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集中采购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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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集中采购 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集中采购计划管理,提高采购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的集中采购计划管理。

第三条 集中采购计划包括采购需求计划、采购执行计划和采购工作安排。

第四条 集中采购计划管理实行年计划、季调整、月安排。

第二章 需求计划和执行计划

第五条 基层企业根据上报的年度投资、生产检修技改等计划,编制年度需求计划,经本单位采购领导小组审核并平衡利库后,将集中采购范围内的年度需求计划上报分子公司。

第六条 分子公司汇总基层企业及本部的年度需求计划,经本单位采购领导小组审核并平衡利库后:

(一)一级集中采购范围内的年度需求计划上报集团公司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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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级集中采购年度执行计划中,属于集团公司必须招标范围的,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三)下达二级集中采购的年度执行计划。

第七条 集团公司汇总分子公司及总部的年度需求计划,由集团公司采购领导小组成员部门进行预审。其中:

规划发展部负责审查年度需求计划所涉及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计划营销部负责审查年度需求计划所涉及的项目是否符合投资管理要求;

财务管理部负责审查年度需求计划所涉及项目的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科技信息部负责审查年度需求计划所涉及的项目是否符合集团公司信息化规划要求;

其他部门按部门职责进行预审。

第八条 集团公司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预审通过的年度需求计划编制一级集中采购年度执行计划,提交集团公司采购领导小组审定并平衡利库后,随集团公司年度综合计划一并下达。

第九条 特殊情况下,年度执行计划需要补充的,按季度以追加计划的形式对年度执行计划进行调整。追加计划的上报、审核流程与年度需求计划相同,其中:

(一)一级集中采购范围内的追加计划审核通过后,纳入一级集中采购的年度执行计划;

(二)二级集中采购范围内的追加计划审核通过后,纳入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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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集中采购的年度执行计划,属于集团公司必须招标范围的,同时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章 审核原则及执行条件

第十条 集团公司和分子公司按照采购管理范围,制定集中采购计划的审核原则及执行条件(以下简称审核原则及执行条件),内容包括:

(一)采购需求计划审核通过、列入采购执行计划的条件; (二)实施采购执行计划前,各类标的应具备的招标采购条件,以及相应的合同生效条件和付款条件。

第十一条 采购需求单位应按照审核原则及执行条件上报采购需求计划;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应按照审核原则及执行条件审核采购需求计划。

第四章 年度与月度工作安排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和分子公司按照采购管理范围,于每年底下达下一年度的集中采购工作年度节点预安排(以下简称节点预安排),内容包括:

(一)全年各月的开标(采购)日期; (二)规模采购标的的开标(采购)日期; (三)采购需求计划的上报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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