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 时 管 理 规 约
第一章 总则
一、为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促进管理有序、安全舒适、环境宜人、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项目实际,制订本规约。
二、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机构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规约一致。
三、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前将本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四、物业第一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本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由第一买受人对本规约的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其效力及于此后的物业买受人。
五、若本规约的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本规约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六、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 座落位置: 。 物业类型: 。 建筑面积: 。
七、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用房位于: ,建筑面积为: 。
八、物业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资质等级及资质证书编号: 。 注册地址: 。 邮编: 。 联系电话: 。
第三章 物业服务费用
九、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业主委托物业服务机构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之外的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另行约定。
十、业主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负连带责任。转让物业的,业主应与物业服务机构结清各项费用。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
十一、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接受物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 (二)参与本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活动;
(三)监督前期物业服务机构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对本物业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专项
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授权物业服务机构制订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对本物业区域内影响业主共同利益、业主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为进行投诉;
(七)提议召开业主大会,提出补充、修改本规约的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其他权利; 十二、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机构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二)按规定交存、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三)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配合物业服务活动;
(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互助友爱,和睦相处;
(六)出租、转让物业时,告知承租人、买受人遵守本规约; (七)参加业主大会并予以表决;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其他义务。
十三、开发建设单位对于未售出的物业,享有业主的权利,履行业主的义务。
十四、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