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7 控制室和机房的防雷接地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的有关规定。
5 系统调试
5.1 系统调试前准备
5.1.1 系统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会场系统的调试应在设备安装和缆线连接完毕,且施工质量合格后进行。 2 核实系统连线图,并检查系统线缆与设备之间不应有错接、漏接、短路现象。 3 系统通电前,应检查供电设备的电压和设备的外壳接地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4 调试工作应由专业工程师主持,并制定系统调试大纲和调试计划。 5 测试仪表应符合计量要求,并调节到正常使用的状态。
6 系统操作软件、应用软件应安装完成,专用控制界面、控制程序已完成编程。 7 分系统的调试顺序应为:灯光系统,视频系统,音频系统。
5.2 系统调试
5.2.1 灯光系统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核查光源的色温、显色指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核查灯光系统的用电总负荷。当调试过程中出现空气开关的分断或保险管的烧坏时,应查清原因、排除隐患后复还。
3 调试过程中应检查灯源表面与将周围物品的距离,确保安全使用。 4 根据现场使用情况调整面光灯的投射角度,使其符合设计、使用要求。 5 具有调光、分区控制功能的会场,应进行分区控制功能和灯光照度指标的调试。
5.2.2 视频系统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单机(如摄像机、显示器和控制器等)功能和参数指标的查验。 2 按照系统设计要求,进行系统的电性能指标和功能的调试。
3 用系统配置的视频信号源和摄像机进行调试,重点调试系统的信噪比、色彩、亮度和图像效果,排除系统外部干扰。
4 根据会场环境灯光使用情况,进行系统图像效果的调试。
5 使用标准信号源和检测仪器,进行系统图像显示性能指标的调试。
5.2.3 音频系统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单机(如传声器、调音台、功率放大器和音箱等)功能和参数指标的查验。 2 按照系统设计要求,进行系统的电性能指标和功能的调试。
3 利用相位仪或试听方法,逐一检查所有扬声器系统的相位,调整到一致。 4 用系统配置的音源(含光盘)放音和传声器进行调试,重点试听听音区内的总噪声级、声场均匀度、传声增益、语言清晰度和音响效果。
5 使用标准信号源和检测仪器,按本规范附录A《会议电视会场系统扩声特性》测量方法进行会场声性能指标的调试。
5.2.4 将系统的调试情况记录在本规范附录C中的表C.0.2-8中。
5.3 系统联调
5.3.1 在各分项系统调试合格后,应先进行系统内部联调(将编解码器自环),运行正常后方可接入会议电视系统,进行系统联调。 5.3.2 系统联调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所建设会场的系统功能和调试内容要求分步进行系统联调。 2 系统联调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等内容均应详实记录。 3 系统联调结果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4 编写系统联调情况记录,内容应包括:联调内容、调试时间、存在问题调试结果评定等,记录应由调试人员记录人签字,并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其准确性。见本规范附录C中的表C.0.2-8中。
5.3.3 当会场系统无法接入会议电视网联调检测时,可采用将编解码器自环的方式调试,或按建设单位、设计、施工单位协商的办法进行。
6 工程检验
6.1 会场环境检验
6.1.1 检验项目和内容应按国家标准《会议电视会场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第5章的规定和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逐项进行。
6.1.2 检测方法可采用现场检查、主观试听、现场专用仪器测量等。
6.1.3 检验结果对不符合要求的检项,应采取相应措施,使其达到设计要求,并应填写本规范附录C中的表C.0.2-5的表格。
6.2 隐蔽工程检验
6.2.1 隐蔽工程的线槽、管道施工和预埋基础施工质量检验应按本规范第3.2节的要求执行,并应填写本规范附录C中的表C.0.2-4的表格。
6.3 工程施工检验
6.3.1 会场、控制室或机房的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应按本规范第4章的要求执行,并应填写本规范附录C中的表C.0.2-6的表格。
6.3.2 缆线的敷设施工检验可根据施工情况,单独进行检验或与整体工程施工质量检验统一进行,应按本规范第4章第4.2节的要求执行,并应填写本规范附录C中的表C.0.2-6的表格。
6.3.3 会场灯光系统的施工检验可根据施工情况,与所属单位工程统一检验,并应执行本规范的相关要求。
6.3.4 在工程施工中执行本规范强制性条文规定的检查项目,应填写本规范附录C中的表C.0.2-7的表格。
6.4 会场功能检验
6.4.1 会场功能检验内容应按工程设计文件和国家标准《会议电视会场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的规定要求逐项进行验收。
6.4.2 会场功能检验方法应采用:现场功能演示。
6.4.3 会场功能检验结果对不符合要求的检项,应采取相应措施,使其达到设计要求并应填写本规范附录C中的表C.0.3-1的表格。
6.5 会议电视功能检验
6.5.1 会议电视功能检验内容应按系统总体设计要求或工程设计文件规定要求进行验收。
6.5.2 会议电视功能检验应与会议电视系统相连,并需要系统有关技术人员配合检验。
6.5.3 会议电视功能检验方法应采用:现场功能演示。
6.5.4 会场电视功能检验结果应填写本规范附录C中的表C.0.3-2的表格。
6.6 系统质量主观评价
6.6.1 系统质量主观评价应包括会场声音质量主观评价、会场图像质量主观评价和会议电视效果综合评价。
6.6.2 系统质量主观评价应与会议电视系统中至少一个会场相连,本会场和外会场音频、视频、灯光设备应保持会议使用状态。评价人员应在最佳视距和正常听音范围内进行评价,并需要有关人员配合测试。
6.6.3 评价人员不应少于五名,并应包括专业人员和非专业人员。 6.6.4 会场声音质量主观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主观评价的项目应包括:外会场男声讲话、女声讲话、播放音源;本会场男声讲话、女声讲话、播放音源。
2 主观评价方法可采用五级评分制。主观评价五级评分制应符合表6.6.4的规定。
表6.6.4 主观评价五级评分制
声音质量主观评价 评分等级 质量极佳,十分满意 5分(优) 质量好,比较满意 4分(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