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资蒙古国矿业应该注意的问题的研究 下载本文

关于投资蒙古国矿业应该注意的问题的研究

蒙古国地处中国与俄罗斯两个大国之间,东西南三面与中国接壤,中蒙边境线长4676公里。蒙古国矿产资源丰富,而且正处在初期开发阶段,潜力很大。过去 10年蒙古国政府通过修改《矿产法》和《外国投资法》,加快了矿业企业的私有化,并制定了一系列引资政策,使其矿业投资环境有了较大改善,从而吸引了众多 国际矿业资本。蒙古国政局相对稳定,而且是我国近邻,两国关系良好,是我国矿业部门“走出去”战略的首选地之一[1]。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投资蒙古国矿业 存在较大机遇,但也有一定风险。近年来蒙古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法规政策,对其矿业投资环境产生了较大影响,投资蒙古国矿业的风险正在加大,应当给予高 度重视。

本文着重从蒙古国对外国投资的开放度、现行法律、财产征用与补偿、争议的解决、对业绩的要求及激励措施、私有权和立法几方面介绍该国矿业近年来存在的投资机遇与风险,仅供投资蒙古国矿业的公司参考。

一、对外国投资的开放度

蒙古国政府支持外商对矿业进行直接投资,但2009年该国在环境法、税收和矿业权等领域做出的调整和立法,明显降低了对外国直接投资的开放度。虽然蒙古 国大多数产业和经济战略不歧视外国投资者,但政府有关外国公司对蒙古国新兴铀矿部门投资的法令受到公众批评,他们认为政府缩小了外国投资者的权利,而月铀 矿法的修订是限制外国直接投资的开始。

总的来说,蒙古国的法律鼓励外国投资。外国人的投资下限仅为10万美元或同等价值的物 资。无论在法律上还是按惯例,外国人均可100%地拥有任何经过注册的经营权,而且对于合资企业、股东或代理商等蒙古国实体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或行政要 求。蒙古国对投资和投资者均不进行预审,但按照该国法律,所提出的活动须具有合法性。在这种灵活投资制度下,唯一不同的是土地所有权、石油开采及战略性矿 产开发。

(一)对房地产、石油开采和战略性矿产开发的限制

首先,只有蒙占国公民才能拥有房地产)房地产所有权目前仅限于首都乌兰巴托城区、省首府和县政府所在地。国内外任何类型法人实体都无权拥有房地产。但是,外国人和蒙古国人可以完全拥有自己的建筑物,并且可以出租个人不动产,租期为3~90年。

蒙古国的法律还规定,石油开采公司进行石油勘查和开采的前提条件是,必须与政府签订产量分成合同。

蒙古国2006年通过的现行《矿产法》确定了“具有战略意义矿床”的概念,该法授权蒙古国政府获取任何矿山及其附近矿床50%~

34%的股份,而这一概 念在1997年的法律中并未提及。蒙古国现行的法律把具有战略意义矿床定义为“在国家和地区层面上,其生产可以对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潜在影响的矿 集区,或其生产价值或潜在生产价值超过每年国内生产总值5%的矿床”。国家大呼拉尔(即议会)负责确定哪些属于战略性矿床。截至目前,国家议会仅把世界级 的铜矿、煤矿以及稀土金属和铀矿确定为战略性矿床。 如果矿床被确定为战略性的抑或是国家出资勘查的矿床,蒙古国政府可以要求获 得高达50%的股份。如若矿床是用私有资金开发的,而且蒙古国政府从未出资进行过勘查,蒙古国政府则可获得该矿床34%的股份。国家股是在考虑到国家投资 金额的情况下所签订的矿床开采协议而确定的;对于私人勘查的战略性矿床,国家股则是根据国家投资金额与公司签订的协议确定。议会可以采纳政府提出的有关国 家股建议,或者根据综合性国家档案室的矿产储量相关官方数据来确定国家股。

国家股的规定表面上看不是 剥夺性的,因为蒙古国政府已承诺按公平市价将其获取的股票补偿给公司,而且迄今蒙古国政府已履行了这项承诺,但2010年4月20日蒙古国政府暂停了矿山 开采许可证审批、矿山勘探、对所收回矿山开采许可证的重新审批工作,以及矿山开采许可证的转让,主要原因是该国政府认为目前审批工作不规范。另外,蒙古国 总统还表示,政府必须重新制定矿山开采许可证审批法律,在没有制定新的法律之前不能审批矿山许可证[2]。按照

相关公司法和投资法,蒙古国现行的《矿产 法》严格限制为在蒙古国注册的实体发放石油和矿产许可证。 (二)税收法则的修订

蒙古国现行的税收法则允许公司扣除多项正当营业支出,包括业务旅行、食堂费用等。特别是,该法还把差别税和节假日排除在外,这对国际投资者格外有利。另 外,以往公司只能把所受损失延后2年。虽然多数行业同意这一条款,但也有许多公司特别是那些需要长期开发大型基础设施的行业注意到,2年的延后期限对规划 长期开发项目是不够的,其中典型项目是大型采矿项目。为此,蒙古国议会打算把公司损失后延期限延长到8年。

大多数仲裁结果承认矿山在投产前需要很长的研制周期,因此宣布取消对这类进口的税收。但蒙古国议会在没有与投资者、国际捐赠组织的顾问甚至本国税务官员进行磋商的情况下决定征收增值税,这使得蒙古国的采矿成本提高了10%,因而削弱了该国的竞争力。 (三)主要投资法律有待完善

2008年,蒙古国议会对《蒙古国外国投资法》进行了修订,目的是进一步吸引外资,提高贸易局为外国投资者的服务水平,但该法的修订部分只适用于 2008年夏季新法律生效以后注册的投资。修订后的《蒙古国外国投资法》把新的外国投资最低水平从1000美元提高到10万美元,并对准备注册的外国投资 者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如今,注册的外国公司须由蒙古国外国投资和贸易局(FIFTA)证明其合法性、环境保护措施、技术等符合该局制定的标准。这一规程尚 处

于拟定阶段,由于在多数领域还缺乏专门知识,蒙古国外国投资和贸易局需要与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磋商,借以评估每家公司对投资登记的需求。而且,就如何评 价投资、对投资制定哪些确切标准以及如果登记申请被拒绝投资者如何设法补救等问题,该局尚未明确规定正当程序。

(四)新的组织结构对外国投资的影响

2008年晚些时候,蒙古国议会通过合并不同部和机构对政府机构进行了重组,以理顺政府职能。关于外国投资,蒙古国议会采用了前工业和贸易部(MIT) 及外国投资和贸易局的贸易政策和贸易促进职能,并将这两个机构与外交部合并。新成立的外交和贸易部(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and Trade ,MFAT)的职责是直接掌控所有贸易政策和贸易促进工作的制定和实施,其中包括促进出口和境内投资工作。外国投资和贸易局现由外交和贸易部监管;前工业 和贸易部的其他部门被现在的农业、食品和轻工业部和自然、环境和旅游部吞并。

蒙古国外交和贸易部官员称,政府将致力于促进蒙古国出口和获取外国投资,并希望外国投资和贸易局成为韩国、日本或美国的对口机构,这意味着该局的工作仅限于支持国内工商活动,以及登记境内投资以跟踪这些投资。

二、现行法律对外国投资者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