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 下载本文

3.4.4 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工作地点噪声声级卫生限值应符合表3.4.4的规定。

表3.4.4 生产性噪声声级卫生限值

日接触噪声时间 (h) 8 4 2 1 卫生限值 [dB(A)] 85 88 91 94 3.4.5 生产性噪声传播至非噪声作业地点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应符合表3.2.8的规定。 3.4.6 施工作业噪声传至有关区域的允许标准见表3.4.6。

表3.4.6 非施工区域的噪声允许标准 类 别 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工业区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 3.4.7 对产生噪声危害的作业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1筛分楼、破碎车间、制砂车间、空压机站、水泵房、拌和楼等生产性噪声危害作业场所应设隔音值班室,作业人员应佩戴防噪耳塞等防护用品。

2木工机械、风动工具、喷砂除锈、锻造、铆焊等临时性噪声危害严重的作业人员,应配备防噪耳塞等防护用品。

3砂石料的破碎、筛分、混凝土拌和楼、金属结构制作厂等噪声严重的施工设施,不应布置在居民区、工厂、学校、生活区附近。因条件限制时,应采取降噪措施,使运行时噪声排放符合规定标准。

3.4.8 宜采用无毒或低毒的原材料及先进的生产工艺,对易产生毒物危害的作业场所应采取通风、净化装置或密闭等措施,使毒物排放符合规定要求。

3.4.9 产生粉尘、噪声、毒物等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应实行评价监测和定期监测制度,对超标的作业环境应及时治理。评价监测应由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承担,并按规定定期检测。生产使用周期在2年以上的大中型人工砂石料生产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正式投产前应进行评价监测。

3.4.10 粉尘、毒物、噪声、辐射等定期监测可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实施,也可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1粉尘作业区至少每季度测定一次粉尘浓度,作业区浓度严重超标应及时监测;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

2毒物作业点至少每半年测定一次,浓度超过最高允许浓度的测点应及时测定,直至浓

等效声级限值[dB(A)] 昼间 55 60 65 70 夜间 45 50 55 55 度降至最高允许浓度以下。

3噪声作业点至少每季度测定一次A声级,每半年进行一次频谱分析。 4辐射每年监测一次,特殊情况及时监测。

3.4.11 工程建设各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和施工人员职业健康档案,对从事尘、毒、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人员应每年12进行一次职业体检,对确认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给予治疗,并调离原工作岗位。

3.4.12 控制施工生产废渣、废气、废水等污染物的排放,排放超过标准的,应采取相应有效措施进行回收治理。

3.4.13 施工生产弃渣应运放到指定地点倾倒,集中处理,不应乱丢乱放。 3.4.14 土石方施工中装运渣土、破碎、填筑宜采取湿式降尘措施。

3.4.15 水泥搬运、装卸、拆包、进出料、拌和应采取密封措施,减少向大气排放水泥粉尘。

3.4.16 燃煤锅炉烟尘应经处理后方可排放。

3.4.17 施工废水、生活污水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砂石料系统废水宜经沉淀池沉淀等处理后回收利用。

3.4.18 施工生产生活区域应设有相应卫生清洁设施和管理保洁人员,保持生产生活环境整洁、卫生。

3.5 消防

3.5.1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各级消防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组建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做好日常防火安全巡视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经常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和灭火、应急疏散救护的演练。

3.5.2 根据施工生产防火安全需要,应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设备,存放在明显易于取用的位置。消防器材及设备附近,严禁堆放其他物品。

3.5.3 消防用器材设备,应妥善管理,定期检验,及时更换过期器材,消防汽车、消防栓等设备器材不应挪作它用。

3.5.4 根据施工生产防火安全的需要,合理布置消防通道和各种防火标志,消防通道应保持通畅,宽度不应小于3.5m。

3.5.5 宿舍、办公室、休息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电炉。利用电热的车间、办公室及住室,电热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3.5.6 挥发性的易燃物质,不应装在开口容器及放在普通仓库内。装过挥发油剂及易燃物质的空容器,应及时退库。

3.5.7 闪点在45℃以下的桶装、罐装易燃液体不应露天存放,存放处应有防护栅栏,通风良好。

3.5.8 施工区域需要使用明火时,应将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内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并应有专人监护。

3.5.9 油料、炸药、木材等常用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使用场所、仓库,应有严格的防

火措施和相应的消防设施,严禁使用明火和吸烟。

3.5.10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回收、销毁应有相应的防火消防措施和管理制度。

3.5.11 施工生产作业区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安全距离,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用火作业区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应小于25m。

2仓库区、易燃、可燃材料堆集场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应小于20m。 3易燃品集中站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应小于30m。 3.5.12 加油站、油库,应遵守下列规定:

1独立建筑,与其他设施、建筑之间的防火安全距离不应小于50m。 2周围应设有高度不低于2.0m的围墙、栅栏。

3库区内道路应为环形车道,路宽应不小于3.5m,应设有专门消防通道,保持畅通。 4罐体应装有呼吸阀、阻火器等防火安全装置。

5应安装覆盖库(站)区的避雷装置,且应定期检测,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6罐体、管道应设防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网、线用40mm×4mm扁钢或Φ10圆钢埋设,且应定期检测,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7主要位置应设置醒目的禁火警示标志及安全防火规定标识。 8应配备相应数量的泡沫、干粉灭火器和砂土等灭火器材。 9应使用防爆型动力和照明电器设备。

10库区内严禁一切火源,严禁吸烟及使用手机。 11工作人员应熟悉使用灭火器材和消防常识。 12运输使用的油罐车应密封,并有防静电设施。 3.5.13 木材加工厂(场、车间)应遵守下列规定:

1独立建筑,与周围其他设施、建筑之间的安全防火距离不应小于20m。 2安全消防通道保持畅通。

3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堆放整齐有序,并留有足够的通道,保持畅通。 4木屑、刨花、边角料等弃物及时清除,严禁置留在场内,保持场内整洁。 5设有10m3以上的消防水池、消防栓及相应数量的灭火器材。 6作业场所内禁止使用明火和吸烟。

7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禁火警示标志及安全防火规定标识。

3.6 季节施工

3.6.1 昼夜平均气温低于5℃或最低气温低于-3℃时,应编制冬季施工作业计划,并应制定防寒、防毒、防滑、防冻、防火、防爆等安全措施。

3.6.2 冬季施工,应遵守以下基本规定: 1车间气温低于5℃时,应有取暖设备。

2施工道路应采取防滑措施。冰霜雪后,脚手架、脚手板、跳板等应清除积雪或采取防滑措施。

3爆炸物品库房,应保持一定的温度,防止炸药冻结,严禁用火烤冻结的炸药。 4水冷机械、车辆等停机后,应将水箱中的水全部放净或加适当的防冻液。

5室内采用煤、木材、木炭、液化气等取暖时,应符合防火要求,火墙、烟道保持畅通,防止一氧化碳中毒。

6进行气焊作业时,应经常检查回火安全装置、胶管、减压阀,如冻结应用温水或蒸汽解冻,严禁火烤。

3.6.3 混凝土冬季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进行蒸气法施工时,应有防护烫伤措施,所有管路应有防冻措施。

2对分段浇筑的混凝土进行电气加热时,其未浇筑混凝土的钢筋与已加热部分相联系时应作接地,进行养护浇水时应切断电源。

3采用电热法施工,应指定电工参加操作,非有关人员严禁在电热区操作。工作人员应使用绝缘防护用品。

4电热法加热,现场周围均应设立有警示标志和防护栏杆,并有良好照明及信号。加热的线路应保证绝缘良好。

5如采用暖棚法时,暖棚宜采用不易燃烧的材料搭设,并应制定防火措施,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并加强防火安全检查。

3.6.4 寒冷地区解冻期施工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1对各种设备、设施及危险施工部位应进行全面检查,以防解冻发生坍塌。 2江河开冻期间应预防冰凌堵塞导流孔洞、冲坏涵洞桥梁等。 3清除施工现场内的冰雪、污物,维护好交通道路。

3.6.5 高温季节露天作业宜搭设休息凉棚,供应清凉饮料。施工生产应避开高温时段或采取降温措施。

3.6.6 夏季施工应采取防暴雨、防雷击、防大风等措施。 3.6.7 沿海地带施工应制定预防台风侵袭的应急预案。

3.7 防汛

3.7.1 建设单位应组织成立有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参加的工程防汛机构,负责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应组织制定度汛方案及超标准洪水的度汛预案。

3.7.2 设计单位应于汛前提出工程度汛标准、工程形象面貌及度汛要求。

3.7.3 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和现场施工情况制定度汛措施,报建设单位(监理)审批后成立防汛抢险队伍,配置足够的防汛物资,随时做好防汛抢险的准备工作。

3.7.4 建设单位应做好汛期水情预报工作,准确提供水文气象信息,预测洪峰流量及到来时间和过程,及时通告各单位。

3.7.5 防汛期间,应组织专人对围堰、子堤等重点防汛部位巡视检查,观察水情变化,发现险情,及时进行抢险加固或组织撤离。

3.7.6 防汛期间,超标洪水来临前,施工淹没危险区的施工人员及施工机械设备,应及时组织撤离到安全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