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龄两历一身份审核认定-一身份审核 下载本文

干部人事档案“三龄两历一身份”

审核认定学习内容

干部人事档案是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在录用、培训、选拔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 干部人事档案“三龄两历一身份”中的“三龄”是指干部的年龄,工龄、党龄,“两历”是指干部的学历、经历(工作和任职经历),“身份”是指是否是干部身份。

(一)出生日期的审核认定:

1、更改出生日期的情况。干部的年龄(出生日期)的更改,凡未经组织确认的视为擅自更改,更改后的出生日期不予承认。

2、出生日期前后记载不一致的情况。根据组通字[2006]41号文件规定,原则上以干部材料中本人最先填写(表格或出生日期部分明确要求本人填写或有本人签名)的出生日期为审核依据进行审核确认(注:一般常见的最早形成材料是中学生学籍表、入团志愿书、应征入伍登记表、招工登记表等),或以调查后新收集的早于现有档案材料、并可归档的本人所填写材料中的出生日期或原始户口底账、登记卡片、出生证等为依据,按程序报批后确认(建国前出生的,以当地解放后的原始户口底账等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3、出生日期存在农历、公历的情况。中组部颁发《干部履历表》以来,明确要求出生日期一律按公历填写,因此干部出生日期不再进行农历与公历换算。过去已经换算的,干部档案中最早材料中有古历或农历记载的,予以承认;档案中最早材料或其他原始材料无古历或农历记载,后期材料中又填写古历或农历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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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承认。

4、对干部因上学、入团、入党、入伍、招工等不够法定,而将干部人事档案早期材料记载的年龄填大,后根据形成时间更早的户籍档案材料已改回的,按照公平公正原则,须根据干部上学、入团、入党、入伍、招工时填大的年龄进行认定,不得重复得利。对干部因入伍、招工等超过年龄,而将干部人事档案早期材料记载的年龄填小的,组织人事部门须派专人到公安、教育等部门调查核实,全面取证,严格按照组织认定程序做出认定。凡确认改小年龄的,一律恢复其实际年龄,防止继续得利。

5、出生日期有涂改的情况。最早原始材料中的出生日期有涂改的,涂改内容无效。凡能确认出涂改前出生日期的,可按涂改前的出生日期确认;涂改严重的可根据记载推算上学、参加工作、入党年龄等是否合理,并进行判断,如按照《党章》规定入党时要年满18周岁。根据家庭成员年龄推算其年龄是否合理,即对档案材料记载的相关信息进行互相比对印证,如根据《干部履历表》、自传、政审材料、《入团志愿书》、任免表等材料中填写的家庭成员年龄,推算其出生时间是否合理。难以确认出涂改前出生日期的,组织人事部门派专人到公安部门调查核实,能查找到形成时间最早的原始户籍档案材料的,在不重复得利的前提下,按照户籍档案材料记载认定。无法查找到形成时间更早的出生证明、干部近亲属档案等辅助材料进行查核,并视情况将涂改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送公安机关进行鉴定。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调查核实结果,综合研判做出认定。

6、干部人事档案中记载出生日期的早期材料无填表时间的情况。可按照干部人事档案相关材料形成的逻辑顺序(如初中毕业生登记表早于高中毕业生登记表)进行推定,若可以推断出最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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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可将其作为出生日期的认定依据。若无法推断出最早材料,组织人事部门须派专人到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由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调查核实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综合研判做出认定。

7、干部人事档案中最早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只有年份无月份的情况。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其他材料,如果其他材料记载的干部出生年份与最早材料记载均一致,且其他材料记载月份均一致,可按其他材料记载的干部出生月份来认定。如果其他材料记载的干部出生年份与最早材料记载不一致,或其他材料记载月份不一致,组织人事部门要派专人到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由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调查核实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综合研判认定其出生月份。

(二)关于参加工作时间的审核认定:

1、更改参加工作时间或连续工龄情况。更改参加工作时间或连续工龄,应有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的调查(请示)报告、档案原始记载或有原始依据的证明材料、按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的批复。干部档案中没有原始有效记载或没有收集到原始有效证明材料的,其它证明材料不作为依据。要严格区别参加工作时间与连续工龄,不得把计算连续工龄时间混同于参加工作时间。

2、变更参加工作时间的情况。变更参加工作时间或连续工龄应有上级文件批复,调查报告中缺少原始有效证明材料的,应予以补齐;没有补齐或干部档案中没有原始有效记载的,不予承认;批复等材料齐全,但明显违反中央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的更改的,不予承认。凡没有组织批复视为擅自更改,变更的参加工作时间或连续工龄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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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参加工作时间前后记载不一致的情况。干部档案中参加工作时间前后记载不一致的,以档案中符合政策规定的最早有效材料的记载为依据审核确认;或以调查后新收集的原始有效证明材料,或可以证明工作性质、时间并与档案原始记载相吻合的有效证明材料为依据,按照程序报批后确认。工龄计算域档案记载不符的,按有关政策规定审核确认。对符合有关政策固定可更改而未办理的,通知干部现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按程序报批后予以确认。

4、参加工作时间或工龄有涂改的情况。原始材料中记载参加工作时间或工龄被涂改的,涂改内容无效,要按规定和程序进行调查,查明原因或取得有效证据后方可认定。

5、对参加工作时是工人的。(1)《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施行(1992年7月23日)前招用劳动者的,以其初次参加工作时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时间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施行后至《劳动合同法》施行(2008年1月1日)前招用劳动者的,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或企业办理录用手续之日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3)《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招用劳动者的,以用工之日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

6、对参加工作时是下乡知识青年的,《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人培[1985]23号)规定:原下乡知识青年“参加工作的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算起”。其认定依据为下乡知识青年的有关审批材料或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7、对参加工作时是名办教师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后参加工作时间问题的答复》([87]教计字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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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规定:“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后,其参加工作时间,从本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算起。”其认定依据为民办教师有关审批材料或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关于民办教师的“连续工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6]教计字179号)答复:“民办(代课)教师被招收录取委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凡经组织批准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关于“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教计字[87]165号)答复:“包括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人员。”

8、对参加工作时是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的。《卫生部关于乡村医生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88]卫人字第22号)规定,“乡村医生成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进入各级医药院校学习毕业(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包括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工作的人员),其参加工作时间,从本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算起”,并须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其认定依据为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有关审批材料或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需要说明的是,1988年1月1日以后的乡村医生,须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试考核,并取得乡村医生证书。

关于乡村医生的“连续工龄”,《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乡村医生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人险[1986]5号)规定:“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被招收、顶替、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进入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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