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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护理学会科技奖奖励办法

(讨论稿)

(1992年5月 中华护理学会第21届常务理事会第2次会议第一次审议通过) (2008年5月12日中华护理学会第25届常务理事会第2次会议第二次审议通过) (2013年1月31日中华护理学会第26届理事长办公会第7次会议第三次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护理科技进步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广大护理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国护理学科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及《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护理学会科技奖是全国护理行业的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护理学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取得优秀成果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 中华护理学会科技奖的奖励贯彻尊重科学、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新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护理科技高峰,促进护理科技与社会发展和医学科学进步密切结合,促进护理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促进护理科技可持续发展战略。

第四条 中华护理学会负责中华护理学会科技奖的评审组织及奖励工作。中华护理学会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奖励

第五条 中华护理学会科技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每届授奖不超过50名。

第六条 中华护理学会科技奖授予在临床护理、护理教育、护理管理和社区护理等领域进行护理研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护理科技工作者、单位和课题组。

第七条 中华护理学会科技奖主要奖励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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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本学科领域发展有重要指导意义的新观点、新学说、新理论等研究成果;

(二)护理学基本理论和客观规律的研究成果; (三)临床各专科护理及社区预防保健护理研究的成果;

(四)护理专业技术与方法创新,并在护理领域中推广应用获得良好成效的科学技术成果;

(五)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八条 中华护理学会科技奖应按照科学技术水平、社会经济效益和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其奖励标准如下:

(一)一等奖项目:在学术或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取得重大社会经济效益;

(二)二等奖项目:在学术或技术上有很大创新,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在国内广泛应用,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三)三等奖项目:在学术或技术上有所创新,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在国内广泛应用、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益。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奖

第九条 中华护理学会科技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护理学会负责向中华护理学会推荐。

第十条 中华护理学会科技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度,推荐单位依据规定的限额择优推荐。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护理学会应当按规定填写推荐书,并按规定时间报送。

第十二条 中华护理学会设立中华护理学会科技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华护理学会科技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和指导,评审委员会下设中华护理学会科技奖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负责评审奖励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中华护理学会科技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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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中华护理学会科技奖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评审办公室对推荐项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二) 评审委员会按专业进行初审; (三) 公示初审结果;

(四) 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评定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 第十五条 中华护理学会科技奖由中华护理学会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确认,并颁发证书、奖金。

第十六条 中华护理学会从获得中华护理学会科技奖的项目中,择优向国家级奖励机构推荐。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七条 剽窃、侵占他人的发明或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华护理学会科技奖,由中华护理学会撤消其奖励,追回奖金及证书,其所在单位及个人3年内不得申报中华护理学会科技奖。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者协助他人骗取中华护理学会科技奖,由中华护理学会通报批评或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十九条 参与中华护理学会科技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通知其本人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评委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中华护理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华护理学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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