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职业准则 下载本文

监理职业准则

吉林松辽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 扎赉特旗保安沼地区乌塔其饮水安全供水工程监理部

二00九年七月

监理职业准则

(1)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具有对工程建设的高度责任感。

(2)坚持严格按照工程承包合同实施对工程项目的监理,既要保护项目法人的利益,又要公证合理地对待承包人。

(3)监理工程师本身要模范地遵守国家以及地方的各种法律、法规和规定,同时也要求承包人模范遵守,并据以保护项目法人的正当权益。

(4)廉洁奉公,监理工程师不得接受项目法人所支付的监理酬金以外的报酬以及任何形式的回报、提成、津贴或其它间接报酬。同时,也不得接受承包人的任何好处,以保持监理工程师的廉洁性。

(5)监理工程师要为项目法人严格保密。监理工程师了解和掌握的有关项目法人事业的情报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6)监理工程师当发现自己处理问题有错误时,应及时向项目法人承认错误并同时提出改进意见。

(7)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个人,不得经营或参与经营承包施工,也不得参与采购、营销设备和材料,也不得在政府部门、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任职或兼职。

(8)监理工程师不得以谎言欺骗项目法人和承包人,不得伤害、诽谤他人名誉借以提高自己的地位和信誉。

行为规范

(1)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府的有关条例、条令以及地方民族政策等;

(2)认真履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所承诺的义务和承担约定的责任;

(3)坚持公正的立场,公平地处理有关各方面的争议; (4)坚持科学的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5)在坚持按监理合同的规定向业主提供技术服务的同时,帮助被监理者完成其担负的建设任务;

(6)不以个人名义在报刊上登载承揽监理的业务广告; (7)不得损害他人的名誉;

(8)不泄露所监理的工程需要保密的事项;

(9)不在任何承包人或材料设备供应人或制造人中兼职; (10)不接受非监理单位的任何报酬,补贴或津贴等; (11)当业主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业主或工程造成损失的,业主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12)监理人员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必须熟悉施工合同文件,全面理解并要求监理,全面理解并严格执行施工合同。监理人员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业主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