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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J 61一83 (试行)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试行日期:1984年6月1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路径选择 第三章 气象条件

第四章 导线、绝缘子和金具 第五章 导线排列 第六章 杆塔与基础 第七章 对地距离及交叉跨越 附录一 典型气象区 附录二 本规范用词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架空电力线路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并应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

第1.0.2条 架空电力线路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

第1.0.3条 架空电力线路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和工程特点,合理地确定设计方案。

第1.0.4条 架空电力线路设计,必须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尽量不占良田,少占农田。 第l.0.5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交通、电力、邮电、财贸、文教等各行业35千伏及以下新建架空电力线路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两线一地制架空电力线路和按专用标准设计的架空线路(如铁路信号自动闭塞线路、电车线路等),以及有金属护层的架空电力线路。

第1.0.6条 架空电力线路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路径选择

第2.0.1条 架空电力线路路径、导线截面选择和在城市规划区预留走廊等,可根据5-l0年用电负荷的发展规划确定。

第2.0.2条 架空电力线路路径和杆位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综合考虑运行、施工、交通条件和路径长度等因素; 二、应尽量少占农田;

三、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邻近设施如电台、弱电线路等的影响;

四、应尽量减少与其它设施的交叉;

五、应尽量避开有爆炸物、易燃物和可燃液(气)体的生产厂房、仓库、贮罐等;

六、应尽量避天洼地、冲刷地带以及易被车辆碰撞等处;

七、不应引起交通和机耕困难; 八、应与城镇规划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