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会议电视会场系统(以下简称会场系统)工程质量管理,规范会场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中会场系统工程施工管理及验收。 1.0.3 本规范与国家标准《会议电视会场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20××配套使用。
1.0.4 会场系统工程实施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5 会场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声音延时 Sound delay
声音信号在会议电视系统传输中到达接收端所产生的时间延迟。 2.0.2 声像同步 Synchronism
在会议电视系统中,图像动作和所发声音的一致性,又称唇音同步。 2.0.3 〔会议电视〕回声 Echo
声压级和时差都足够大,在主观感觉上可以和直达声区别的反射声或因其他原因返回的声音。
在会议电视系统中,是指当本会场的声音信号通过网络传到对方会场,经对方的扩声系统后,再传回本会场的声音。
除上述术语外,《会议电视会场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20××中的术语,也适用于本规范。
3 工程施工前准备
3.1 一般规定
3.1.1 会场系统应包括音频系统、视频系统和灯光系统等各个子系统的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和《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的有关规定。 3.1.2 施工企业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的相应资质等级的资格及质量管理体系。 3.1.3 施工准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具备经审定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施工进度。
2 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完善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机构健全,岗位责任明确,施工方案可行。
3 设计人员应完成与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明确施工任务的特点、技术质量要求、施工工艺及施工图纸。
4 施工电动工具、机械、器材应进行安全检查,并备有必要的安全施工装备或护具。
3.1.4 施工前应完成与建筑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电气、传输网络接口的界面确认。
3.2 隐蔽工程
3.2.1 隐蔽工程的施工应按施工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当需要调整和变更时,应填写本规范附录C中的表C.0.2-2工程变更、洽商记录,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3.2.2 线槽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线槽应平整,无扭曲变形,内壁无毛刺,各种附件齐全。
2 线槽接口应平整,接缝处紧密平整,槽盖装上后应平整、无翘脚,出线口位置准确。
3 线槽应安装牢固,保证横平竖直。
4 固定支点间距不宜大于1.5~2.0m,在进出接线箱、柜、转角及丁字接头的三端500㎜内应设固定支持点。
5 线槽应保持连续的电气连接,并应有良好的接地。
6 线槽防火安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有关规定。
3.2.3 管道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明敷管道连接应采用丝扣连接或压扣式管连接,暗埋管道应采用焊接。管道敷设应牢固畅通,进入箱盒处顺直,在箱盒内露出长度应小于5㎜。
2 箱盒安装应牢固平整,开孔整齐并应与管径吻合。 3 管道应整体接地连接,采用跨接方法连接。
3.2.4 各种吊挂、墙装设备与主体结构连接的各种预埋件或基础,其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3 施工进场要求
3.3.1 施工进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会场、控制室、机房等相关房间的前期工程已经全部完工,并且影响施工安装的各种障碍物应已清除。
2 隐蔽工程所施工的预埋管道、线槽、预埋件和孔洞等的数量、位置、尺寸均已按施工图纸要求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并应由建设单位提供准确的竣工图纸。
3 控制室和机房地面应平整光洁、清扫干净、地板板块应铺设严密坚固、地板的水平误差不应大于2㎜/m、地板的支柱和板块之间应有良好的电气连接并接地,接地电阻和防静电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4 机房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3.3.2 会场的建筑装修施工完毕,建筑声学和建筑装修符合设计要求;电源、接地、照明、插座以及温、湿度等环境要求,已按设计文件的规定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会场的混响时间、背景噪声级的测量指标应满足工程设计文件要求,并且符合本规范6章6.1节会场环境检验的规定。
3.4 设备、材料检验
3.4.1 设备、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材料的进场应填写本规范附录C中的表C.0.2-3或由监理单位提供的
设备材料进场报验表。并应按分系统对设备、材料进行清点、分类。
2 开箱检验时,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要求,外观应完好无损,随机配件及资料应齐全,并应有出厂合格证。
3 部分设备应通电检查,检查应按随机产品资料要求进行;对不能现场检查的设备功能、性能,可在系统验收时,重点检验。
4 电源系统中的各种电缆和接插件应批查检合格证后,方可布放到位。 5 对存在异议的设备、材料,可要求工厂重新检测或委托专门检验机构检测,检测应按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进行;无国家标准的,应按合同规定或设计文件要求进行,并应出具检测报告。确认符合设计要求,才能在安装施工中使用。
3.4.2 灯光系统的设备、材料检验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有关规定。 3.4.3 软件产品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商业化软件,应进行使用许可证及使用范围的检查。
2 由设备提供商编制的用户应用软件,除进行功能测试之外,还应根据需要进行容量、可靠性、安全性、可恢复性、自诊断等多项功能测试。
3 用户应用软件应提供软件使用说明、安装调试说明等资料。
3.4.4 进口产品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提供原产地证明、商检证明、检测报告;并提供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资料宜为中文文本或附中文译文。
4 工程施工
4.1 一般规定
4.1.1 设备安装的位置、高度、工艺应按深化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当需要调整和变更时,应填写本规范附录C中的表C.0.2-2工程变更、洽商记录,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4.1.2 施工前应对吊装设备的预埋吊件进行严格检查,悬吊装置应进行过载负荷试验,其安全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4.1.3 吊装设备及其附件应有防坠落措施。
4.1.4 墙装支架结构刚性和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安装牢固、平整,不应产生松动现象。
4.1.5 设备安装有特殊工艺要求时,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按照设备安装说明书执行。
4.1.6 设备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备之间连接缆线均应按接线图要求编制标识。 2 所有连接配件应符合现有国家标准。
3 缆线与连接配件间应采用端点焊接或采用专用工具压接,应符合施工工艺要求,不应有虚接、错接和短路现象。
4.1.7 灯光系统的设备安装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有关规定。
4.2 缆线敷设
4.2.1 敷设缆线的规格、路由和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缆线敷设的施工与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工程验收规范》GB 50312的有关规定。
4.2.2 线槽缆线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缆线敷设前应清除槽内的异物。
2 缆线敷设前应将缆线两端贴有标识,表明始端与终端位置,标识应清晰、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