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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人员再就业面临的困境及对策

作者:李兰芳

来源:《祖国》2016年第12期

摘要:刑释人员再就业问题是个“老大难”的问题。“老”是因为刑释人员再就业问题历史上长期存在并延续至今,“大”是因为刑释人员再就业问题涉及人权、法治、社会稳定等重大问题,“难”是因为刑释人员再就业歧视严重、障碍重重。面对这个“老大难”的问题,该文只是“管中窥豹”,对刑释人员再就业机面临的困境及解决思路进行探讨。 关键词:刑释人员 再就业 困境 对策

就业是民生之本,解决好就业问题是关系到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及人民福祉的重大社会问题。20世纪90年代国有企业下岗工人的再就业问题,21世纪初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问题,近几年频现报端的大学生就业难问题,都是我国不同时期带有挑战性、战略性的就业难题。随着社会经济、法治、人权等全方位发展,像刑满释放人员(以下简称刑释人员)这样就业的弱势、劣势群体正逐渐引起各方面的注意,逐渐成为就业的难题。 一、刑释人员再就业概念界定

刑释人员是指执行和改造依据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确定的刑期之后,其监禁状态依法由刑罚执行机关解除,其人身自由和其他相关权利得到恢复重返社会的人员。再就业是指有过工作经历的人因某种原因失业,后再次参加工作或者获得职业。刑释人员再就业是指刑释人员服刑期满回归社会后再次参加工作或者获得职业。 二、刑释人员再就业面临的困境 (一)法律制度相对滞后

1.前科报告制度在法律评价上的负面性。前科报告制度是指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该报告制度对刑释人员来说是一种负面性的法律评价,是导致刑释人员再就业时屡次被拒之门外的原因之一。比如,《大连日报》报道的一个案例,宋顺平于2001年因失手将抢夺所在公司财产的人打成重伤,被法院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在刑满被释放后,宋顺平原本学过养殖技术的技能,但在社会上找工作时却一听说他是犯过罪的人,就没人敢招用他。宋顺平说那是一种再次被抛弃的感觉。同时,很多刑释人员为了找到工作隐瞒自己的“过去”。比如,《南方都市报》报道的一个案例,一个姓易的先生曾“失足”三次,2001年到深圳打工,因其见识广、有多年的从商经历,在熟人的介绍下,做过企业的总经理助理、企划经理甚至企业的总经理。不过其能多次找到工作的前提是没有告诉企业其“过去的经历”。两个案例一比较,令人尴尬的是,如实报告前科的刑释人员往往找不到工作,不如实报告前科的刑释人员反而能够获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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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关法律规定对刑释人员再就业限制过多

除了上述前科报告制度外,我国相关法律还就刑释人员的从业资格及相关条件进行限制。比如,有些法律就明确规定刑释人员对某些职业终身无资格从业。如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公务员、警察、检察官、法官等职务。比如,有些法律明确规定刑释人员要符合相关条件才能从事相关职业。如《商业银行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规定,刑释人员具有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侵占财产等某些类型的犯罪或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等情况的,不得担任有关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现实存在诸多再就业障碍

1.相关部门在促进刑释人员再就业上存在的问题

首先,监狱存在可能为了经济效益,把服刑人员的劳动作为赚钱的手段,忽视对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让服刑人员从事很多毫无技术含量的机械性体力劳动,导致服刑人员没有真正掌握生产技能,不利于回归社会后的再就业。其次,司法行政部门作为刑释人员安置帮教的主体,承担着刑释人员的信息、人员等衔接工作,在促进刑释人员顺利回归社会方面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其在帮教管理工作中仍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比如,安置帮教不属于强制性规定,如果刑释人员不愿接受,且具有一定流动性,在落实安置帮教、帮助就业上存在漏管、失控的情况。比如,司法行政部门更多的是承担过渡性的安置帮教工作,随着刑释人员增多、工作任务 加重,其重心更多放在刑释人员的管控上。最后,就业管理服务部门在促进刑释人员再就业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取得较好的成绩,但也存在不足。第一,观念有待更新。与重视大学生就业工作相比,就业管理服务部门对刑释人员的再就业服务工作不够关注。第二,对刑释人员心理辅导和就业指导方面开展活动不多,推荐的再就业渠道和工作岗位单一。第三,对于民间自发形成针对刑释人员再就业的职业中介组织没有扶持或支持,使其难以为继。 2.企业在促进刑释人员再就业上存在的问题

首先,愿意聘用刑释人员的企业只有极少数,且岗位有限。企业为吸纳就业人口的主要途径,目前相当多的企业都不愿意聘用刑释人员。比如,截至2015年12月底,福建省有企业将近50万家,但属于安置刑释人员基地的企业只有286家,比例仅为0.06%。 同时,提供的再就业岗位有限,无法满足需求。比如,福建省司法厅2015年度发布的最新统计信息显示,福建省新回归社会的刑满释放人员1.1万名,依托企业建立安置基地安置660人,企业安置再就业的刑释人员人数比例仅为6%。其次,愿意聘用的企业多为被动为之。企业对设立安置帮教基地热情不高、属被动接受安排,而且一部分企业“愿意”招录刑释人员,原因在于可以获得相关税收、补贴等优惠,有“利益交换”之嫌。还有一部分企业接受刑释人员是依靠“熟人”的担保,是出于对“熟人”的信任才愿意接纳他们介绍的刑释人员。 3.刑释人员在再就业上自身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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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释人员自身存在就业劣势。第一,刑释人员因犯罪被科以一定刑期的刑罚,一定程度上脱离原有的社会生活,需要一定的过渡期适应。第二,大部分的刑释人员文化程度不高,专业技术技能缺乏,有些人年龄也偏大,在就业市场上相对缺乏竞争力。第三,部分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结交一些社会上的闲散人员,生活没有规律,养成不良的生活习惯,用人单位唯恐避之不及。第四,部分刑释人员不能正确认识自身的不足,不能正确认识就业的严峻形势。特别是多次犯罪、累犯或特殊犯罪的刑释人员更不好就业。“恶者,过也”,恶与善相对立,恶是对社会道德的违背,是一种人性的负面, 而惩恶扬善是社会基本的道德准则,这也就不难理解社会公众对多次犯罪或累犯的刑释人员的抵触了。 三、完善刑释人员再就业的对策

(一)制定《促进刑释人员回归社会法》,建立促进刑释人员再就业立法机制

立法是推进国家制度完善、推进治国理政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刑释人员再就业问题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系一个长期性的社会工程,迫切需要在法律上、制度上予以法制化、规范化,建立相关立法机制、加强相关立法工作。因此,应及早制定《促进刑释人员回归社会法》,适时建立前科封存和消灭制度, 保障刑释人员再就业有法可依,借此引导社会观念转变,扫清刑释人员再就业障碍。

(二)树立以人为本服务理念,完善促进刑释人员再就业的帮扶机制

第一,监狱管理部门应强化人性化改造,体现监禁刑的人文关怀。同时,实行分类管理,探索个案矫正模式,尝试循证矫正,最佳矫正服刑人员的不良人格,使服刑人员释放即是“社会化”的人,实现监狱和社会的衔接。第二,司法行政部门通过关心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成长、成立帮扶小组、定期回访等措施,及时了解、帮助解决其困难。第三,成立回归人员再就业服务中心专门负责服务刑释人员再就业工作,为刑释人员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服务,促使他们早日融入社会。同时,注重发动社会力量志愿为刑释人员提供帮教与服务,引领全社会力量参与到促进刑释人员再就业工作上来。

(三)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建立企业情景预防机制

强化企业社会责任,为刑释人员再就业提供机会。第一,企业应为刑释人员提供实习、职业培训的机会。很多时候不是刑释人员找不到工作,而是其没有企业所需的技术。第二,随着人口老龄化逐渐显现,未来的劳动力短缺应该是一种趋势,企业应该未雨绸缪对刑释人员敞开再就业的大门。第三,无论是从法律角度看,还是从企业文化建设看,企业对职工合法权益的关注,与企业的持续性成长及长期生存息息相关。企业要对刑释人员在工作环境、福利待遇、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其他职工要“一碗水端平”。同时,可建立企业情景预防机制,增加犯罪实施的难度和被抓风险,减少职工犯罪的可能性,为企业聘用刑释人员解决后顾之忧。 (四)多层面增权刑释人员,强化刑释人员社会参与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