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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拆除市规划区内违章建筑

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葫政办发[2008]42号 【发布部门】葫芦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7.01 【实施日期】200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拆除市规划区内违章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

(葫政办发〔2008〕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规划局《关于拆除市规划区内违章建筑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七月一日

关于拆除市规划区内违章建筑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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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城市规划与管理力度,有效遏制规划区违章建筑和乱搭乱建行为,加快

生态旅游城市建设步伐,优化人居环境,塑造城市新形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葫芦岛市2008年城市综合管理年活动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市规划区内开展拆除违章建筑专项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内容

(一)拆除范围和对象

以海滨规划区、生态公园建设范围和城区内将要拆迁区域为重点,严格查处乱批、乱建、乱栽、乱挖、乱葬等行为。具体拆除范围包括连山区城市规划区、龙港区城市规划区(含城中村)内的各类违章建筑,包括经批准建设但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在建筑物主体上擅自接建、搭建、改建的违章建筑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违法建筑等。新发现的违法建筑随时发现随时拆除,原有的违法建筑,按城市规划和开发建设时序予以拆除。

(二)责任分工

1、海滨规划区的违章建筑,按城市规划和开发建设时序分期拆除;连山区、龙港区、龙湾新区违章建筑,按照市区管辖范围,市政府责成连山区政府、龙港区政府和市城管部门负责拆除。连山区、龙港区要根据本方案制定违章建筑拆除方案,并公布指挥部办公地点、联系电话、联系人,年内完成辖区范围内违章建筑拆除工作。

2、日常违章建筑的巡查工作市政府责成市区两级城管部门负责,发现违章建筑,随时发现,随时拆除。

3、对于连山区、龙港区范围内过去遗留并既成事实的违章建筑,市政府责成连山区政府、龙港区政府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市规划局参与,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4、法制部门负责对拆除违章建筑的相关执法文书和执法程序进行审查。 2 / 3

5、公安部门和边防支队做好强制拆除现场安全保卫、治安工作。

6、财政部门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待详细调查后编制拆除违建工作资金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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