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消防工程师重点学习笔记 下载本文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 柱 梁 楼板 屋顶承重构件 疏散楼梯 吊顶 不燃1小时 不燃3小时 不燃2小时 不燃1.5小时 不燃1.5小时 不燃1.5小时 不燃1小时 不燃2.5小时 不燃1.5小时 不燃1小时 不燃1小时 不燃1小时 不燃0.5小时 难燃0.5小时 不燃2小时 不燃1小时 不燃0.75时 难燃0.5小时 不燃0.75时 难燃0.15时 难燃0.5小时 难燃0.5小时 难燃0.5小时 可燃性 可燃性 可燃性 不燃0.75小时 不燃0.5小时 难燃0.5小时 难燃0.25小时 不燃0.25小时 难燃0.25时 66.不同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构件名称 防火墙 承重墙 墙 楼梯间、前室的墙、电梯井的墙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 柱 梁 楼板 屋顶承重构件 疏散楼梯 吊顶 耐火等级 一级 不燃3小时 不燃3小时 不燃2小时 不燃1小时 不燃3小时 不燃2小时 不燃1.5小时 不燃1.5小时 不燃1.5小时 二级 不燃3小时 不燃2.5小时 不燃2小时 不燃1小时 不燃2.5小时 不燃1.5小时 不燃1小时 不燃1小时 不燃1小时 三级 不燃3小时 不燃2小时 四级 不燃3小时 不燃0.5小时 不燃1.5小时 难燃0.5小时 不燃0.5小时 难燃0.5小时 不燃2小时 不燃1小时 不燃0.5时 可燃0.5小时 不燃0.5时 难燃0.15时 难燃0.5小时 难燃0.5小时 可燃 可燃性 可燃性 可燃性 不燃0.75小时 不燃0.5小时 难燃0.5小时 难燃0.25小时 不燃0.25小时 难燃0.25时 67.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几项规定: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8.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小时,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小时和1小时。

69.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但屋面防水层可采用可燃材料。

70.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

限不应低于0.75小时,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时,房间的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小时的难燃性墙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小时的不燃性墙体。二级耐火等级多层住宅建筑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71.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的教学建筑、老年人建筑以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小时;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中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72.建筑内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第四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局 第一节建筑消防安全布局

73.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74.甲乙丙类的液体仓库,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方,避免火灾对周围环境造成威胁;若布置在地势高处,则应采取防止液体流散的措施。乙炔站等遇水产生可燃性气体容易发生火灾爆炸的企业,严禁布置在可能被水淹没的地方。

75.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和可燃粉尘的车间、装置等,宜布置在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或侧风向。液化

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本单位或本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选择通风良好的地点独立设置。易燃材料的露天堆场宜设置在天然水源充足的地方,并宜布置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二节建筑防火间距

76.防火间距的确定原则:防止火灾蔓延、保障灭火救援场地需要,节约土地资源,防火间距的计算。

77.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低层建筑,保持6-10米的防火间距;一、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定为6米;其他三四级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基础上有所增加。 78.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构建,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79.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米,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米。

80.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以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照规定减小2米,单多层戊类厂房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规定为一二级10米,三级12米,四级14米。

81.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照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米。

82.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米。

83.两座丙丁戊类厂房(或厂房与仓库)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

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照规定减少25%。

84.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或厂房与仓库),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面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时,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洞口等开口部位设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水幕,或设置防火卷帘时,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米,丙丁戊类厂房(或厂房与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米。

85.发电厂的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以按照单台确定。 86.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米,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米。

87.厂房外附设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的外壁或相邻厂房外墙的防火间距,不小于规定的距离,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可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88.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之间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米,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89.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不大于2t,第1、2、6项物品储量不大于5t时,不应小于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米。(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既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4.常温下遇水能

引起燃烧的物质))(1.闪点小于28℃的液体;2.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6.受撞击摩擦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发生爆炸的物质)

90.单层、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根据一二级,三级,四级的防火间距分别为10米,12米,14米,可以按照此间距减少2米。

91.乙丙丁戊类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是丙类不应小于6米,丁戊类不应小于4米,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的规定,其防火间距不限。

92.除乙类第6项物品(常温下与空气接触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并能引起自燃的物

质)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25米,

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米,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与甲相同。 93.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建筑类别 高层民用建筑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高层民用建筑 一二级 13 9 11 14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一二级 9 6 7 9 三级 11 7 8 10 四级 14 9 9 12 94.相邻两座单、多层民用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照规定减少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