指特殊场合或临时需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4.6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生产活动中安全和健康的物品,必须正确使用、维护,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

4.7劳动防护用品不属于职工福利待遇。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对不同岗位、工种发放不同品种和不等数量的劳动防护用品。

4.8员工在工作中,一定要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使用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的化工原料时,还要佩带其它专用防护用具;特种岗位、工种按规定佩带特殊护具:

4.8.1一般操作岗位在工作时应穿戴好安全帽、工作服、工作鞋等防护用品。 4.8.2化学操作岗位在工作时应穿戴好安全帽、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皮鞋或雨靴、护目镜等防护用品;进行具有粉尘、有毒、有害气体作业时,还必须戴好口罩,或防尘、防毒口罩、防毒面罩、全封闭隔离服,必要时佩带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等防护用品。

4.8.3离心岗位在工作时应穿戴好安全帽、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皮鞋或雨靴、护目镜(或面罩)、围裙、袖套(必要时还须穿好裤套)、乳胶手套等防护用品。 4.8.4电工(包括高配值班电工)岗位在工作时应穿戴好安全帽、工作服、绝缘皮鞋或绝缘雨靴等防护用品。

4.8.5电焊、气割岗位在工作时应穿戴好安全帽、工作服、工作皮鞋、电焊手套、护目镜、电焊面罩等防护用品。

4.8.6检修岗位在工作时应穿戴好安全帽、工作服、工作皮鞋,在有可能接触到化学物品时,还必须穿戴好雨靴、护目镜(或面罩)、围裙、袖套、裤套、乳胶手套等防护用品,登高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4.8.7食堂厨师在工作时应穿戴好工作帽、工作服、球鞋,根据需要还须穿戴围裙、袖套、口罩等防护用品;食堂服务员在工作时应穿戴好工作帽、工作服、手套、球鞋,根据需要还须穿戴围裙、袖套、雨靴、口罩等防护用品。

任何人进入生产区,必须按规定戴好安全帽和护目镜,禁止穿着带铁钉的鞋子进入。

4.9员工在操作、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经发现,第一次批评教育并进行安全培训,第二次除批评教育培训外扣当月奖金100元,第三次违规退回人力资源部处理。

4.10公司员工上岗时应穿戴好配发整洁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赤膊,不得穿背心、短裤、裙子、拖鞋、高跟鞋。

4.11劳动防护用品的申请、批准、采购、发放:

4.11.1如因工作需要,需配发、变更新的劳动防护用品或有较大使用量时,由使用部门提出,安全环保部审查、同意(重大变更需总经理或分管副总批准),交采购部指定采购员负责采购,劳保仓库验收、发放。

4.11.2平时劳保仓库在保证生产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应减少库存,做到先进先出,不得发放已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需要补货时,应及时书面通知采购员补货;新员工第一次凭公司三级安全教育卡按规定配发劳动防护用品;每月月底,劳保仓库应进行物资盘存,做到账物相符,并做好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台帐,报安全环保部备查。

4.11.3采购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或经安全环保部审核同意的供应商采购,不得采购无安全标志、无生产、经营资质厂家、商铺的劣质产品。 4.11.4劳动防护用品采购以后的付款,在现有财务制度规定的前提下,由安全环保部加签、登记,纳入公司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备查。

4.11.5严格按照发放标准执行,对无正当理由造成的损坏、丢失应根据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赔偿,对冒领、变卖、贪污、盗窃的要严肃处理,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11.6各类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内容与要求:

4.11.6.1公司员工(含借调、聘用)按其所从事的工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4.11.6.2凡从事不同工种工作的员工,按工作时间最长和要求最高的工种发给劳动防护用品;

4.11.6.3工作服按工种、工艺要求选用、发放和统一管理;

4.11.6.4一般生产区,控制区和洁净区的工作服在材质、式样和颜色方面应明显区分,不得混用;质检人员与操作人员的服装有所区别;

4.11.6.5对于公司配发的制服、工作服装,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4.11.6.6对于调离公司的人员(含借、聘、临时工),要求收回劳动防护用品不足使 用年限部分的成本费(成本费的计算公式:每年摊销费 = 服装价格÷使用年限)。 4.11.6.7工作服、工作鞋按规定的使用时间,到期领用,超期不补发;车间停产期间,劳保用品领用时间按停产时间顺延;

4.11.6.8若岗位变动,劳动防护用品按新岗位规定配发,新岗位和原岗位所需劳动防护用品不同的部分,可以补齐;

4.11.6.9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带、防毒面具、防毒口罩、绝缘用具、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等,由使用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保养;

4.11.6.10发给个人的劳动防护用品由个人管理,发给班组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由班组长或指定专人统一保管;

4.11.6.11建立一人二卡制(一卡交本人,一卡留劳保仓库),领用个人劳保用品凭卡,领料单由本人和部门主管签字,核对无误,方可发放,劳保仓库管理员要做好领用登记;

4.11.6.12车间内部调动,车间主任应在劳保卡上填明调动日期、班组;

4.11.6.13车间(部门)之间调动,凭人力资源部调动通知单,被调动者在缴回原工种的劳保用品后,按新岗位的标准发给或补齐;

4.11.6.14员工离开公司时,必须按规定缴回所发放的劳保用品;

4.11.6.15员工因长病假,退养、产假等休假期间,暂停劳保用品的发放; 4.11.6.16内部抽调人员或外借人员,时间在6个月以上从事管理性工作的,其劳动防护用品按所在部室标准发放,借用时间不到6个月者,按原岗位标准发放; 4.11.6.17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建立公用卡,将所领的物品、规格、数量登记上卡,以备查阅;

4.11.6.18员工劳保用品遗失,由本人提出报告,车间(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安全环保部领导批准,按规定折价赔偿后才允许补发;

4.11.6.19发放临时性或一次性劳动防护用品,由车间(部门)、班组统一领取; 4.11.6.20为确保产品质量,凡涉及GMP内容,如着装、材质等要求的,由质量保证部负责制定方案、标准等细则,安全环保部审核,公司领导批准,劳保仓库按标准发放。

4.11.6.21各类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详见附件1)。 4.11.6.22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年(月)限(详见附件2)。 5 变更

5.1 本程序是关于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规定的第00版程序,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

附件1:各类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 岗 位 化学操作工 非化学操作工 机修工 电工 清洁工 洁净区人员 QA人员 QC人员 计量管理人员 食堂厨师、食堂服务员 生产技术、安环、设备、产品开发 综合办、总工办、财务、人力资源 营销、采购人员 装卸工 蓝大褂(2)、工作棉袄、球鞋、 防静电工作服(2)、安全工作皮鞋、护目镜、雨靴 安全帽、手套、口罩等 安全帽、手套、口罩等 蓝大褂(2)、工作棉袄、球鞋 安全帽、手套、口罩等 必备(个人劳保卡) 安全帽、防静电工作服(2)、防静电工选 配 手套、口罩、围裙、袖套、耳塞、防尘、作棉袄、安全工作皮鞋、雨靴、护目镜 防毒口罩(面罩)、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等 安全帽、全棉工作服(2)、工作棉袄、手套、口罩、围裙、袖套、耳塞、防尘口安全工作皮鞋、护目镜 安全帽、防静电工作服(2)或帆布工作服(2)、防静电工作棉袄、安全工作皮鞋、绝缘球鞋、护目镜 安全帽、防静电工作服(2)、防静电工安全帽、全棉工作服(2)、工作棉袄、球鞋、雨靴 安全帽、防静电工作服(2)、防静电工作棉袄、安全工作皮鞋、雨靴、护目镜 防静电工作服或蓝大褂(2)、防静电工浅蓝长、短(2、夏)袖大褂、防静电工作棉袄、球鞋、蓝大褂、安全工作皮鞋 防静电工作服(2)、防静电工作棉袄、球鞋、护目镜、安全工作皮鞋 食堂员工作服(2)、工作帽(2)、工作棉袄、球鞋、雨靴 罩(面罩)等 手套、口罩、围裙、袖套、耳塞、防尘、防毒口罩(面罩)、安全带、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等 手套、口罩、耳塞、防尘、防毒口罩(面作棉袄、安全绝缘皮鞋、球鞋、护目镜 罩)、安全带、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等 手套、口罩、围裙、袖套等 相应等级的洁净服、洁净鞋、手套、口罩、围裙、袖套、耳塞、防尘、防毒口罩(面罩)、鞋套等 手套、口罩、围裙、袖套、耳塞、防尘、作棉袄、球鞋、护目镜、安全工作皮鞋 防毒口罩(面罩)、鞋套等 手套、口罩、围裙、袖套、防尘、防毒口罩(面罩)、鞋套等护目镜 手套、口罩等 手套、口罩、围裙、袖套等 安全帽、防静电工作服(2)、防静电工作棉袄、安全工作皮鞋、护目镜、球鞋 手套、口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