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处理--内部研发费用费用化还是资本化的标准以及案例解析 下载本文

开发阶段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者使用前,将研究结果或者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者设计,以生产出新的以及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以及产品等。比如,生产前或使用前的原型和模型的设计、建造和测试;不具有商业性生产经济规模的试生产设施的设计、建造和运营等,均属于开发活动。

开发阶段的特点包括:a、具有针对性,开发阶段是建立在研究阶段的基础上,针对具体项目;b、形成成果的可能性较大。

2、公司 S11 混合动力跑车开发步骤

2007 年 4 月,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正式启动《S11 混合动力跑车的设计开发》项目,并针对 S11 混合动力跑车项目制定了详细的研究开发计划:

第 1 步,前期调研及规划管理工作。该步骤的主要内容是完成市场调研、方案论证、产品定义以及人员组织等工作,属于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应当属于研究阶段。

第 2 步,标杆车比对研究。对选定的标杆车进行试验,将标杆车的各个部件进行分解、逐一扫描拍摄,形成三维数字模型。公司对三维数字模型进行分析后形成工程可行性分析报告,应当看作是项目的研究阶段。

第 3、4 步,产品描述文件建立及造型设计。该步骤的工作是公司建立数字模型并对其进行分析的过程,应当看作是项目的研究阶段。

后续步骤分为造型设计、动力系统设计、底盘系统设计、车身系统设计、电气系统设计、模具设计以及样车试制和装配调试,这些步骤的工作主要是对已建立的数字模型进行修改,使用的技术大部分都是成熟的汽车设计技术。

3、公司 S11 混合动力跑车项目资本化的具体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开发阶段费用资本化的条件有 5 个,必须同时满足 5 个条件才能够资本化:

(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判断无形资产的开发在技术上是否具有可行性,应当以目前阶段的成果为基础,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证明企业进行开发所需的技术条件等已经具备,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或其他不确定性。

(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研发项目形成成果以后,是为出售还是为自己使用并从使用中获得经济利益,应当以管理层的决定为依据。

(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无形资产是否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应当对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产品的市场情况进行可靠预计,以证明所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并能够带来经济利益,或能够证明市场上存在对该无形资产的需求。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企业能够证明可以取得无形资产开发所需的技术、财务和其他资源,以及获得这些资源的相关计划。企业自有资金不足以提供支持的,应能够证明存在外部其他方面的资金支持,如银行等金融机构声明愿意为该无形资产的开发提供所需资金等。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针对上述五个条件,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对 S11 混合动力跑车设计开发项目制定了《设计任务书》,对设计依据、设计开发目标、设计原则、设计开发可行性分析等作出详细规划和分析。根据该任务书,以公司目前阶段的成果为基础,进行开发所需的技术条件等已经具备,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或其他不确定性。

(2)2009 年 6 月 6 日,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同征汽车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市高新产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签署了《增资扩股与股权转让协议》,公司拟以其拥有的 S11 混合动力跑车技术进行技术转让,待技术转让完成后,公司将通过吉林通田汽车有限公司实现技术产业化。

(3)公司针对 S11 混合动力跑车设计开发项目进行了《中国跑车销售市场分析报告》,分别对 2009 年中国汽车市场总体情况、国内跑车市场情况以及超级跑车销售市场情况进行了分析,通过分析,中国跑车在 08 年后都有着较大的需求,如果公司研制出的跑车在价格上具有优势,同时具有优秀的产品以及适度的宣传,则 S11 跑车在中国会有市场,并且能够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

(4)公司对 S11 混合动力跑车整车采用后置后驱;底盘在现有参考车型成熟零部件的基础上进行优化组合设计;车身采用空间梁架结构以及混合动力系统。公司以这些技术资源支持,完成该项目的开发。另外,公司对此项目经费预算为人民币 2,500 万元,以公司目前的财务资源,足以完成该项目的开发。

(5)开发阶段中,针对 S11 混合动力跑车项目发生的相关人员的人工薪资、差旅费、办公费、通讯费、材料费、固定资产折旧等支出均能够可靠地计量。

4、开发支出项目中核算的内容是否均与 S11 混合动力跑车的开发相关说明

本公司在开发支出项目中核算的内容包括 S11 混合动力跑车开发人员的工资、奖金、通讯费、办公费;因 S11 混合动力跑车开发项目所需发生的差旅费、材料费用;S11 混合动力跑车开发项目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所产生的折旧费(其中房屋建筑物按实际使用面积分摊折旧)。报告期内本公司对于上述核算内容的确认标准未发生变化,保持了一致性原则。

开发支出各期末余额明细表如下(单位:元):

公司自主研发 S11 混合动力跑车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首先,通过研发 S11 跑车,可以集成整合公司在汽车设计不同研究方向的研究成果,使得公司通过设计概念车或实体车的方式,验证公司的设计开发成果,并使成果得到不断持续的改进。

其次,公司通过收集汽车市场数据、对汽车市场流行趋势进行调研,通过预判未来 2-3 年的市场变化,并根据上述数据进行预判并自主研发整车车型,以缩短市场反应时间,并实现未来汽车设计产品销售的及时性。S11 混合动力跑车属于此种研发模式的产物。

最后,作为独立汽车设计公司,公司通过不断研发高端整车车型,并选择合适的车型和时机与整车制造商进行合作,共同完成高端整车车型的产业化、商品化,实现汽车设计和高端跑车产业化两条腿走路的发展模式,并可带动公司研发水平的提高。

公司目前主要业务模式是根据客户的需求,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整车车型的开发工作,而 S11 混合动力跑车则是通过无定单自行开发设计,并在开发成功后实行技术转让或通过合作实现技术产品化的方式实现收入。在 S11 混合动力跑车技术的转让方面,公司已经与 CWH 英国资富控股集团达成初步协议,签订了《S11 跑车项目整车设计技术转让及后续开发合同》,新车型只限于美国和西欧的生产销售权和技术使用权。截至目前,公司已收到 CWH 英国资富控股集团的合同定金 5 万美元。在 S11 混合动力跑车通过合作生产实现技术产品化方面,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同征汽车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市高新产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签署了《增资扩股与股权转让协议》,公司拟以其拥有的 S11 混合动力跑车技术进行技术转让,待技术转让完成后,公司将通过吉林通田汽车有限公司实现技术产业化。 上述两种方式的区别仅在于公司是否通过参股或控股汽车制造商的形式,实现公司在汽车行业产业链上拓展,享有汽车制造、销售环节的部分利润。

【案例评析】

1、我国旧会计准则仅允许企业产品研发完成之后支出的部分费用可以资本化,而2007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新会计准则允许公司产品研发过程中的支出只要满足准则规定的有关条件,就可以直接计入资产科目而不影响公司当期损益。该种调整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鼓励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保证企业有更大的动力投入更多的资源进行技术研发,从这个角度上来讲,是一种很大的进步且具有积极的意义。

2、但是,从发行审核的角度来讲,对于申请首发上市的企业尤其是盈利规模较小的企业来讲,研发支出资本化是最合理也是最方便的调整公司盈利水平的手段和工具。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假设某家企业最近一期的净利润为3000万元,而研发支出达到1000万元,那么该1000万元对于公司当期盈利水平甚至是否符合首发上市条件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在审核实践过程中,审核人员对于企业的资本化问题持高度关注态度。

3、当然,由于会计准则已经做出了调整,高度关注并不代表企业不能进行研发支出的资本化处理,毕竟这是企业会计准则赋予企业的权力,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企业的资本化支出必须保证合理合规,其理由能够完全打消审核人员的怀疑和顾虑并得到其认可。

4、从以上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简单总结在解释资本化方面的一些尝试:①详细披露公司报告期内研发支出的明细,甚至要具体到每一个项目或者产品。②公司研发费用占公司当期净利润的比重,据小兵的研究,已上市企业中研发支出资本化率超过20%的少之又少。③将公司研发的实际具体情况与会计准则规定的五项标准逐条对照,证明公司研发支出资本化是完全符合准则要求的。④如果有必要,可以就该问题做重大风险提示,如三五互联案例。如果中介机构的解释不能获得审核人员的认可,那么只能调整为费用化,如苏州恒久案例。值得注意的是,进行资本化处理需要谨慎而取消资本化更需要谨慎,因为该种调整往往会带来联动反应,比如对公司整体变更时股本和资本公积的影响、对公司历次利润分配的影响、对公司历年税收的影响等等。

4、此外,有几个问题同样需要重视:①对于创业板来说,资本化的问题更是需要慎重。虽然创业板的财务指标有所降低,但是同时也更加关注企业成长性,通过财务调整拼凑增长率的做法一来会很敏感,二来得到认可的可能性也比较小。② 资本化问题是不能追溯调整的,如果以前没有进行资本化以后也就不能再资本化,这是会计准则的要求也是证监会的态度。这就有另外一个问题,如果企业报告期包括2006年,那么公司就存在2006年没有资本化而2007年执行新会计准则而资本化的情形。③ 现在证监会对资本化的审核基本是:如果企业进行了资本化处理,审核人员会把你资本化给还原然后判断是否还满足首发上市条件;如果以前没有资本化处理而现在资本化处理了,审核人员还会给你还原判断是不是还符合成长指标。④同济同捷是属于被否决案例,尽管最主要原因是因为募集资金导致经营模式变更的问题,但是资本化问题不够严谨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参考法规】 1、《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号无形资产第9条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2、《企业会计准则》第三十八号无形资产第4条规定: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对所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重新分类、确认和计量,并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时,除按照本准则第五条至第十九条规定要求追溯调整的项目外,其他项目不应追溯调整。 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7号———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比较财务会计信息的编制和披露》规定:拟上市公司在编制和披露三年又一期比较财务报表时,应当采用与上市公司相同的原则,确认2007年1月1日的资产负债表期初数,并以此为基础,分析《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五条至第十九条对可比期间利润表和可比期初资产负债表的影响,按照追溯调整的原则,将调整后的可比期间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作为可比期间的申报财务报表。 4、《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暂行办法》第10条第二款: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

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