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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标人资格
10. 合格的投标人
10.1 投标人的组成
10.1.1 投标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项目公司法人的组成组建联营体,联营体(包括联营的主办人和联营体的成员)应满足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说明的资格要求,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具体的说明和相应的证明文件。
10.1.2 下文中,凡是“投标人”指的是投标人联营体的全体成员,“投标人的主办人”指的是投标人联营体的主办人,“投标人的成员”指的是投标人联营体的非主办人的成员。
10.1.3 投标人的主办人在未来项目公司所占的出资比例应超过50%。
10.2 投标人授权及联营体协议
10.2.1 投标人的成员须分别对投标人的主办人作出书面授权(授权文件应由投标人的成员的法人代表或其书面授权的代表签署)。授权投标人的主办人代表投标人参加本次投标活动(包括签署文件、联络招标人、对澄清要求作出答复)
10.2.2 投标人必须按照投标人须知第10款的规定,签订联营体协议。
10.3 一标一投
投标人和主办人和/或任何投标人的成员,均不得进行双重或多重投标。否则相关的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
10.4 投标人其他有关资质要求
10.4.1 对于投标人拟用的施工单位的资质要求应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
10.4.2 对于投标人拟用的监理单位的资质要求应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
10.4.3 投标人应在其投标文件中体现遵守上述10.4.2和10.4.3要求的声明或承诺。同时上述有关承诺将会作为对投标人的约束,成为特许权协议的一部分。
10.4.4 投标人不应和招标人以及招标人为本次活动曾经雇用或现在雇用的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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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对联营体协议的基本要求
投标人的联营体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1.1 联营体成员各方对联营体在投标活动中的一切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11.2 联营体成员共同授权一名成员作为联营体代表,联营体代表负责联营体在本项目中的投标活动,联营体主办人的行为直接约束联营体; 11.3 明确联营体成员各方在本项目中的单独的和共同的责任和义务; 11.4 如果联营体中标,联营体必须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本招标文件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有关书面合同和/或并履行义务;
10.5 明确联营体成员各方在项目公司中的出资比例和出资形式。
12. 投标人的声明
投标人必须对下列问题作出声明并保证
12.1 投标文件资料的真实性
投标人在本次招标活动中提供的一切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的。如果投标人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投标人将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害、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同时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2.2 投标人的不良履约纪录
投标人在过去的5年内, 没有任何直接由于其过失和/或疏忽,而在任何合同中严重违约、被逐出现场、被终止合同的情况。
12.3 投标人的法律和财务状况良好
投标人不是无力清偿债务者、没有处于被监管状态、没有破产或停业清理或清算,其资产或业务没有处于被法院查封、冻结或财务其他强制措施的状态,其经营活动没有被中止,并且没有因为上述事件而成为法律诉讼的对象。
12.4 投标人的职业道德
投标人(包括投标人的雇员)在过去的5年内,没有任何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同时投标人应在本次招标活动和与本次招标活动有关的后续活动中,都应以最高的职业道德标准作为自己行动作则之一。
12.5 投标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投标人在过去5年内,没有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为获取合同或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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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章 招标文件
13. 招标文件的语言
招标文件应以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语言编制,包括提供文件、与投标人联络、进行澄清和/或发布补遗文件。 14. 招标文件的构成
14.1 招标文件的构成
招标文件除下列文件外,还包括所有按本须知第14条和第15条所发出的澄清、修改补充资料和本须知第18款所述的标前会纪要。 第一卷:投标人须知
第二卷:特许权协议及其附件 第三卷:技术参考资料 第四卷:其他参考资料
14.2 招标文件的理解
14.2.1投标人应认真审阅全面理解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条件、格式、条款、技术规范和图纸。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投标人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14.2.2 投标人应对其对招标文件作出的理解承担全部责任。
15. 招标文件的澄清
15.1 澄清要求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的不清晰、不明确、矛盾、混淆、歧义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于投标截止时间21天前通知招标人。在此日期后收到的澄清要求将不予解答,同时,该澄清要求中涉及的问题应以招标人的理解为准。如果招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提供给每个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15.2 澄清要求的答复和补遗书的发布
对于投标人的澄清要求,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或发布补遗书,同时上述澄清和/或补遗书应于投标截止时间14天前提供提供给每个领取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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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文件的投标人(澄清和/或补遗书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16. 招标文件的修改
16.1 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14个日历日前,无论出于任何原因,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可主动地以补遗书或通过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的形式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16.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书后,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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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现场考察和标前会
17. 现场考察
17.1 招标人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属的时间统一组织投标人对现场进行考察,投标人应提前一周向招标人提供参加现场考察的名单。
17.2 在招标人安排的现场考察之前或之后,如果投标人认为有必要进入现场考察,应事先征得招标人的许可,招标人将予以支持。
17.3 各投标人应在现场考察时,熟悉施工现场及周围交通道路等情况,以获得一切可能影响其投标的直接资料。投标人中标后,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理由而向招标人提出任何索赔的要求。对此类要求,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不作任何答复与考虑。
17.4 在现场考察的过程中,投标人的费用和由非招标人的原因所造成的投标人的人身伤亡、财物或其他损失,招标人概不负责。
18. 标前会
18.1 标前会将在于前附表所述时间和地点举行。
18.2 标前会将澄清并解答投标人在现场考察及阅读招标文件后可能提出的有关问题。投标人对任何问题的疏漏或判断失误,应自行负责。
18.3 投标人应在标前会召开七天前,将要求答复的问题书面提交招标人,由招标人予以澄清和解答。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在合理的时间内整理好标前会的会议纪要并发给投标人。标前会的会议纪要是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投标人在准备投标文件时应将其考虑进去。
18.4 除非标前会会议纪要已作明确说明,标前会议上的陈述不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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