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验室取样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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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取样管理办法一、总则

1.本方法仅适用于进厂原材料的采样管理。 2.原材料的检验结果,作为供需双方验收的依据。

3.在供需双方同意下,允许将生产厂家的检验结果,作为原材料的检验结果。 4.所取原材料样品,仅能代表本批产品。

5.对不同批次原材料的检验一定要每批次单独取样;如果已证明一个批号中不同包装的原材料,由于种种原因质量不尽相同,不均匀,应视为多个批次进行采样。 二、取样准备

1.在接到请验单后,取样人员应根据请验单上不同的物料分别做好取样准备。 2.取样前取样人员应穿戴必要的防护措施(如工作服、防护手套等),小心取样。 3.对于固体原材料应使用固体取样器,取样器应用不锈钢或铜管制成。盛样器应由不与样品发生反应和被样品溶解而使样品发生质量变化的材料制成,如塑料袋或聚乙烯袋。

4.对于液体样品,采用取样管采样;采样管为普通玻璃或塑料制成。盛样器应由不与样品发生反应和被样品溶解而使样品发生质量变化的材料制成,如具塞烧瓶或具塞三角瓶。

5.取样前应保证取样器械及盛样器清洁干燥,以免污染取样物料。 三、取样前检查

1.检查待检物料生产厂家、名称、含量、生产批号是否与请验单一致,如不一致,则通知供应部,直至纠正后取样。

2.检查物料包装是否完好,如发现异常应通知供销部,并准备取样。 四、固体原料取样

1.开采件数:农药固体原料采样量,取决于货物的包装件总数。规定如下:小于5件(含5件),从每个包装件中抽取; 6-100件,从5件中抽取;100件(不包含100件)以上,每增加20件,增加1个采样单元。

2.取样:固体原料取样应从包装容器的上、中、下三部分取代表性样品。固体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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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聚乙烯袋中,样品约占袋子的三分之一,密封袋口后上下颠倒10次以上,若采得块状得样品应破碎后再混合。

3.对于较坚硬的固体原料如不能从上、中、下分别取样的,则上报于化验室主管,由化验室主管上报部门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与供应部、生产部协商后,依据部门负责人反馈的信息进行。

4.固体原料样品每批次取样量应不少于500g。 五、液体状态原材料取样

1.液体原料采样应每批次开采2瓶,每桶取样不少于200ml,并混合均匀。 3.打开容器后应在检查一下产品是否均匀,有无结晶、沉淀或分层现象。 4.对于液体原料如有结晶析出,应采取适当安全措施,温热熔化,混匀后再采样;若有沉淀、分层现象,应记录,并封闭原包装,混合均匀后再开启包装物取样。 5.对于溶剂类的原材料,因其运输方式不同应特别对待,如混苯、溶剂油、柴油因其与水不互溶,应从罐车上部、底部取混合样,以保证其水分等指标检测准确;其他与水互溶之溶剂可从上部取样。

6. 取样:液体原材料取样应从包装容器的上、中、下三部分取代表性样品;倒入玻璃瓶后混匀。

7.液体原料样品每包装件取样量应不少于50g;溶剂类原材料取样量应不少于500ml。

六、固体状态原材料(除原料外)取样

1.开采件数:固体状态原材料采样量,取决于货物的包装件总数。规定如下小于3件(包含3件),从每个包装件中抽取;3-100件,从3件中抽取;100件(不包含100件)以上,每增加20件,增加1个采样单元。

2.取样:从包装容器的上、中、下三部分取代表性样品。倒入聚乙烯袋中,样品约占袋子的三分之一,密封袋口后颠倒10次以上,若采得块状的样品应破碎后 再混合。

3.固体状态原材料总取样量应不少于500 g。 七、取样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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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样完毕后应将取样器械清洗干净,不残余所取物料,放于洁净场所干燥以备下次使用。

2. 取样后应将所取样品密封完好并贴上标识,标识内容应包含生产厂家、名称、含量、批号;贴上标识后交给化验室主管,由化验室主管及时安排人员进行检验。4. 取回的样品不允许随意放置,应统一摆放至规定位置,保留时间为半年。 3. 检验完毕的原材料应及时退回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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