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人民调解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调解业务档案规范化建设和科学化管理,统一人民调解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促进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工作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省厅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调解业务档案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工作中形成并归档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或者载体的文件材料,是人民调解员工作、活动的真实记录。保管、整理好人民调解业务档案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重要任务。

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重视和加强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有关业务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利用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所存档案的情况,主动了解人民调解员对档案利用的需要,积极做好提供工作。 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一、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调委会的档案和有关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二、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为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提供服务;

三、指导、督促、检查人民调解业务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四、进行档案鉴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移交工作;

五、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定期汇报档案工作情况;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有关档案工作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立卷归档

第五条 人民调解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立卷。跨年度的,应在办结年立卷。

第六条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记录、调查笔录、调解记录等,都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签发,字体要整齐、清晰;县、区、乡镇(街道)、企事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的人民调解协议书要求用A4纸打印。

第七条 人民调解员从接受调解当事人申请时起,应该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终结后,应当全面整理、检查全部文书材料,补齐遗漏的材料,去掉不需立卷归档的材料。在立卷归档的过程中,

内容相同的文字材料只存一份,但有领导批示或载有其他相关证据的材料除外。

第八条 在立卷归档过程中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可将其照片及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保管人、质量检查证明等记载或留存附卷后,分别保管。 第九条 人民调解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利排列。 案卷材料应按照以下顺序排列: 一、调解申请书;

二、当事人(自然人或者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应由审核人签名); 三、授权委托书;

四、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五、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 六、谈话笔录; 七、调查笔录;

八、证据材料(复印件应由提供人签名盖章,并注明复印件于原件相符。); 九、调解通知书; 十、调解笔录;

十一、人民调解协议书; 十二、回访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