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 职业卫生标准 GBZ 37-2002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 标准 卫生行业标准 铅 部门标准 卫生部《儿童高铅血症和铅中毒分级和处理原则(试行)》 WS/T 112-1999职业接触铅及其化合物的 生物限值 镉 GBZ17-2002职业 性镉中毒诊断标准 WS/T 113-1999职业 接触镉及其化合物的 生物限值 GBZ 83-2002职业WS/T 211-2001地方性慢性砷中毒诊断 性砷中毒诊断标准 标准 WS 277-2007地方性砷中毒病区和划分标 准 砷 铬 汞 GBZ 12-2002职业 性铬鼻病诊断标准 GBZ 89-2007职业 性汞中毒诊断标准
一、铅中毒诊断标准
(一)成人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
有明确铅污染区域内生活接触史,出现以神经、消化、造血系统为主的临床表现,复查和专项体检血铅≥2.9μmol/L(600μg/L)或尿铅≥0.58μmol/L(120μg/L)者,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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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为慢性铅中毒。
1.轻度中毒。
血铅≥2.9μmol/L(600μg/L)或尿铅≥0.58μmol/L(120μg/L),且具有下列一项表现者:
(1)尿δ-氨基-γ-酮戊酸≥61.0μmol/L(8000μg/L)者;
(2)血红细胞游离原卟啉(EP)≥3.56μmol/L(2000μg/L);
(3)红细胞锌原卟啉(ZPP)≥2.91μmol/L(13.0μg/g Hb);
(4)有腹部隐痛、腹胀、便秘等症状。
如诊断性驱铅试验,尿铅≥3.86μmol/L(800μg/L)或4.82μmol/24h(1000μg/24h)者,也可诊断为轻度铅中毒。
2.中度中毒。
在轻度中毒的基础上,具有下列一项表现者: (1)腹绞痛; (2)贫血;
(3)轻度中毒性周围神经病。 3.重度中毒。 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1)铅麻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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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毒性脑病。
(二)儿童铅中毒诊断标准。
有明确铅污染区域内生活接触史,连续两次静脉血血铅≥200?g/L者,可诊断为儿童铅中毒,并依据血铅水平分为轻、中、重度铅中毒。
轻度铅中毒:血铅水平为200-249?g/L; 中度铅中毒:血铅水平为250-449?g/L; 重度铅中毒:血铅水平等于或高于450?g/L。 儿童铅中毒可伴有某些非特异的临床症状,如腹隐痛、便秘、贫血、多动、易冲动等;血铅等于或高于700?g/L时,可伴有昏迷、惊厥等铅中毒脑病表现。
二、镉中毒诊断标准 (一)慢性轻度中毒。
有明确镉污染区域内生活接触史,复查和专项体检尿镉≥5?mol/mol肌酐(5?g/g肌酐)),并有头晕、乏力、嗅觉障碍、腰背及肢体痛等症状,实验室检查发现有以下任何一项改变时,可诊断为慢性镉中毒:
1.尿?2-微球蛋白含量在9.6?mol/mol肌酐(1000?g/g肌酐)以上。
2.尿视黄醇结合蛋白含量在5.1?mol/mol肌酐(1000?g/g肌酐)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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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慢性重度中毒。
除慢性轻度中毒的表现外,出现慢性肾功能不全,可伴有骨质疏松症、骨质软化症。
三、砷中毒诊断标准
(一)亚急性砷中毒诊断标准。 1.有明确砷污染区域内生活接触史。
2.复查和专项体检发砷或尿砷超过当地正常参考值。 3.出现以消化系统、周围神经系统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
4.排除其他原因引起的消化系统、周围神经系统疾病。 (二)慢性砷中毒诊断标准。 1.慢性轻度中毒。
有明确砷污染区域内生活接触史,具有头痛、头晕、失眠、多梦、乏力、消化不良、消瘦、肝区不适等症状,复查和专项体检发砷或尿砷超过当地正常参考值,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皮肤角化过度,尤在掌跖部位出现疣状过度角化; (2)非暴露部位如躯干部及四肢出现弥漫的黑色或棕褐色的色素沉着和色素脱失斑;
(3)轻度肝脏损伤; (4)轻度周围神经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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