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渔业统计指标体系指标解释
第一章:水产品产量
第1条 水产品特征及产量统计范围
水产品是指渔业(捕捞和养殖)生产活动的最终有效成果,它具有以下特征: 一、它是渔业生产活动的成果。水产品既是渔业生产的劳动对象,也是渔业生产的劳动成果,它包括全部海淡水鱼类、甲壳类(虾、蟹)、贝类、头足类、藻类和其它类渔业产品。
二、它是渔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渔业生产过程中的中间成果,如鱼苗、鱼种、亲鱼、转塘鱼、存塘鱼和自用作饵料的产品,不是最终成果,不能统计在水产品产量中。 三、它是渔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有效成果。水产品在上岸前已经腐烂变质,不能供人食用或加工成其它制品的,不统计在水产品产量中。 第2条 产量统计年度和统计者
一、年水产品产量按日历年度计算。即从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已从养殖水域捕捞起水或者已从天然水域捕捞并已返航卸港的水产品均统计在年产量中,有的生产渔船在外地收港卸鱼或者在海上由收购船扒载收购的,也按到港计算产量。
二、水产品产量统计中,养殖产量按照水域所在地统计,国内捕捞产量按照渔船所属地统计,远洋渔业产量按照远洋渔业经管办法进行统计。
第3条 产量计量规范
除海蜇按三矾后的成品计量、各种藻类按干品计量外,其余各种水产品均按捕捞起水时鲜品实重(原始重量)计量。此外,供观赏的水生动物按个体计算。 第4条 养殖产量与捕捞产量划分原则
凡人工养殖并已起水的水产品数量为养殖产量,凡捕捞天然生长的水产品数量为捕捞产量。
一、凡是人工投放苗种(不包括灌江纳苗)并进行人工饲养经管的淡水养殖水域中捕捞的水产品产量计算为淡水养殖产量,否则为淡水捕捞产量。
二、凡是人工投放苗种或天然纳苗并进行人工饲养经管的海水养殖水域中捕捞的水产品产量计算为海水养殖产量,否则为海洋捕捞产量。 三、稻田养殖起水产品,也计算为淡水养殖产量。 第5条 水产品分类
分为海水产品和淡水产品两大类。 二、淡水产品包括: 淡水养殖产品和淡水捕捞产品
(一)内陆淡水养殖产品:包括内陆淡水养殖鱼类、甲壳类(虾、蟹)、贝类、藻类和其它类产品。
1、淡水养殖鱼类:包括鲟鱼、鳗鲡、青鱼、草鱼、鲢鱼、鳙鱼、鲤鱼、鲫鱼、鳊鲂、泥鳅、鲶鱼、鮰鱼、黄颡鱼、鲑鱼、鳟鱼、河鲀、短盖巨脂鲤、长吻鮠、黄鳝、鳜鱼、鲈鱼、乌鳢和罗非鱼等。
2、淡水养殖甲壳类:包括虾和河蟹,其中虾包括罗氏沼虾、青虾、克氏原螯虾和南美白对虾等。
3、淡水养殖贝类:包括河蚌、螺、蚬等。 4、淡水养殖藻类:即螺旋藻等。
5、淡水养殖其它类产品:包括龟、鳖、蛙和珍珠等。 6、观赏鱼统计按“条”计量,其重量不计入淡水养殖总产量。
(二)淡水捕捞产品:包括淡水捕捞鱼类、甲壳类(虾、蟹)、贝类、藻类和其它类。其它类中包括丰年虫等。
第6条 海洋捕捞产量(按海区、渔具分类)
海洋捕捞产量指国内海域捕捞产量,不包括远洋渔业产量。 一、按捕捞海域分捕捞产量。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区划分界线: (一)渤海:东以辽宁老铁山西角经庙岛群岛至蓬莱角连线与黄海为界。
(二)黄海:南以长江口北角至韩国济州岛西南端连线与东海为界,东至朝鲜半岛与朝鲜海峡。
(三)东海:南以闽粤省界经东山岛南端至台湾省南端的猫鼻头连线与南海为界,东止对马海峡日本硫球群岛与我国台湾省。
(四)南海:东以巴士海峡、巴林塘海峡、菲律宾群岛与太平洋为界,南止加里曼丹,西临中南半岛及马来半岛。 二、按捕捞渔具分捕捞产量。 (一)拖网:包括单拖和双拖。
(二)围网:包括单船围网、双船围网和多船围网。
(三)刺网:包括定置刺网、漂流刺网、包围刺网和拖曳刺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