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体育:Fl赛车场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娱乐:大型主题公园报国务院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外,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项目由州(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二、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事项,报商务部核准。
上述项目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及5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州(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及昆明高新技术开发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按有关法规核准,并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十三、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3则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上述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
务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报商务部核准。
云南省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备案制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04年本)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制。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应按照属地原则由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在滇中央管理企业和省属企业集团可直接向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申请国家资金支持的备案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办理备案。
第四条备案机关主要对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是否属于政府审批或核准的项目。
第五条州(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的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备案申请
第六条企业在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时,应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一)云南省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申请表;
(二)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审查后即退还企业);
(三)企业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
第七条企业要对项目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备案办理
第八条办理程序如下:
(一)受理标准
1.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项目;
2.企业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二)备案机关职责
1.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给予办理备案手续,发放《投资项目备案证》,加盖备案机关公章。
申办材料不齐或有误的,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和要求一次书面告知企业。
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备案,出具的书面通知中要明确列出法规、政策依据。
2.及时告知申办企业备案结果;
3.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4.留存归档的备案项目文书与材料齐全。
第九条备案机关对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实行\限时办结,免费服务\制度,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答复、备案工作。
第十条对符合备案条件、资料齐全的项目,必须予以办理备案,并向申请企业发放《投资项目备案证》(以下简称\备案证\该证有效期二年,自发放日起计算,逾期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对超过备案证有效期需要开工建设的项目,企业应向备案机关重新申请备案。
第十二条已经备案的项目,如对建设地点、主要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以及投资主体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应携变更情况说明和原备案证等,及时向备案机关重新申请备案。
第四章其他
第十三条经备案机关予以备案的项目,企业应依法向国土、环保、规划等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的有关于续。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后方可开工建设。对按规定应备案而未申报的项目和虽然申报但备案机关不予备案的项目,国土、环保、规划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第十四条备案机关在做好备案工作的同时,要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材料进行整理、归纳和分析,并及时向上级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以做好社会投资的监测工作。
第十五条备案机关应建立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信息系统,逐步推行网上备案。
第十六条在国家保密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备案机关应定期将备案项目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已经备案的建设项目,企业拟开工前须向当地统计部门办理新开工投资项目统计登记手续。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项目备案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拖延备案时限。
第十九条备案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备案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彻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企业在备案申报和建设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备案机关依法撤销备案或者报请上级部门撤销备案。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设置投诉渠道和公布投诉电话,受理关于建设项目备案工作的投诉,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加强对各地执行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的备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本办法规定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云南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