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 下载本文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

水利部2007年11月26日以SL398-2007发布 自2008年2月26日起实施

1 总则

1.0.1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我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施工过程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规定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通用安全技术要求。

1.0.3 本标准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技术管理、安全防护与安全施工,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1.0.4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应实行建设单位统一领导,监理单位现场监督、施工承包单位为责任主体的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建立有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参加的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明确各单位安全生产的职责和任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

1.0.5 各单位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单位行政第一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1.0.6 各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符合规定的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

1.0.7 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过相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任职;新进场(厂)从业人员应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岗位更换应进行转岗安全教育才能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进行专门安全培训,并经国家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1.0.8 在编制生产、技术、财务计划的同时,应按规定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时,应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1.0.9 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提出安全施工要求,明确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费用并列入工程概预算,应组织进行工程施工危险源辨识和环境因素辨识、评估,提出控制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

1.0.10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应明确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提出保障施工安全和预防事故的措施。

1.0.11 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履行安全文明生产职责。

1.0.12 施工单位应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按承包合同规定和设计要求,结合施工实际,编制相应的安全生产措施;对重大危险施工项目,应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报建设单位(监

理)审批后实施。

1.0.13 有关单位应为从事高危作业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1.0.14 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后,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告,并按照事故调查处理权限,遵循“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及处理。

1.0.15 下列标准中的条款引用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含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但是,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文件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电机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GB1498) 《低压锅炉水质标准》(GB157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

《焊接护目镜和面罩非光学测试方法》(GB3609.2)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 《爆破安全规程》(GB6722)

《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GB6829)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 《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及标志》(GB13690)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 《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水电水利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DL5162)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 《高处作业吊篮》(JG/T5032)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801)

1.0.16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安全生产safety in production

消除或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源和危险因素,保证施工生产顺利进行。 2.0.2 危险源辨识hazard identification

危险源指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危险源辨识指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

2.0.3 职业病occupational disease

企业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在立法意义上的职业病是指政府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的法定职业病。

2.0.4 “四不放过”four principles

指在事故处理中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2.0.5 隐患hidden trouble

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品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2.0.6 特种作业special operation

由国家认定的,对操作者本人及其周围人员和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险因素的作业。 2.0.7 高处作业high altitude operation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度进行的作业。 2.0.8 防护用品protective articles

为使员工在施工生产活动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和职业危害因素的伤害而提供的个人穿戴用品。

2.0.9 防护措施protective measures

为避免员工在施工生产时身体的某部位误入危险区域接触有害物质和能量而采取的隔离、屏蔽、安全距离、个人防护等设施或手段。

2.0.10 职业卫生occupational health

以员工的健康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免受有害因素侵害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2.0.11 作业场所(施工生产现场)operational field 员工从事施工生产活动的地点、场地和空间。 2.0.12 施工生产安全construction safety in production

以防止员工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各种伤亡事故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2.0.13 特种设备special equipment

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2.0.14 伤亡事故(工伤事故)casualty accident

t是指人体生理机能部分或全部丧失的事故。员工在生产劳动区域中发生的和生产劳动有关的伤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称为工伤事故。

2.0.15 应急预案emergency plan

是指为了有效预防控制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或者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能够采取有效应对处理措施,防止事态和不良影响扩大,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而预先制定的事前预防和事后处置的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